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神奇小揹包
針對你的問題分別答覆如下:
1、在舊樓撤除之前我為什麼不知情?
:很可能當時你不在當地,沒有看到拆遷公告,沒有去辦理相關的手續。而你的親戚可能拿著房產證和你寫的收條,以房屋實際使用人的名義,與有關單位簽訂了拆遷、回遷協議,辦理了相關手續。
所以你不知情也屬正常。
2、現在能否主張將房屋收回,當時收的房款6萬,加算上銀行利息。一齊還給我親戚。並保留向他們收這幾年房租的權利?也就是這幾年算免費給他們住了,錢我算借他們的。
:你已經給他們打過收條,上面寫著收到房款6萬元,足以認定你和他們已經達成了買賣合同關係,且對方已經向你支付了房款6萬元。你如果要試圖將6萬元解釋成借貸或與訴爭房屋無關的其他經濟往來,那麼你需要承擔相應舉證責任。
這個在我看來可能比較困難。首先,收條的存在表明你們之間確實存在房屋買賣合同關係;其次,他們一直在使用訴爭房屋,而你對此顯然也是知曉的,這些都佐證上述關係的存在。那麼,你要向他們主張租金,就顯然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因為你們之間不存在租賃關係。
而案件情況表明,你們之間也不存在借貸關係,因為現有證據表明6萬元是購房款,而不是借款,所以你主張「錢我算借他們的」恐怕也難以得到法律的支援。
3、如果跟我親戚協商不成。我可以採取什麼手段來收回房子?比如房產證能不能辦理掛失而補辦?如果收此引來官司,我這種情況勝算大不大?
:掛失補辦房產證當然是可以,但是沒有什麼實際意義。因為你現在的目的是要收回房子的使用權,由自己來實際支配房子,而掛失補辦房產證並不能讓你達到這一目的,至多能讓你持有房產證而已。
再說了,如果將來訴訟過程中,對方不認可你是房屋所有權人的事實的話,你還可以申請法院,或者自己去有關部門調取材料作為證據,完全沒有必要走掛失補辦的手續。
我個人認為,你能否拿回房子,最關鍵的就在於你們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以及是否能得到履行。如果這套房子是單位分的房,那麼是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的,如果上市交易,單位往往是有回購權的。一般來說,必須單位同意你上市交易,且放棄回購權時,你才能把房子賣給別人。
在單位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之前,你和買方的合同效力處於待定狀態。如果單位根本就不同意你賣,那麼你和他們之間的買賣合同將歸於無效,自然無法得到履行。那麼,雙方需恢復原狀,即對方有義務將房退還給你,你也有義務將6萬元房款連同銀行同期貸款利息退還對方,同時雙方按照過錯大小,承擔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你可以要求對方支付一定的房屋使用費(不是租金)。
建議:本著誠信的原則,儘量與對方協商解決問題,畢竟還有一份親戚關係存在,如果打起官司來就非常傷和氣了,而且拖的時間也會很長。雙方可商量一個彼此都能接受的解決辦法,千萬不要抱著非要鬥得你死我活的心態,更不要試圖從中昧著良心漁利,這樣不好。
雙方各退一步,都別讓對方吃太大虧,心理上有個平衡,是最好的。
退一步講,真打起官司來,有幾點對你是很有利的,一定要抓住:1、房屋性質是單位分的房,不同於普通商品房。故存在一個合同有效性問題。
2、房屋始終沒有過戶到對方名下。這也說明了你們之間的合同無論有效與否,實際上也履行不能,且你還是房屋的所有權人。3、對方明知上述情況,但一直沒有提出來解決,因此存在一定過錯,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針對你的二次補充:
《物權法》已經實施,當然可以適用。本案是一個典型的不動產物權歸屬爭議案。《物權法》第九條規定: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七條規定:不動產權屬證書是權利人享有該不動產物權的證明。
條文很清楚,這就不用我多說了吧。
2樓:天津市劉律師
哦,你說得比較簡單,通過你的介紹,可能存在如下過程,你母親病故後則有關房產應該在其名下,則你是繼承人,是不是按規定辦理了繼承過戶手續,房產是不是在你名下,則你應該確認此問題,另外,如當時你未成年,則你父親是監護人,其是不是處分了此房產,則應該考慮查清,如果以上事實成立,則很可能是你的監護人**你處分的你的房產,至於房產為什麼不能**,這也應該查清,是因為單位不允許還是經濟適用房。而你的房產如果已經**則不能反悔。如房產**行為是合法有效的,則房產的拆遷補償應該歸實際所有人。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這個問題很簡單!就看當初你們有沒有籤合同了!而且有沒有人能證明當初是是將房子買給你親戚的!
如果有證據能證明你是將房子賣給對方了!雖然房子不能過戶但從法律上講你已經失去你對房子的所有權了!如果沒有證據能證明你是將房子賣給對方那你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要回你對房子的所有權
這個問題的關鍵就在你是不是當初明確表示而且有證據是將房子賣給對方的!
不過你要收回房子有點過分了!現在社會就缺誠信你這樣做未免太不光彩了點啊!
4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你與你親戚的買賣協議是有效的,從法律原則所規定的誠實信用出發,你的訴訟目的不一定能夠實現。其實啊,有的時候信用遠要比一個勝訴判決重要的多,你說呢?
5樓:九重天一翔
樓主所說的問題,可以到律師事物所和法律服務所進行諮詢,相信只要是懂法律的無論是律師還是法律工作者都能夠幫助你解決。但問題是名聲呢?你自己也說了當時是你不願回去,而把房子賣給親戚的,並非是親戚主動找你,威逼利誘下讓你將房子賣給他,所謂大丈夫一諾千金,既然已經許諾又怎麼能在利益的驅使下反悔呢?
