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是啥子

時間 2021-08-30 10:5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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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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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民訴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的再審事由的理解與適用

民訴法第200條第1項規定:「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此即新證據的再審事由。

2023年修法時,民訴法第65條第2款還規定:「當事人逾期提供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其說明理由;拒不說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據不同情形可以不予採納該證據,或者採納該證據但予以訓誡、罰款。」

該條文中涉及逾期舉證及其相應的責任承擔。因而在本次民訴法司法解釋起草過程中,需要解決再審新證據與舉證時限制度的關係、新證據的實質要件等問題。

再審新證據與逾期舉證的處罰相聯絡

隨著經濟社會以及法制建設的發展和進步,2023年修改民訴法過程中,各界普遍認為應當規定逾期舉證的後果,包括引入證據失權制度。立法中也同時指出,證據失權應當是少用、慎用甚至備而不用的制度。畢竟,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公正作出裁判是訴訟法的基本價值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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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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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兩百條是關於再審理由的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再審理由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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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審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和原審其他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

(二)再審申請人是自然人的,應當提交身份證明;再審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組織機構**證書、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身份證明書。委託他人代為申請的,應當提交授權委託書和**人身份證明;

(三)原審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實的主要證據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材料可以是與原件核對無異的影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條

再審申請書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再審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及原審其他當事人的基本資訊;

(二)原審人民法院的名稱,原審裁判文書案號;

(三)具體的再審請求;

(四)申請再審的法定情形及具體事實、理由。

再審申請書應當明確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並由再審申請人簽名、捺印或者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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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條 利害關係人因正當理由不能在判決前向人民法院申報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可以向作出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

【釋義】

由於除權判決只是根據在公示催告期間無人早熟權利這一事實,對票據權利人作出的一種推定,即推定票據的權利人就是公示催告的申請人。這種推定可能與事實並不相符,該票據的真正持有人可能並不是公示催告的申請人,只是由於某種原因未能在公示催告期間內申請權利。

利害關係人另行起訴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其在判決前沒有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如果已經申報過權利,只是被依法駁回的,則該關係人不得另行起訴;二是必須有正當的理由;三是必須在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判決公告之日起一年內起訴;四是必須向作出除權判決的人民法院起訴;五是必須只能以公示催告申請人為被告起訴。

【關聯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5、23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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