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個人建築出現工傷後包工頭是否要承擔責任

時間 2021-06-12 12:55:48

1樓:匿名使用者

1、包工頭與工人之間,形成僱傭關於,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一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

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成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即只要建房戶沒有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判決是不合理的,應有包工頭承擔賠償責任。

3樓:我沒壓力

不合理。

明顯的技術問題,管理不到位,在施工時就因質量問題出現安全事故、質量事故,嚴重的不合格,你是包給他的,出問題了他佔大頭,因為你包給他,你可以不懂,但他必須懂,因為他們是專業隊伍,接受利益就要承擔風險,你建房不存在什麼利益,不應當承當這種風險。

4樓:淩河水賊

根據《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裡的第十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成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建房戶與包工頭之間可以講就是定作勞動成果的交付問題。因此應當使用該條款。即只要建房戶沒有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沒有過錯,就不承擔賠償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合理,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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