勞動者辭職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嗎

時間 2022-02-22 21:00:02

1樓:王元頁

法律規定是「通知」單位,不是單位批准

實際上,很多單位是要求批准。離職時書面通知單位,到三十天期限就可以離職, 保留好通知單位的相關證明,可以電子郵件通知單位辭職,避免將來產生糾紛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邢臺律師張磊

進行告知義務即可,不需單位批准

1、試用期提前三天,一般情況提前30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2、隨時告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之規定,在以下六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需要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3、還有兩種隨時解除,不需要告知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二款之規定,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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