樓上多數人還是希望樓主能夠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來處理這件事,可見並非人人都惟利是圖。所以樓主要考慮的應該不僅僅是如何贏得這場官司吧。也許你親戚很有錢不在乎這房子,但看樓主的意思,相信你親戚生活也不富裕吧,這可能是他們唯一的**,那麼你想盡一切辦法把房子要了回去,你親戚怎麼辦?
這事如果鬧開,你的同事、朋友、其他親戚怎麼看你?誰都有走短的時候,假如有一天你出現了困難,是不是還會有人來幫助你呢?
誠信這東西說他值錢能花,我都不相信,可關鍵時刻真能救命!所以樓主如果現在的生活無憂又或者不是等錢救命,還是放人一馬的好,畢竟官司能不能贏事小,壞了名聲事大啊!
將心比心,一套房子十幾萬到幾十萬,憑空得來必定歡喜雀躍;可憑空被拿走呢?站在他人的立場思考一下,也許樓主自己就能得到答案了。
6樓:
第一: 本來不能交易的房子,你拿去做交易了.公司知道了可能會以此為由而收走你的房子.
第二: 你收了你親戚的錢,六萬塊不是個小數目,足以證明你們確實買賣關係已成立.
第三: 你認為你將本錢加利息還給你親戚就等於免費給他們住了,這種說法是說不過去的.現在的人民幣不如以前值錢哦.
你有想法人家也同樣知道考慮市場的.我想你們是協商不好了,還是勸你想開一點吧.當給自己有個教訓,以後做事要將眼光放遠一點.
這種官司很棘手,你還是自己去律師事務所諮詢下吧!
給個個人建議:如果是我我是不會因為一套房子而跟親戚不和的.你是個有文化人更應該知道錢是身外物,人生在世一次不容易,不要去計較太多.
你應該這麼想那套房子本來就不是你自己親手得來的,就算拼來了又有什麼意義啊?有心思多往自己的前途上去想.祝你好運!
7樓:匿名使用者
照你所說,那房子應該是隻有使用權而無產權的房改福利房了。這種房子,產權歸原單位不允許外賣。在這種情況下你的親戚給你私下買房,顯然也是和你一樣不計後果的自私人,現你要和他翻臉,他會是一個比你更講情的人嗎?
而他買的房被折,說不定還在和單位扯呢!……如你站出來和他扯,就正好合了中國古話說的「鷸蚌相爭,單位得利」了。不止你、他雙方沒好處,假如你親戚反過來照開初的六萬元與今天房價的比率跟你算倒賬,恐怕不是六萬元而是天文數字了吧?
如再加上該房與單位扯皮的損失,你失信在先,恐怕你要承擔全部損失的。又丟親情、又丟誠信、還丟錢財,這樣的賬,你的小九九是否打錯了。希望你重新算一算才好啊!
我本人的身份告訴你:我是搞房地產評估的!這下你該明白了。
8樓:龍一
正常渠道買賣當時是2-3萬,而你親戚給了你6萬!
6萬啊!足足雙倍.
如果是你親戚硬是要退房給你,
你倒是可以還錢給他,而不收回房子(因為他當時以**買了你不想要的房,屬於救濟你).
你是人啊!
看了你的問題之後,
才知道你不是人.
給200分?
我呸!!
你來我給你200美元吧!
9樓:匿名使用者
同意郭永生的觀點。
一個有良知的律師雖然可以幫助當事人鑽一些法律的空子,但是也決不鼓勵當事人做一些背信棄義的事情。
希望樓主三思而後行!!!
10樓:前冰之
做事情想清楚,是錢重要還是信義重要,魚還熊掌聲是不可兼得的,想清楚,做了得到的也失去的哪一個更重要,也許房子沒拿到,就算拿到了,你的親人,朋友如何看你,你自己如何看自己,錢可以賺來花,信義失去想再找回來就難了!!!
11樓:消失的砂人
哈哈,可憐的孩子,你這房子沒了,不能交易私下交易要被單位沒收的。
12樓:
你賣給親戚的交易已經生效,無法反悔了.
原樓已拆,你已沒有迴旋餘地了.
打官司,勝算太低了,還損害親情.
13樓:
你與你親戚的買賣協議是有效的
14樓:袋鼠大媽
我覺得你的房子收回的問題是有麻煩的,既然哪個原來的房子不允許交易,你卻在私下吧哪房子交易給你的親戚,首先你就違約在先,但是你和你的親戚是可以商量,你們倆家只有協商解決這事,不然你要是告到法院,你的房子怕被你母親的公司收回,既然人家不讓你賣那房子,肯定你們之間有個什麼協議或是合同,首先你違約了。危險啊。最好是協商解決。
15樓:原則裡
物權法已經正式實施了.你的問題,根本不是問題了.只要你想打官司,你一定贏的.
因為,物權法保護私人財產的前提是要進行登記的,而你沒過戶,就是說你倆沒進行過登記手續,所以你仍舊是主人.
我想諮詢一下房產糾紛方面的問題。這個過程較為複雜,大致情況如下:我們村裡有戶人家,一個老頭有兩個兒 10
16樓:匿名使用者
老頭沒有遺囑指定老二繼承,就算有,遺囑有效期是死者死亡2個月以內,對於有爭專議繼承,有效訴訟期是兩屬年,而對於超過20年,繼承人才知道有繼承這回事,提出訴訟,法院不受理,
你這個情況,沒有過20年,所以,老大和老三,可以主張繼承權,建議是,一,找到老二,退錢,同時賠償你家損失二,和老大,老三協議,給予兩人適當補償,
這老房子需要三位子女辦理完畢繼承,才可以有繼承人確權後,賣掉,老二沒有資格單獨處置賣給你,或是任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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