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是用人單位非法解除勞動關係,是可以要求的。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48條的規定要求繼續履行雙方勞動合同,法院如果認定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是支援的。並且勞動者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期間的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但是,現實和法律是有一定的誤差的。一般來說,已經和原工作單位形成訴訟的,就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可能性不是十分必要了。進行賠償後終止合同是最佳的選擇的。
當然,法律規定上不能排除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選擇權。法院應該是根據有利於矛盾解決的最佳方法作出判決的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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