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糾紛應向哪個部門投訴

時間 2021-10-14 20:43:57

1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喬某因待遇問題與公司起了糾紛,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要求喬某參加調解。喬某認為,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都是公司的人,如果參加調解會對自己不利,因此不願調解,而想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調解委員會卻告知喬某,如不參加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活動,仲裁委員將不會受理他的申請。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糾紛,如果不先參加調解,就無法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嗎?律師點評

勞動爭議的調解,是指企業調解委員會對企業與勞動者發生的勞動爭議,以國家的勞動法律、法規為準繩,以民主協商的方式,使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式,也不是仲裁、訴訟受理的必要條件,不得因未經調解或調解不成而阻止當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本案中,調解委員會強迫喬某參加調解活動是錯誤的,違反了我國法律中有關調解與仲裁的規定。

喬某可以不參加調解活動而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別提醒

勞動爭議調解實行自願的原則,調解不是勞動爭議處理的必經程式,也不是仲裁、訴訟受理的必要條件,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調解也可以不調解。

2樓:華律網

發生勞動爭議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

3樓:律兜諮詢1號

發生勞動糾紛爭議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訴仲裁,參照《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  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樓:曠自明

當然是勞動仲裁,祝你好運……

關於勞動糾紛應該向**投訴

5樓:華律網

勞動糾紛,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

發生勞動爭議之後呢,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式也相對簡單;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後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處理;對於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說來,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式,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涉及到的是社保問題,這個只能是向檢查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仲裁和法院是不處理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6樓:資深仲裁員大鵬

勞動糾紛解決有兩個途徑,一個是到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投訴,另一個途徑是到當地的勞動仲裁立案,請求支付應得的待遇。

7樓:簡簡單單

向當地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調解、仲裁。如果只是想反映一下的話,可以撥打12333,**投訴。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有確實的依據,可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或者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9樓:可信時間戳

有合同的,合同內容明確,直接找勞動監察大隊,他們就能解決。

如果合同內容不明確,或者和現實不符合的話,比如說公司為了少繳納保險,合同工資一般都很低,這種情況的話,你就拿好你發工資的記錄,去勞動仲裁委員申請仲裁好了。

遇到勞動糾紛問題應該向什麼部門投訴?

10樓:華律網

勞動糾紛,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

發生勞動爭議之後呢,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式也相對簡單;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後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處理;對於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說來,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式,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涉及到的是社保問題,這個只能是向檢查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仲裁和法院是不處理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1樓:七臺河李陽平

遇到勞動糾紛問題應該向什麼部門投訴 ?

遇到勞動糾紛問題,可以先向自己所在的工會與工廠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當地勞務部門進行仲裁;仲裁不滿意就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

勞動仲裁和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具備同等效力,可以依據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準確計算,涉及到勞動者的訴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

勞動法從立法上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儘快得到解決,使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及時得到恢復,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儘快得到保護,生活秩序儘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積極的。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又變成了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要約束當事人雙方儘快解決糾紛,使勞動關係儘快得到和諧穩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勞動者因為對法律程式瞭解不夠、申請仲裁不及時,從而喪失了仲裁的機會。

實踐中,更有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法律知識淡薄或者勞動者所處的弱勢地位,主張欠發工資、欠交社會保險費超過六十日申請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導致勞動者投訴無門,社會矛盾激化。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考慮到實踐中對上述問題的理解爭議,主要發生在欠薪糾紛、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糾紛方面,這個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解釋:拖欠工資的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面拒絕」作為界定爭議發生的標準,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

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欠薪和補償糾紛,推定「解除合同之日」為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單位承諾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屆滿之日為標準。

勞動糾紛投訴到當地勞動局。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仲裁和法院的生效判決文書具備同等效力,可以依據勞動仲裁請求用人單位執行。如果用人單位拒絕,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算。如何理解「勞動爭議發生之日」,也就是如何掌握勞動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涉及到六十日期限的準確計算,涉及到勞動者的訴權能否得到有效保護,廣大勞動者非常關心,地方法院也經常詢問。

勞動法從立法上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期限是六十日,本意是為了促使勞動爭議儘快得到解決,使企業的正常生產秩序及時得到恢復,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儘快得到保護,生活秩序儘快得到安定,本意是積極的。但在實踐中這一規定又變成了一把雙刃劍,一方面要約束當事人雙方儘快解決糾紛,使勞動關係儘快得到和諧穩定,另一方面也使一些勞動者因為對法律程式瞭解不夠、申請仲裁不及時,從而喪失了仲裁的機會。實踐中,更有一些用人單位利用勞動者法律知識淡薄或者勞動者所處的弱勢地位,主張欠發工資、欠交社會保險費超過六十日申請仲裁期限的就不再支付,導致勞動者投訴無門,社會矛盾激化。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考慮到實踐中對上述問題的理解爭議,主要發生在欠薪糾紛、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糾紛方面,這個司法解釋有針對性地解釋:拖欠工資的爭議,以用人單位「書面拒絕」作為界定爭議發生的標準,否則以「勞動者主張權利之日」作為標準。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欠薪和補償糾紛,推定「解除合同之日」為勞動者應當知道權利受侵害的日期,但用人單位承諾了支付日期的,以期日屆滿之日為標準。

13樓:匿名使用者

遇到勞動糾紛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如果投訴未果,可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4樓:周律師說

你好,一般是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

15樓:lawyer胡俊

應該向勞動局或者起訴都可以。

勞動糾紛應該找哪個部門解決?

16樓:華律網

勞動糾紛,指勞動關係當事人之間因勞動的權利與義務發生分歧而引起的糾紛。勞動糾紛是現實中較為常見的糾紛。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與職工建立勞動關係後,一般都能相互合作,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但由於各種原因,雙方之間產生糾紛也是難以避免的事情。

發生勞動爭議之後呢,雙方可以先行私下協商,協商不成,可以找單位所在街道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上述組織調解不成或者一方沒有調解意願的,爭議事項如果在監察部門管轄範圍內的,可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監察大隊進行投訴,一般勞動監察大隊的回饋速度比較快,程式也相對簡單;如果監察部門無法處理的,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委受理後一般會先組織雙方調解,調解不成,正式立案**處理;對於仲裁委員會處理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般說來,勞動仲裁是訴訟的必經程式,當然在某些特殊的情況下,勞動者也可以跳過仲裁程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如果涉及到的是社保問題,這個只能是向檢查部門或者社保部門進行投訴,仲裁和法院是不處理的。

法律依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條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協商,也可以請工會或者第三方共同與用人單位協商,達成和解協議。《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條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不願協商、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調解組織申請調解;不願調解、調解不成或者達成調解協議後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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