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是勞動關係嗎

時間 2021-10-14 20:43:57

1樓:黑白年代

年齡超過退休年齡,已經不具備勞動者身份的條件。雙方不能形成勞動關係,只能是勞務關係。 .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2樓:臆躠042e罖

不屬於勞動關係··最多算是聘用關係~~ 因為勞動合同期限不應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而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3樓:謝晉宇

只要雙方達成了一致協議,簽訂了勞動合同,就產生了勞動關係,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也不例外。

4樓:韓飛律師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4條的規定「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是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之一。也就是說無論勞動合同到期與否,均強制終止,簡而言之就是勞動者的資格喪失。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的出臺,更是對此做了進一步明確,該解釋第七條規定「第七條 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5樓:海哭了道方

不是勞動關係,建立的應該是勞務關係。

6樓:三生七世

勞動關係存在與否,無關年齡。

7樓:貴陽楊澤律師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勞動關係要分兩個方面看:

1、用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以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勞務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按勞動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僱傭關係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可認定勞動關係嗎

8樓:知英人力

1)、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係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係,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係類比勞動關係處理更具合理性。

9樓:君眾律師事務所

您好,目前,在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的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的問題上,主要有三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雙方之間系勞務關係。其法律依據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同時,實踐中,****社會保險手續必須在60週歲以下,行政機關和仲裁機構對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係普遍不認可。

第二種觀點認為,應按勞動關係處理。其主要依據是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年齡上限並無禁止性規定。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勞動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我國每一個公民都應享有。對公民權利的剝奪和限制,必須有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法定退休年齡,是為了保護勞動者的身心健康,從而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有終止勞動合同的權利,而不是禁止勞動者繼續勞動。

因此,退休年齡的規定不應成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障礙,只要雙方之間符合勞動關係的法律特徵,就應按照勞動關係處理。

第三種觀點認為,應當區別對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勞務關係處理。

」亦即應將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務關係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的爭議,按勞動關係處理。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用工是認定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10樓:鑽誠投資擔保****

勞動關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據此,原告到被告處工作時年滿60週歲,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其不符合簽訂勞動合同的主體資格。原告雖在被告處工作,受其管理,並從被告處領取勞動報酬,但其與被告之間不存在法律意義上的勞動關係,應為勞務關係。

原告在被告單位工作期間,被告已按約定支付了原告勞動報酬,其勞務關係已結束。原告請求被告支付雙倍工資、加班工資及拖欠工資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及法律依據,不予支援。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還能確認勞動關係嗎

11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年齡超過copy退休年齡,已經不bai具備勞動者身份的條du件。雙方不能形成勞zhi動關係,只能是勞務關係。dao《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

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

國家和社會為年老不能勞動和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提供的生活保障,主要是退休金。諮詢,一七零九零三零五四一八,凡具備一定工齡條件的職工年老退休後,可以從國家或企業長期領取退休金。工退休年齡的規定是:

男職工年滿60週歲,女職員年滿55週歲,女工人年滿50週歲;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的提前五年;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雖未到達退休年齡,也可以退休;因病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可以提前五年至十年退休。

職工退休後,按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長短,逐月領取相當於本人原標準工資一定百分比的退休金;因工(公)殘廢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退休金標準略高一些,生活不能自理需人扶助者還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為革命和建設做出特殊貢獻的職工,退休後可以享受優異退休待遇。為了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國家規定了退休金的最低數額。

退休人員還享受物價補貼、公費醫療、安家補助、喪葬撫卹等福利待遇。

12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為:男60歲,女50歲,女幹部55歲

13樓:大明

應該不能。抄

超過退休年齡襲後,應

當辦理正常的退休手續,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終止勞動關係;如果返聘的,則雙方只是僱傭關係或勞務關係,此時,用人單位不再需要為職工再繳納或辦理各類社會保險了。如果職工在工作中受傷的,也不再享有工傷保險待遇。

已經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人員與用人單位是勞動關係還是勞

14樓:知英人力

1)、企業停薪留

bai職人員、未達du到法定退休年zhi齡的內dao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回

員以及企業經營性停產答放長假人員,因與新的用人單位發生用工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按僱傭關係處理。以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作為界定勞務關係的標準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後,由於勞動者個人原因(如繳費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規就業繳金延遲退休及柔性延遲退休政策等)導致達到退休年齡卻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此時雙方仍可以延續社會保險關係,在此前提下,雙方的用工關係類比勞動關係處理更具合理性。

15樓:匿名使用者

1、最高法院司法解釋copy三第七bai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du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zhi待遇或領取退休金dao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因此,對於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待遇(包含職工養老保險待遇、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的,不論其是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嚴格按前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勞動者與用工單位發生爭議,均按勞務關係處理

2、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尚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和用人單位是什麼關係,上海的司法實踐認為,要作如下區分:

a.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用人單位又未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繼續留用,未辦理退休手續的,按勞動關係處理

b.對於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因繳費年限不夠,而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應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勞動者只要補繳社保費就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其與再就業用工單位發生爭議的,按勞務關係處理。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農民工用工是勞動關係還是勞務關係

16樓:貴陽楊澤律師

超過法bai定退休年齡能否確定

du勞動關係要分zhi

兩個方面看:

1、用dao人單位招用已經達到法定退專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

屬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以按勞動關係處理;

2、用人單位招用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勞務關係處理。

法律依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按勞務關係處理。」

2、 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第十七條規定:「

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按勞動關係處理。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僱傭關係處理。」

全國各省在實踐中也是按照上述規定處理此類案件。

17樓:匿名使用者

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不是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認定為勞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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