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用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的形式較好,能準確反映勞動者主動先提出單位被動同意,迴避企業先提出會支付經濟補償,如用通知書的形式有單位現提出解除之嫌 。
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36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參考下列法律規定
第四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樓:匿名使用者
公文就是解除勞動關係。具體內容包括系員工自動離職。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3樓:山野柴胡
自動離職通知書
…………員工:
你於……年……月……日起未經單位領導批准,自行脫離工作崗位,現對你提出告誡,望接到本通知及時返回工作崗位,特此通知。
用人單位(人力資源部)
年 月 日
報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員工自動離職,如何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
4樓:up向上
員工自動離職開解除勞動關係證明:跟正常離職解除勞動關係證明類似,只有寫清楚是員工自動離職即可。
員工離職時,可向原單位人力資源部申請開具離職證明,原單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這是企業的法定義務。通常企業的離職手續中,都會有一個出具離職證明的程式。離職證明是指員工離職時,由原企業所開具的關於工作期限、受僱職位、已經離職等資訊的證明。
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擴充套件資料:
五種自動離職有補償,這五種情況是:
1、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
2、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
3、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
4、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
5、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勞動部門指出,遇到上述五種情況,職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單位又拒付勞動報酬和補償金,職工可以在規定的時效內申請勞動仲裁,直至向法院起訴,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離職人員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享有損失求償權:
原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
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雙方另約定從約定。
4、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由此可以看到,企業行使損失求償權時,求償物件是指一般員工,如果企業有證據證明產生了前述損失是自動離職員工的違約行為造成的,企業對其提出的損失賠償要求就可以得到法律支援。
5樓:江南廚師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6樓:徐長城
寫明公司與某員工因員工自動申請離職解除勞動關係
7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其證明要向原單位進行要求。
8樓:
主要看你出證明是想產生何種作用,再根據你想要產生的作用來具體寫作。所以,你這個問題太泛,是無法具體回答的。
9樓:朱強律師
向本單位提出,單位出具。
單位向員工下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怎麼操作?
10樓:吻痕メ唯一
1、入職5天以上的需要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通知ems快遞或者**信寄到員工勞動合同所籤的地址上。履行告之義務。;
2、不足5天的不寄。
要發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5 b8 a- j. ]4 l( p7 t7 g
誠如樓主所言,自動離職是指員工由於各種原因不辭而別,擅自離職,而強行解除與企業的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是指勞動者不辭而別的一種違法行為,本質是其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實際上處於一種尚未結束的狀態。因此,用人單位應及時作出相應處理,解除彼此之間的勞動關係。.
常解除或終止的勞動合同通知書,應向勞動者送達並經勞動者簽收,否則將無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對擅自離職的勞動者,用人單位一般可以採取以下處理措施:
1、直接送達/
單位人資部門製作《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將通知書及時送達勞動者本人,並要求勞動者在備查的通知書上簽收(簽署名、寫簽收時間),將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o
2、郵寄送達
用人單位在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要約定勞動者通訊的地址,以便在通訊不暢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能及時和勞動者發放相關通知或規定。如勞動者地址發生變更,要在一定的時間內(一般為7天)將變更地址及時通知單位。因送達地址改變造成無法送達,應視為送達,否則責任自負。
這幾點要在勞動合同中體現。
可採用正規郵遞公司特快專遞方式。如ems,不僅提供送達回執、發票憑證,還提供對方的簽收證明,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單位要在**備註裡註明是「離職通知書」。
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人力資源部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儲存,這是一份十分重要的未郵寄送達的證據。
3、公告送達.
可在所在地區有影響力的報刊雜誌上刊登離職通知(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並限定公告期限,期滿即視為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4、留置送達
如當事人拒絕接收,可將通知書存放在其住所內,由第三人見證
法律援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31條
(2)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33條。
(3)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 第18條。
(4)《關於企業處理擅自離職勞動者問題的覆函》
補充:1. 公司要有法可依。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曠工)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要看公司是否有相關制度明確規定,公司的制度是否合法-即內容合法、民主協商、向員工公示過。
2.公司在發現員工擅自離開工作崗位後,應該第一時間先傳送《限期上崗通知書》, 限員工於某日上崗,界定員工該行為屬曠工,且該行為超出一定時間則會導致公司依照相關制度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如屆期該員工未來上班則可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3.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的時候一般是直接送達,但如果聯絡員工未果,則可以通過ems郵寄送達,但要在快遞單上寫明郵寄的是《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防止員工稱收到快件,但沒有收到《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還要儲存郵寄回執。
11樓:蒼洱白子
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那麼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本人,而且協商經濟補償協議,做好工作交接。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通過書面解除形式建議你可以採用快遞的形式郵寄但必須明確是其主動辭職單位批准
縱橫法律網 李勇律師
13樓:汗百漁
發郵政信函,明確告知員工幾日內到崗,否則視其自動離職並解除勞動合同。
14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必須出具書面申請書。建議這種情況最好是廠方出具《告知函》告知對方。
15樓:wc李清言
繼續幹、不有管他們怎麼想,這廠是你的,又不是他們的。我看,他們這是造謠。
公文的種類和適用範圍
16樓:阿明
(一)命令(令)。適用於依照有關法律公佈行政法規和規章;宣佈施行重大強制性行政措施;嘉獎有關單位及人員。
(二)決定。適用於對重要事項或者重大行動做出安排,獎懲有關單位及人員,變更或者撤銷下級機關不適當的決定事項。
(三)公告。適用於向國內外宣佈重要事項或者法定事項。
(四)通告。適用於公佈社會各有關方面應當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項。
(五)通知。適用於批轉下級機關的公文,**上級機關和不相隸屬機關的公文,傳達要求下級機關辦理和需要有關單位周知或者執行的事項,任免人員。
(六)通報。適用於表彰先進,批評錯誤,傳達重要精神或者情況。
(七)議案。適用於各級人民**按照法律程式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提請審議事項。
(八)報告。適用於向上級機關彙報工作,反映情況,答覆上級機關的詢問。
(九)請示。適用於向上級機關請求指示、批准。
(十)批覆。適用於答覆下級機關的請示事項。
(十一)意見。適用於對重要問題提出見解和處理辦法。
(十二)函。適用於不相隸屬機關之間商洽工作,詢問和答覆問題,請求批准和答覆審批事項。
(十三)紀要。適用於記載、傳達會議情況和議定事項。
(十四)決議。適用於會議討論通過的重大決策事項
(十五)公報。適用於公佈重要決定或重大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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