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五百一十六條,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508條

時間 2021-09-07 03:43:41

1樓:達州律師劉江

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2樓:

您好!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一共只有一百四十一條,沒有五百意識流條。

第一百三十九條 公告送達應當說明公告送達的原因;公告送達起訴狀或者上訴狀副本的,應當說明起訴或者上訴要點,受送達人答辯期限及逾期不答辯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傳票,應當說明出庭的時間和地點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後果;公告送達判決書、裁定書的,應當說明裁判主要內容,當事人有權上訴的,還應當說明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條 適用簡易程式的案件,不適用公告送達。

第一百四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時,當事人拒不簽收判決書、裁定書的,應視為送達,並在宣判筆錄中記明。

謝謝閱讀!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508條

3樓:金果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零九條:

申請參與分配,申請人應當提交申請書。申請書應當寫明參與分配和被執行人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事實、理由,並附有執行依據。參與分配申請應當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財產執行終結前提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

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一條:

多個債權人對執行財產申請參與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製作財產分配方案,並送達各債權人和被執行人。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二條:

債權人或者被執行人對分配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執行法院應當通知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未提出異議的債權人、被執行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未提出反對意見的,執行法院依異議人的意見對分配方案審查修正後進行分配。

提出反對意見的,應當通知異議人。異議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以提出反對意見的債權人、被執行人為被告,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異議人逾期未提起訴訟的,執行法院按照原分配方案進行分配。訴訟期間進行分配的,執行法院應當提存與爭議債權數額相應的款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三條:

在執行中,作為被執行人的企業法人符合企業破產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執行法院經申請執行人之一或者被執行人同意,應當裁定中止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將執行案件相關材料移送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四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執行案件相關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內,將是否受理破產案件的裁定告知執行法院。不予受理的,應當將相關案件材料退回執行法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五條: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解除對被執行人財產的保全措施。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裁定宣告被執行人破產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該被執行人的執行。

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應當恢復執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六條:

當事人不同意移送破產或者被執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不受理破產案件的,執行法院就執行變價所得財產,在扣除執行費用及清償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按照財產保全和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先後順序清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七條:

債權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四條規定請求人民法院繼續執行的,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規定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八條 :

被執行人不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人民法院除對被執行人予以處罰外,還可以根據情節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將被執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資訊向其所在單位、徵信機構以及其他相關機構通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九條 :

經過財產調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在申請執行人簽字確認或者執行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並經院長批准後,可以裁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式。

依照前款規定終結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可供執行財產的,可以再次申請執行。再次申請不受申請執行時效期間的限制。

4樓:原野茫茫

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自2023年2月4日起施行)

第五百零八條 被執行人為公民或者其他組織,在執行程式開始後,被執行人的其他已經取得執行依據的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參與分配。

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申請參與分配,主張優先受償權。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521條的理解

5樓:明月鬆間照時代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五百二十一條規定, 在執行終結六個月內,被執行人或者其他人對已執行的標的有妨害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請排除妨害,並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規定進行處罰。因妨害行為給執行債權人或者其他人造成損失的,受害人可以另行起訴。

具體的妨害行為可以分為如下幾條:

(一)偽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偽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第510條如何理解

6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版》第五百一十條規定權,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本條的規定,主要是說明,法院在執行的過程中,應該先扣除執行費。但是被執行人暫時暫時沒有執行能力的,法院可以暫時中止執行,待其有能力執行後,法院會立即執行。

7樓:誠心為您諮詢

舉例說bai更清楚。

甲欠a、

dub、c、d4個人的200萬元,

zhi但dao目前只有版150萬元財產。a是100萬元,是辦理抵押登權記的,b、c、d3個人分別是10萬元、40萬元、50萬元,合計100萬元,是一般債權。

a優先得到受償100萬元,其餘50萬元,由b、c、d3個人按比例分配。50除以100=50%,即每個人按50%的比例受償,b、c、d3個人可以分別得到5萬元、20萬元、25萬元的賠償款。

如果以後再發現甲有財產,b、c、d3個人仍然可以按比例分配,直至清償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百一十條規定: 參與分配執行中,執行所得價款扣除執行費用,並清償應當優先受償的債權後,對於普通債權,原則上按照其佔全部申請參與分配債權數額的比例受償。清償後的剩餘債務,被執行人應當繼續清償。

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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