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基本制度的合議制度,民事訴訟法基本制度的介紹

時間 2021-09-02 15:44:08

1樓:戈仁秦琬

合議制是指由若干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按合議制組成的審判組織,稱為合議庭。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不同的審判程式中,合議庭的組**員有所不同。

總的來說,合議庭由3個以上的單數的審判人員組成。在普通程式中,合議庭的組成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由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共同組成,陪審員在人民法院參加審判期間,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

2樓:務恆銳凰

對於民事訴訟中的合議制度,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時,與審判員有同等的權利義務。

第四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發回重審的案件,原審人民法院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

民事訴訟法基本制度的介紹

3樓:淮安浙江人

合議制是指由若干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

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它與獨任制相對應,合議制度基本制度。

迴避制度,是指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適用迴避的人員包括:審判人員(包括審判員和人民陪審員)、書一記員、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員等。

公開審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公開。

所謂公開,是指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記者對庭審過程作採訪,允許其對案件審理過程作報道,將案件向社會披露。

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不公開進行。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兩審終審制度是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最高人民法院所做的一審判決、裁定,為終審判決、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其他適用特別程式的選民資格案件、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案件、認定財產無主案件、確認調解協議案件和實現擔保物權案件,實行一審終審。

4樓:香水味

民事訴訟基本制度,也叫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訴訟的一定階段或重大環節上起著基本作用的準則,是人民法院與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進行民事訴訟的基本規程。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制度包括。 a.合議制度 b.公開審判制度 c.迴避制度 d.兩審終審制度

5樓:儒雅的酒酒酒發

錯。我國沒有統一的訴訟法,而是分為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十條: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因此,應該為:我國民事審判的基本制度主要包括合議制度、迴避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

民事訴訟法的基本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6樓:中國農業出版社

答:(1)合議制度;

(2)迴避制度;

(3)公開審判制度;(4)兩審終審制度。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制度包括。 a.合議制度 b.公開審判制度 c.迴避制度 d.兩審終審制度

7樓:慕菀雪宸

搜一下: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制度包括。

a.合議制度

b.公開審判制度

c.迴避制度

d.兩審終審制度

再看看別人怎麼說的。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8樓:春素小皙化妝品

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包括合議制度、迴避制度、公開審判制度和兩審終審制度。

合議制為由若干名審判人員組成合議庭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制度。實行合議制,是為了發揮集體的智慧,彌補個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證案件的審判質量。

迴避制度,為了保證案件的公正審判,而要求與案件有一定的利害關係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本案的審理活動或訴訟活動的審判制度。

公開審判制度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情況外,審判過程及結果應當向群眾、社會公開。

兩審終審制度指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人民法院審判後即告終結的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等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如果無故不履行,另一方當事人可向有管輔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強制執行應提交申請強制執行書,並附作為執行根據的法律丈書。

申請強制執行,還須遵守申請執行期限。申請執行的期間為兩年。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這裡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l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1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9樓:龍商百科

你好,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1)合議制度。即由3名以上的審判人員組成審判集體(合議庭),代表法院行使審判權,對案件進行審理並作出裁判的制度。法院在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除適用簡易程式的民事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外,其他案件都由審判員或者審判員同陪審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第二審法院審理上訴案件、發回重審的案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決定再審的案件,都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

實行合議制度可以充分發揮審判人員的集體智慧,集思廣益,同時,還可以防止審判人員獨斷專行,保證案件公正審判。

(2)迴避制度。即法院審判某一民事案件時,執行審判任務的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與案件有一定利害關係的,應當按照法律規定退出審理活動的制度。實行迴避制度可以保證審判人員公正審理,依法辦案,避免以權謀私或者徇私枉法,違法審判,從而更好地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3)公開審判制度。即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外,審理過程應向社會公開;即使不公開審理,也要公開宣判的制度。實行公開審判制度,將法院的審判活動置於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可以增加審判透明度,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保證審判質量,並起到法制宣傳教育、預防糾紛、減少訴訟的作用。

(4)兩審終審制。即一個民事案件,經過兩級法院審判即告終結的制度。實行兩審終審制,當事人對一審裁判不服可以提起上訴,有利於法院對一審確有錯誤的裁判及時糾正,也有利於法院較快地審結案件,及時確定當事人的民事權利義務,維護社會經濟生活和社會生活的正常秩序,還可以避免纏訟和累訴。

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終審裁判,當事人不能再行上訴。

刑事訴訟 民事訴訟 合議制度 10

10樓:北京律師

民事訴訴訟案件中的合議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實行合議制。《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條規定: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合議制度。合議制度是我國民事訴訟法中的一項重要的審判制度,他是與獨任制相對的一種審判組織形式,是指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理民事、經濟糾紛的制度。合議庭是人民法院審判案件的基本審判組織,其成員不是固定不變的,而是臨時組成的,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在不同的審級,合議庭的組成具有不同的要求。

下面我們先說下各審級合議庭的組織形式。

一、 第一審合議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共同組成合議庭或者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同時,第二款又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簡單案件時,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判。也就是所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民事案件,除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獨任制外,其餘民事案件的審理都適用合議制。

合議庭的組成形式有兩種,1、審判員與人民陪審員組成合議庭,人民陪審員在審理民事案件的活動中除不能擔任審判長外與審判員的權利相同。在組成合議庭是既可以是兩名審判員和一名人民陪審員也可以是一名審判員和兩名人民陪審員組成。2、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

二、 第二審合議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第二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

從本條法律可看出第二審合議庭只能是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而人民陪審員不能組成合議庭。這與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是不同的,他與第一審合議庭的組成共同點在於組**數都是單數。

三、 再審合議庭,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審理再審案件,原來是第一審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原來是第二審的或者是上級人民法院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另行組成合議庭。也就是說再審合議庭的組成完全取決於原審程式。

合議庭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的案件時也有其工作原則,下面我就簡單的說一下其工作原則:

1、 陪審員不能擔任審判長。

2、 審判長的擔任: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合議庭的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審判員一人擔任;院長或者庭長參加審判的,由院長或者庭長擔任。

3、 合議庭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實行民主集中制,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合議庭評議案件,實行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

4、 再審案件審理時,應當重新組成合議庭,原審合議庭成員應當迴避。

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合議制度顧名思義是在審理民事、經濟糾紛案件的制度,它與刑事訴訟案件中的合議制度、行政訴訟案件中的合議制度有著不同。在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我國《民事訴訟法》第40、41條)而在刑事訴訟中,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出了須是單數外,還要求:

對於第一審案件,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組成,高階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由合議庭審判時應由三人至七人組成;對於第二審案件,合議庭應由三人至五人組成。(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47條)在行政訴訟中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是三人以上的單數即可,沒有更具體的人數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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