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保護勞動者職業健康們義務有哪些

時間 2021-09-13 08:18:26

1樓:暮雨瀟瀟

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解讀】本條規定了用工的單位的義務。為解決被派遣勞動者的權益保護,本條規定了用工單位要履行的義務。

派遣單位和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的用工單位依本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應當訂立勞務派遣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分配,以防止出現爭議時出現推諉現象。為使派遣過程透明、公正,三方當事人應對此協議的內容有知情權,以防止其中有欺瞞行為,尤其是防止出現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互相串通從而盤剝勞動者的情形。在三方權利義務明確之後,三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各自合同的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如有違反則按照約定規定承擔責任;約定不明確的,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僱主承擔連帶責任。

本條第一款規定了用工單位必須履行的義務,包括:(一)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勞動條件是指勞動者完成勞動任務的必要條件,如必要的勞動工具、工作場所、勞動經費、技術資料等必不可少的物質技術條件和其他工作條件。

勞動保護,是指用工單位為了保障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身體健康與生命安全,預防**事故和職業病的發生,而採取的有效措施。在生產勞動過程中,存在著各種不安全、不衛生的因素,國家為了保障勞動者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通過制定相應的法律和行政法規、規章,規定勞動保護規則,以保護勞動者的健康和安全。在勞動保護方面,凡是國家有標準規定的,用工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標準執行,合同約定只能高於國家標準;國家沒有標準的,合同約定的標準以不使勞動者的生命安全受到威脅、身體健康受到侵害為前提條件。

(二)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工作要求是指用工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的崗位對勞動者的能力和績效要求。勞動報酬是指勞動力價值的表現形式,是勞動者履行勞動義務後享有的勞動權利,包括工資、獎金、津貼等形式。

勞動報酬是滿足勞動者自身及其家庭成員物質文化生活需要的主要**,也是勞動者付出勞動後應得到的回報。被派遣勞動者對此享有知情權,尤其是勞動報酬的多少、支付方式等,因為這直接關係到被派遣勞動者合法勞動權益的保護,是關乎人民切身利益的重大問題。(三)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在生產經營中,用工單位應當均衡地組織生產和科學地安排工作,國家一般不鼓勵加班加點,但由於在生產經營過程中,可能會出現意外事故、特殊事件或突擊性的勞動任務,為保證生產經營的連續性、穩定性,不可避免地會出現加班加點現象。可見,加班加點往往是突發性的,因此其往往不能在三方地已有協議中得到體現。績效獎金是指依照勞動者勞動績效而計算、發放的獎金。

職工福利,又稱職業福利、集體福利,是企、事業單位和機關團體在工資、社會保險之外免費為全體職工舉的集體生活福利設施、文化福利等設施以及給予職工各項補貼制度的總稱。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屬於職工福利範疇。應當強調,現在很多用工單位不支付被派遣勞動者的福利待遇的,以此降低用工成本。

今後這樣的做法就是違法行為。派遣單位向被派遣單位支付勞動報酬,用工單位向派遣單位支付報酬或管理費。而作為加班加點工資報酬的加班費、績效獎金、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等則都是在具體勞動中的報酬內容,可以由用工單位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

(四)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派遣單位應當按照用工單位的要求派遣符合後者要求的勞動者。但如果用工單位在接受被派遣勞動者後認為按照本單位的崗位需要須進一步對勞動者進行培訓的,則由用工單位自己負責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該費用由用工單位承擔。

(五)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這主要是解決被派遣勞動者的工資長期過低的問題。據調查,有的被派遣工在同一用工單位工作近十年,工資從沒有調整。

用工單位連續用工的,工資需要進行定期的調整,此調整機制用工單位須依法實行。本條第二款是對禁止用工單位再派遣的規定。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雙方應當按照該協議履行各自義務。

在用工單位方面,其應當按照勞務派遣協議的約定使用被派遣勞動者,這其中包括協議中已明確的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等。此外,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也就是說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接收被派遣勞動者必須是自用。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用工單位的義務,在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之間作了明確劃分,使得在出現勞動爭議時有法可依,避免產生責任推諉現象,從而保護了勞動者的合法勞動權益。

閱讀延伸:勞動合同

2樓:環沛山

用人單位在防治職業病工作方面有哪些義務 歸納成一句話,按照職業病防治法第一章第四條,就是: 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勞動者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如果想搞清楚一點,建議你看看職業病防治法全文,第二章、第三章和第四章都有相關規定

勞動者起訴用人單位

木二丁 民事訴訟法 第52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第 126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若干問題的意見 下稱 意見 第 156條 在案件受理後...

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簽了合同卻不給勞動者,現勞動者無法承受工作,提出辭職可以嗎

勞動者是可以隨時辭職的,勞動者辭職,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行為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一 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 用人單位存在 勞動合同法 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 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及辦理...

勞動者辭職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嗎

法律規定是 通知 單位,不是單位批准 實際上,很多單位是要求批准。離職時書面通知單位,到三十天期限就可以離職,保留好通知單位的相關證明,可以電子郵件通知單位辭職,避免將來產生糾紛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