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如何確定訴訟主體,個體工商戶 如何列明訴訟當事人?

時間 2021-10-14 23:19:57

1樓:匿名使用者

個體工商戶因為涉及到的案件不同,如果選擇訴訟主體有以下兩種情況:

1、如果涉及到勞動爭議訴訟,那麼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當應當註明業主的情況,但是當登記業主與實際業主不一致時,應當將字號和實際經營者都列為當事人。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與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是應當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如若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則應將字號和實際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

2、在一般的民事訴訟中,在個體工商戶起字號的情況下,依然以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實際經營的業主與登記業主不一致的,以實際經營業主為當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的規定,「個體工商戶起字號的,仍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實際經營的業主與登記的業主不一致的,以實際經營的業主為當事人」。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的確定如下:

我國《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1條規定,

「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45、46條規定,

「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從以上的規定看出,在確定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時,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適格的訴訟主體,在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時,還應當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個體工商戶在工商登記機關上的登記字號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只能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本案應當以實際經營人和登記的經營人王某和李某為訴訟主體。

3樓:刁瀚海書舒

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但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單位,這類用人單位的業主或投資者需承擔無限責任,在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發生勞動爭議時,是否以老闆個人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呢?

第一種做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與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是應當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如若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則應將字號和實際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

字號名稱是指個體工商戶為其營業廠、店等所起的名稱。業主的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主要是基於:在實際生活中,相當一部分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或者將產業轉包,或者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或者以更換字號的方式,逃避債務及法律責任,因此,僅以單一的字號名稱作為當事人,可能出現難以確定實際的勞動法律責任主體的情況。所以,在確定當事人時應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

第二種做法: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當事人,註明經營者為某某某。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為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個人卻依法沒有用工主體資格,因而不是當事人。

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但另外需注意區分的是:在一般民事訴訟中,依據《民法通則》第26條:「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起字號的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4樓:牢寄雲

間:2015-02-07

金牌律師

金牌律師

服務地區:上海-普陀區

諮詢我案例:王某和李某分別是某個體工商戶的實際經營人和登記的經營人,該個體工商戶與另一人黃某發生民間借貸糾紛,該個體工商戶要訴至法院,關於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地位如何確定?

分析:經濟社會,個體工商戶由於具有資金少,手續簡便,運轉靈活等優點,個體工商戶逐漸成為從事商業行為的一種重要方式。個體工商戶在經濟交往中,發生爭議之後,如何確定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資格成為首要解決的問題。

個體工商戶是應當以其字號還是經營者的名義做訴訟主體?

我國《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1條規定,「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45、46條規定,「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從以上的規定看出,在確定個體工商戶的訴訟主體時,應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適格的訴訟主體,在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時,還應當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個體工商戶在工商登記機關上的登記字號不能作為訴訟主體參加訴訟,只能在法律文書中列明。

本案應當以實際經營人和登記的經營人王某和李某為訴訟主體。

5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實施意見第41條規定,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個體工商戶 如何列明訴訟當事人?

6樓:阡陌上花開

分兩種情況:

一、勞動爭議

第一種做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與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是應當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如若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則應將字號和實際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

字號名稱是指個體工商戶為其營業廠、店等所起的名稱。業主的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主要是基於:在實際生活中,相當一部分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或者將產業轉包,或者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或者以更換字號的方式,逃避債務及法律責任,因此,僅以單一的字號名稱作為當事人,可能出現難以確定實際的勞動法律責任主體的情況。所以,在確定當事人時應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

第二種做法: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當事人,註明經營者為某某某。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為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個人卻依法沒有用工主體資格。

在一般民事訴訟中,以個體工商戶登記的業主(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其法律依據是:

1、《民法通則意見》第41條: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中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2、《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5條: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合夥組織僱傭的人員在進行僱傭合同規定的生產經營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其僱主是當事人。

3、《民事訴訟法意見》第46條: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

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確定當事人的方法:

1、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當事人,註明經營者為某某某。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為用人單位。

7樓:dcz西北狼

個體工商戶 如何列明訴訟當事人?

2013-08-24 15:43閱讀:1,891

李啟龍律師

博主很神祕,什麼也沒有留下~

關注遇一個體工商戶買賣合同糾紛問題,如何列明訴訟當事人?是字號,還是經營者?相關法律依據

分兩種情況:

一、勞動爭議

個體工商戶可以作為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但個體工商戶不是法人單位,這類用人單位的業主或投資者需承擔無限責任,在勞動者與個體工商戶發生勞動爭議時,是否以老闆個人作為被申請人或被告呢?

第一種做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之規定,勞動者與起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是應當同時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如若登記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則應將字號和實際經營者列為共同當事人。

字號名稱是指個體工商戶為其營業廠、店等所起的名稱。業主的自然情況包括:姓名,性別,民族,出生年月日,家庭住所地等。

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主要是基於:在實際生活中,相當一部分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或者將產業轉包,或者出租給他人經營使用,或者以更換字號的方式,逃避債務及法律責任,因此,僅以單一的字號名稱作為當事人,可能出現難以確定實際的勞動法律責任主體的情況。所以,在確定當事人時應將業主的自然情況註明。

第二種做法:以個體工商戶的字號為當事人,註明經營者為某某某。這種做法主要理由是,因為《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個體工商戶等為用人單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而個體工商戶的經營者個人卻依法沒有用工主體資格,因而不是當事人。

其依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勞動者與起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產生的勞動爭議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以營業執照登記的字號為當事人,但應同時 註明該字號業主的自然情況。」

但另外需注意區分的是:在一般民事訴訟中,依據《民法通則》第26條:「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為個體工商戶。

個體工商戶可以起字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起字號的工商戶,在民事訴訟中,應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戶主(業主)為訴訟當事人,在訴訟文書註明系某字號的戶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46條的規定,「在訴訟中,個體工商戶以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為當事人。有字號的,應在法律文書中註明登記的字號。營業執照上登記的業主與實際經營者不一致的,以業主和實際經營者為共同訴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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