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奮發圖錢
當然有效了,是受法律保護的,我國這樣的案例也不少,我給你舉個案例,你仔細看看吧。
現實生活中,我們有時也會遇到夫妻雙方在婚姻締結期間存在的相互之間借款關係,比如說,結婚期間,丈夫侯先生向妻子借款10萬元用於開銷,可沒過多久兩人鬧起離婚,並約定侯先生歸還欠款,但前夫卻遲遲不願履行。陳女士將前夫告上法庭。日前,相關法院對這起離婚後財產糾紛作出一審判決:
判令侯先生給付前妻陳女士10萬元。
2023年8月7日,侯先生向陳女士借款10萬元用於個人開銷,並出具一份借條。2023年,雙方訂立自願離婚協議,協議中寫明,男方欠女方債務10萬元整,以男方寫給女方的借據為證。嗣後,侯先生一直未予歸還。
侯先生辯稱,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財產混同,雙方收入均為共同收入,即使借條存在,也不能證明借款事實已實際發生。且借條和離婚協議均是前妻以不法手段脅迫所為,並非自己的本意。
法院審理認為,侯先生認為離婚協議系被脅迫書寫,未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明,其提供的證人證詞也不足以證明其主張。其次,離婚登記需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登記機關辦理,難以確認侯先生在陳女士脅迫下達成自願離婚協議書的情況,因此對侯先生的該項辯解不予採信。
婚內借條離婚後是否有效?這是一個很常見的法律問題,很多離婚當事人經常為此發生糾紛。鑑於新婚姻法規定對個人財產的性質不因夫妻關係存續時間長短而發生變化,婚內借條一般都會被法院作為有效證據採信,除非存在相反的證據。
出具借條一方當事人對存在相反情形負有舉證責任,如舉證不力則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為此,我們認為有必要提請大家不要隨意因感情或者其他非真實債務原因向配偶出具借條或者欠條。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認定為對夫妻財產的處分有效。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雖然我國法律規定婚後財產屬夫妻共有。
3樓:匿名使用者
本人認為無效,因為你婚內的債務也是雙方共同的債務。
4樓:煊彩心扉
持續有效的喔、是不受婚姻狀況影響的
婚姻期間,丈夫給妻子,寫的欠條,有法律效力嗎?
5樓:home好人一個
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第19條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約定結婚以前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屬,例如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擴充套件資料:
案例:婚姻期間夫妻之間的欠條離婚時有效
王某和其愛人李某因為性格不和準備離婚,除了共同財產的分割之外,2023年李某要給他的乾媽買金項鍊、金戒指和金耳環首飾,慶祝他乾媽的60大壽,一共花了3萬餘元。
當時王某不同意花這筆錢,李某就給王某打了一份3萬元的欠條,說這錢算是借王某的。現在李某又主張他花的這筆錢是夫妻共同生活的開支,欠條是無效的。
對於夫妻兩人之間的欠條,有兩種不同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夫妻之間關於借條的約定無效,因為欠條的時間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3萬元是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借出的3萬元應有夫妻兩人共同承擔。
第二種意見認為:夫妻之間關於欠條的約定有效,雖然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但欠條的性質屬於民法上的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自治的結果,因此離婚時應按照約定處理。
筆者贊同第二種意見:即欠條的效力應為有效,離婚時應按照約定處理。
主要有三個理由:
第一,本案涉及的3萬元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同時對夫妻個人特有財產也有規定:
(1)明確規定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特有財產;(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予合同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本案中,李某給其乾媽買東西所花的3萬元其性質不符合婚姻法關於“夫妻個人特有財產”的規定,明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二,夫妻可以對共同財產進行約定。夫妻約定財產製,是指夫妻通過書面協議的方式,對婚前、婚後財產的權利進行約定的法律制度。這裡指的財產權利,包括對財產的佔有、使用、管理、收益、處分,以及將來婚姻關係終止時財產的歸屬等等。
我國新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本案中,李某給王某打的3萬元欠條,涉及的夫妻財產約定的主體、時間、範圍、方式都符合法律規定。
第三,本戰中約定的夫妻財產行為有效。夫妻約定財產是一種民事法律行為,具體地說,屬於合同行為,該約定發生法律效力仍然必須符合合同成立、生效必須要件,具體包括
(1)約定必須是當事人雙方真實的意思表示;
(2)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
(3)約定應當遵守社會公德,不擾亂社會經濟秩序,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規避法律、法規,如不得逃避對外債務,逃避撫養子女、贍養老人的義務等;
(4)附條件的約定,在條件成就時生效。不得惡意促使條件成就或惡意阻止條件成就。附期限的約定,應在期限屆至時生效,期限屆滿後失效;
(5)婚前訂立的約定應在婚姻締結時才生效,雖訂立約定,但未締結婚姻或婚姻被宣佈無效和撤銷的,當事人的夫妻身份都沒得到法律的認可,該約定無效。
和其他合同一樣,有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對當事人有法律效力,無效的夫妻財產約定從訂立起就無效。而本案中,欠條屬於夫妻雙方之間簽訂的一份借款協議。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六條規定:“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李某給他乾媽購買首飾的行為就屬於“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行為,因此簽訂的欠條屬於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參考資料:中國法院網-婚姻期間夫妻之間的欠條離婚時效力的確定
6樓:44妖妖
因為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用書面形式約定婚後財產歸屬情況,借條就是一種書面形式約定,故有效力,可以要,但是可以要借款的全額還是一半,要看是拿婚前或者婚後個人財產借的還是婚後共同財產借的了
7樓:匿名使用者
丈夫給妻子寫得欠條等離婚可以拿這個條紙要帳嗎?
8樓:匿名使用者
非用於夫妻共同生活的離婚後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婚內老公給老婆寫欠條有沒有法律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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