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追加被執行人,關於民事訴訟追加被執行人

時間 2022-04-23 15:55:05

1樓:李保忠律師

只有擔保是有效的,及時將該擔保書遞交法院,法院有可能將其父親追加成被執行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2樓:請叫我易小夏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因為你提到被告父親是在私下立的欠條,沒有通過法院的話,是不能在執行階段追加的。

你可以要求被執行人和其父親一起去法院做筆錄,在法院的見證下做擔保。

3樓:

以下為追加被執行人的幾種法定情形:

一、追加被執行人配偶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是《婚姻法》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二、追加合夥企業的合夥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7條和《合夥企業法》第39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為個人合夥組織或合夥型聯營企業,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該合夥組織的合夥人或該聯營企業的法人為被執行人。

三、追加無償接受被執行人財產的企業、上級主管部門、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是《執行規定》第80條規定,被執行主體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資金的,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開辦單位為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承擔責任。同時驗資單位在企業成立時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應在虛假驗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對上海高院([1999]執他字第5號)的答覆,對出具虛假驗資證明的單位不應在執行過程中追加,而應通過訴訟程式解決。

四、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定義務時,可以追加獨資企業的投資者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是《執行規定》第76條明確規定:「被執行人無法人資格的私營獨資企業,無能力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執行該獨資企業業主的其他財產」。

五、追加總公司、分公司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是《執行規定》第78條、《適用意見》第272條及《公司法》第14條中都作出了明確的規定。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法(經)函(1991)38號]和[法函(1995)158號]兩個司法解釋的規定,企業法人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時,先執行分支機構財產,其財產不能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追加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該企業法人直接管理經營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可以裁定追加該企業其他分支機構為被執行人。

六、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是《關於適用民訴法問題的意見》第270條和《執行規定》第85條的規定,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決定暫緩期限屆滿後不履行義務的,或在審理期間為被執行人提供擔保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追加擔保人為被執行人。

七、追加被執行人的債務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是《關於適用民訴法問題的意見》第300條的規定,被執行人的債權人未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異議,卻擅自向被執行人償付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追加案外人為被執行人,令其在所負的債務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清償債務。

八、追加妨害執行人為被執行人。

法律依據是《執行規定》第37條、56條的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1995(51)]答覆函的規定,案外人有上述行為的,應承擔妨害民事訴訟的責任,同時,應在轉移財產的範圍內對債權人承擔責任。但在實踐中,如案外人追回非法轉移的財產或被執行人仍有其他財產足以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不應追加其為被執行人,只需追究其妨害民事訴訟的責任。

九、追加被掛靠企業為被執行人。

作為被執行主體的企業名為集體實為個體的,應當追加掛靠的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為被執行主體履行給付義務。近年來,部分個體企業掛靠到國有企業或集體企業名下,由這個掛靠企業出具資信證明,到工商部門辦理登記,然後由被掛靠單位按比例收取一定的管理費

4樓:任陽律師

你可以要求其父親履行承諾,如果不履行其承諾,還應當繼續申請執行。其父親目前無法成為被執行人的條件。

5樓:源於詩起於水

首先要區分被告和被執行人的區別。在狹義的民事訴訟程式中(即獲得生效判決之前),被追加的是被告,在生效判決下達之前被追加的被告的義務並沒有確定。如果被追加的被告在生效判決中被要求承擔債務,那麼該被告在執行程式中屬於原始的被執行人,即債權人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該被執行人。

一般實踐中所謂的被追加的被執行人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債權人申請或法院依職權追加被執行人之外的第三人為本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如銀行故意將被執行人的錢款轉移,則法院可追加銀行為被執行人,執行該銀行的財產,而該銀行並不是原案債權債務關係的一方。如果法院裁定第三方為被執行人,該被追加的被執行人的財產也可被執行。

6樓:苦無涯

可以到律師事務詳細所諮詢諮詢

執行案件中追加被執行人的幾種情形及法律依據是什麼?

7樓:

已於2023年12月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系當前民事案件執行程式中追加被執行人的最新、最全的規定,今天本文就根據該司法解釋的規定,總結在執行程式中可以依法追加被執行人的15種情形:

1、因被執行人死亡,可申請變更其繼承人、受遺贈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第一款

2、因被執行人被宣告失蹤,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其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第二款

3、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合併,可申請變更合併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一條

4、因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分立,可申請追加或變更分立後企業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二條

5、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債務,可申請直接追加投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三條

6、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可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五條

7、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可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有限合夥人出資未到位的,可追加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四條

8、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可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出資不實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八條

9、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在原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情況下,可申請追加原股東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九條。

10、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可申請追加股東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條

1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可申請變更、追加清算義務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1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出現解散事由後,可申請追加無償接受其財產的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作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1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可申請追加在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14、在執行程式中,可直接追加在人民法院作出書面承諾代為履行的第三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四條

15、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被其上級機關或其他組織無償調撥給其他企業或個人,可申請追加取得資產的企業或個人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執行中變更、追加當事人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公民的遺囑執行人、繼承人、受遺贈人或其他因該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取得遺產的主體為被執行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繼承人放棄繼承或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又無遺囑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遺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被宣告失蹤,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該公民的財產代管人為被執行人,在代管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因合併而終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合併後存續或新設的法人、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分立後新設的法人或其他組織為被執行人,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但被執行人在分立前與申請執行人就債務清償達成的書面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個人獨資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其投資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作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

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字號經營者的財產。

第十四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合夥企業,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普通合夥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作為被執行人的有限合夥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未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有限合夥人為被執行人,在未足額繳納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分支機構,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法人為被執行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仍不能清償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其他分支機構的財產。

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責任財產不能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執行該法人分支機構的財產。

第十八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抽逃出資的股東、出資人為被執行人,在抽逃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十九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其股東未依法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原股東或依公司法規定對該出資承擔連帶責任的發起人為被執行人,在未依法出資的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條作為被執行人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一條作為被執行人的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導致公司無法進行清算,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的董事和控股股東為被執行人,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二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被登出或出現被吊銷營業執照、被撤銷、被責令關閉、歇業等解散事由後,其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無償接受其財產,致使該被執行人無遺留財產或遺留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

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股東、出資人或主管部門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三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未經依法清算即辦理登出登記,在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時,第三人書面承諾對被執行人的債務承擔清償責任,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四條執行過程中,第三人向執行法院書面承諾自願代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承諾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第二十五條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組織,財產依行政命令被無償調撥、劃轉給第三人,致使該被執行人財產不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務,申請執行人申請變更、追加該第三人為被執行人,在接受的財產範圍內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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