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三十七天因證據不足被取保候審,能留有案底嗎

時間 2021-06-05 14:15:39

1樓:樂觀的

當事人被刑事拘留過三十天,只要沒有被法院定罪,則不屬於有案底(即有犯罪記錄)。

所謂案底,就是司法機關對行為人處罰後所保留的案件卷宗。 一般指某人過去犯法或犯罪行為的記錄。

刑事案件的卷宗應長期儲存。根據檔案管理的規定,長期儲存的檔案,最短時間儲存時間為六十年。六十年後可以銷燬,在公安、檢察和法院都有儲存。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五條 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週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應當對相關犯罪記錄予以封存。

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

擴充套件資料:

一、刑事拘留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

1、拘留的物件是現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證據證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2、具有法定的緊急情形之一。對於何謂緊急情形,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第163條對於公安機關的拘留和人民檢察院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二、刑事訴訟法第80條採用列舉的方式,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公安機關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2樓:風雨中的北湖

刑事拘留改取保候審,說明案情依然不明瞭。得等到有了結論才能確認有沒有案底。

3樓:正氣長春

取保候審,只是強制措施,並不是最終的處罰結果。

如果被刑事拘留後,又辦理了取保候審,公安機關就會繼續偵查,取得新的證據後,就會依法移送檢察院起訴,追究刑事責任。

如果沒有證據,則會撤銷案件。

現在還是有案底的。

4樓:清泉

證據不足就是沒有犯罪,沒有犯罪應該說不會有犯罪記錄吧,至於案底是個什麼概念,是曾經的案件嗎,那是肯定存在的。

5樓:

取保候審並不是意味著案件結束了,而是最長在一年時間內**仍然要對案件進行偵查和收集新的證據,只是刑事拘留到期後(37天最長)檢察院沒有批准逮捕,所以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了,其實對案件而言嫌疑人在看守所和在家裡意義沒有什麼區別的,只是自己要稍微自由點。

6樓:

這個不清楚,因為從來沒有進去過,所以說也不知道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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