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坐牢妻子可以離婚嗎

時間 2021-06-13 14:22:15

1樓:孫清竹休壬

雙方協商一致協議離婚,因為對方是被羈押人員。離婚登記需要雙方親自到場辦理,具體可以和監獄,民政局協商。

如不能協商一致妻子可以起訴。對服刑人員提起的離婚訴訟可以向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

2樓:盡心的云云老師

一般來說,丈夫坐牢妻子是可以離婚的,下面我將針對這個問題,做簡單分析如下:

1、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2、法院在判定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時,需要綜合考慮婚姻基礎、婚後感情、婚姻現狀及有無和好可能等多方面因素。除了婚姻法第32條明確規定的四種情形外,「一方將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可以作為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依據。一般來說,只要對方被判處有期徒刑,其配偶的離婚請求能得到法院的支援。

3、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樓:僧修德

這個肯定是可以的呀

並不是說一方在監獄中,

另外一方就不能提出離異的,

無論在任何情況下,只要認為感情破裂了

就可以提出離婚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男方坐牢的,女方可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需要提交起訴狀一式兩份、原告本人身份證、結婚證等證件材料,到被告住所地起訴立案,如果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到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如果被告有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到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立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對 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三)對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

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資訊;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證人姓名和住所。

5樓:找法網

坐牢的人是可以離婚的,和一般的離婚是一樣的,兩種方式,一種是協議離婚,雙方商量好,然後由自由的一方到監獄去簽訂離婚協議書,由民政部門到監獄為兩人辦理登記手續。另一種方式是訴訟離婚,坐牢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將起訴書交給監獄轉交法院,自由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向自己住所所在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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