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搜狐焦點
房屋所有人在辦理房屋抵押時可能會產生抵押權糾紛,這可能是因為被抵押的房屋產生了損毀而引起的,也可能是因為被抵押的房屋在抵押之前已經被出租而引起的。那麼,除此之外,房屋抵押權糾紛還有哪些?應該如何處理?
一起來找找答案吧。
1、因房地產抵押登記引起糾紛的處理
房地產在進行抵押登記的時候,可能會出現抵押權狀況與真實的權利狀況不符合的情況出現,可能表現為房地產抵押登記因錯誤、遺漏或誤被登出,從而導致登記內容與真實權屬狀況不一致,也可能表現為主債權本身無效或因清償而消滅,而抵押權登記並未登出。如果是前者,登記機關需要為其辦理更正登記,並要求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如果是後者,當事人應根據有關規定,及時辦理登出抵押登記。
2、因抵押房屋發生毀損引起糾紛的處理
抵押房屋如果發生毀損,那就需要分為三種情況進行討論。第一種是當抵押人的行為足以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時,抵押權人有權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為;如抵押人不停止其行為,抵押權人有權訴諸法律,請求法院責令其停止。第二種是當抵押人的行為已使抵押房屋價值減少時,抵押人有義務提供與減少價值額相當的擔保。
第三種是抵押房屋的毀損是第三人導致的,抵押人有義務向第三人請求賠償,並提供與其所得賠償金相當的擔保,否則抵押人有義務提前清償債權。
3、因抵押房屋被拆除引起糾紛的處理
如果抵押房屋被列入了拆遷範圍,抵押人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接到抵押人的書面通知後,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其他房產重新設定抵押,或者提供其他方面的擔保。比如抵押人抵押的房屋被拆除了之後獲得了新的房屋,那麼抵押權人便可與抵押人協商將此房屋設定為抵押房屋,並重新辦理抵押手續。當然,抵押權人也可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並登出抵押登記。
4、因房地產先出租後抵押引起糾紛的處理
如果房產在抵押之前就已經出租出去了的話,那麼房屋的承租人對該房屋就擁有優先購買權,承租人可以通過行使優先購買權阻止抵押權人獲得房屋所有權,如果承租人不行使優先購買權,抵押權人也不能解除原租賃關係,這時就容易引起糾紛。為了避免糾紛的產生,抵押人如果要將已經出租的房屋抵押的話,必須將房屋已出租的事實告知抵押權人,否則將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內容就是搜房網為大家精心整理的房屋抵押權糾紛型別和處理方法,希望對你們有所幫助。
(以上回答釋出於2015-12-23,當前相關購房政策請以實際為準)
房產抵押有哪些形式,如何處理房產抵押糾紛
房屋抵押借款糾紛常見有哪些
2樓:微湖情
1、《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五)項規定:依法被查封、扣押、監管的財產不得抵押。可見,如果抵押權的設定發生在法院查封之後,則抵押權無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十五條規定:「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根據該司法解釋,如果抵押權的設定發生在法院的保全措施或強制執行措施之前,則抵押權的效力不受查封、執行措施的影響。
已設定抵押權的房屋買賣合同發生糾紛怎麼辦?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四十九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一百九十一條第二款規定,除非經抵押權人同意,用轉讓抵押財產所得的價款清償債務,或者受讓抵押物的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以外,抵押人不得轉讓抵押財產。
但上述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是對實際轉讓行為的禁止,即登記抵押的房產不得實際轉讓、不得辦理產權變更登記。
但是,對當事人簽訂登記抵押房產的轉讓合同需要按照上述要求清償債務或者與債權人約定債務清償後,才能簽訂房產實際轉讓合同。至於房產實際轉讓合同糾紛,必須以合同法規定以及糾紛的具體內容進行協商修訂,也可以由仲裁機構對合同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抵押房屋拆遷糾紛如何處理
4樓:亓貝利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具體操作也有不同。
1.抵押房屋拆遷採用貨幣補償的方式操作
如果抵押房屋拆遷,選用了貨幣補償方式,應當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先償還債務,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權消失,被拆遷人方能向拆遷人領取補償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訂立新的抵押協議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拆遷人有權暫不支付拆遷補償金。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都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有的地方則有具體規定,對沒有在拆遷期限內與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清償原債務的,對其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存或代保管。
對貨幣補償的抵押房屋拆遷,需要做以上規定,是因為所得的賠償金應屬於抵押財產。根據這條規定,房屋抵押權因房屋被拆遷而消滅,其補償作為抵押財產使抵押權人的合同權益得到保障,擔保的法律意義得到體現。
2.抵押房屋拆遷採用產權調換方式的操作
如果被拆遷人在抵押房屋拆遷時,選用了產權調換方式,其補償操作應注意以下兩點: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就產權調換後的房屋作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須依法成立並登記生效。否則,拆遷人不得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使訂立也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而無效。
(2)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該房屋視為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抵押房屋拆除未達成新的抵押協議,一般情況下是被拆遷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原抵押合同持有異議。對此,抵押權人應及時提起訴訟,避免債權落空。當然也有被拆遷人主動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原抵押合同無效或撤銷原抵押合同,維護自身之合法權益。
