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能設定哪些行政處罰

時間 2021-05-08 18:1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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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決方案1:

在《特種裝置安全監察條例》中,和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關的條款,主要是《條例》第八十三條、八十四條、八十五條、八十六條要求,《條例》八十三條具體條款要求如下:

第八十三條 特種裝置使用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使用或者停產停業整頓:

(一)特種裝置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未向特種裝置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擅自將其投入使用的;

(二)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建立特種裝置安全技術檔案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對在用特種裝置進行經常性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自行檢查的,或者對在用特種裝置的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儀器儀表進行定期校驗、檢修,並作出記錄的;

(四)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的定期檢驗要求,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1個月向特種裝置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的;

(五)使用未經定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裝置的;

(六)特種裝置出現故障或者發生異常情況,未對其進行全面檢查、消除事故隱患,繼續投入使用的;

(七)未制定特種裝置事故應急專項預案的;

(八)未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對電梯進行清潔、潤滑、調整和檢查的;

(九)未按照安全技術規範要求進行鍋爐水(介)質處理的;

(十)特種裝置不符合能效指標,未及時採取相應措施進行整改的。

就條例本身而言,對於使用單位,首先是「限期整改」,逾期未改才會談及「行政處罰」,所以目前你暫時還不用擔心遭受行政處罰的問題。

對於八十三條的理解和運用,有一個關鍵點——那就是在沒有檢驗的這一年週期裡,你的電梯是處於停用狀態還是使用狀態?如果電梯處於停用狀態,那只是屬於本條第四款範疇;如果電梯處於使用狀態,那就至少違反了本條第五款要求,至於是否違反《條例》其它條其它款要求,質監局會依據調查筆錄情況給予界定,並開具《監察整改指令書》,如果違例事實輕微,會要求限期整改,如果整改及時,關係處理得當,可以免於處罰;當然,如果違例事實嚴重,諸如多條違例,則可多條並處,情節嚴重的,在整改完畢後,還會面臨行政處罰。這裡要強調的是:

處罰金額由於有執法彈性區間,各地會有所不同,有些會依據出臺的地方法規,強制套用進行上限處罰,有些即使沒有出臺地方法規,也會行文(諸如通知、要求等)進行上限處罰。當然,是否處罰、是否上限處罰還得看運作的效果,也並非一成不變,這不用多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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