在建工程拆遷糾紛的處理
實踐中,抵押房屋中還有一種十分特殊的情況,就是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尚未竣工就遇上拆遷的情況。而在建工程除向銀行貸款作為抵押外,還可能存在拖欠了工程款和已預售的情況,對該種房屋拆遷產生糾紛的處理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亦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在建工程遇上拆遷時,無須折價拍賣,也是按市場估價計算補償金額,但該在建工程的補償款應按下列順序處理:
1.如果該建工程尚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在拆遷補償時,該補償金,施工單位有優先受償權,而不能給先支付抵押權人或抵押人。
2.如果該在建工程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但既已抵押,又已預售。作為購買房屋(在建工程)的購房者,其善意購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如已付清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後,遇上拆遷,其已付購房款應在拆遷補償金額中優先退還。
3.如果該在建工程既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也未向社會發售,那麼除非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否則該拆遷補償款應優先償還銀行的借款本息。否則拆遷人將與被拆遷人連帶清償原抵押借款的本息。
拆遷抵押房屋的糾紛怎麼處理
5樓:土流集團
《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拆遷設有抵押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按照目前法律規定的拆遷補償的兩種方式,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具體操作也有不同。
1.抵押房屋拆遷採用貨幣補償的方式操作
如果抵押房屋拆遷,選用了貨幣補償方式,應當先由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或者先償還債務,使抵押房屋原有的抵押權消失,被拆遷人方能向拆遷人領取補償金;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不能訂立新的抵押協議或者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拆遷人有權暫不支付拆遷補償金。按照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都有及時通知抵押權人的義務。有的地方則有具體規定,對沒有在拆遷期限內與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或者清償原債務的,對其補償款由拆遷人交公證機關或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存或代保管。
對貨幣補償的抵押房屋拆遷,需要做以上規定,是因為所得的賠償金應屬於抵押財產。根據這條規定,房屋抵押權因房屋被拆遷而消滅,其補償作為抵押財產使抵押權人的合同權益得到保障,擔保的法律意義得到體現。
2.抵押房屋拆遷採用產權調換方式的操作
如果被拆遷人在抵押房屋拆遷時,選用了產權調換方式,其補償操作應注意以下兩點:
(1)抵押人和抵押權人應當就產權調換後的房屋作為房屋抵押物而重新簽訂抵押合同。新的抵押合同必須依法成立並登記生效。否則,拆遷人不得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即使訂立也因違反擔保法的規定而無效。
(2)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達不成新的抵押協議的,該房屋視為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稽核同意後實施拆遷。拆遷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組織拆遷人對被拆遷房屋作勘察記錄,並由拆遷人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抵押房屋拆除未達成新的抵押協議,一般情況下是被拆遷人方面的原因居多,主要是原抵押合同持有異議。對此,抵押權人應及時提起訴訟,避免債權落空。當然也有被拆遷人主動起訴,要求法院確認原抵押合同無效或撤銷原抵押合同,維護自身之合法權益。
在建工程拆遷糾紛的處理
實踐中,抵押房屋中還有一種十分特殊的情況,就是開發商開發的房屋尚未竣工就遇上拆遷的情況。而在建工程除向銀行貸款作為抵押外,還可能存在拖欠了工程款和已預售的情況,對該種房屋拆遷產生糾紛的處理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和相應的司法解釋來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八十六條規定:「發包人未按照約定支付價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發包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價款。發包人逾期支付的,除按照建設工程的性質不宜折價、拍賣的以外,承包人可以與發包人協議將該工程折價,也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將該工程拍賣。
建設工程的價款就該工程折價或者拍賣的價款優先受償。」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亦有相應的司法解釋。在建工程遇上拆遷時,無須折價拍賣,也是按市場估價計算補償金額,但該在建工程的補償款應按下列順序處理:
1.如果該建工程尚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在拆遷補償時,該補償金,施工單位有優先受償權,而不能給先支付抵押權人或抵押人。
2.如果該在建工程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但既已抵押,又已預售。作為購買房屋(在建工程)的購房者,其善意購買的行為受法律保護,如已付清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後,遇上拆遷,其已付購房款應在拆遷補償金額中優先退還。
3.如果該在建工程既不欠施工單位的工程款,也未向社會發售,那麼除非抵押人與抵押權人協商重新設立抵押權,否則該拆遷補償款應優先償還銀行的借款本息。否則拆遷人將與被拆遷人連帶清償原抵押借款的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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