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民房時出事故,責任怎麼分,農村建房出現事故 責任怎麼劃分

時間 2022-05-23 10:20:02

1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知道做為包工頭有多少責任,大概要賠多少

1、首先明確一點,包工頭有經營許可證,那麼與這個工人之間存在的不是僱傭關係,而是勞動關係;

2、這個工人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事故死亡,屬於工傷;

3、包工頭是肯定沒有給這個工人上工傷保險的,因此包工頭只能按照工傷保險待遇賠償其損失。

4、賠償多少?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自己計算下。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48個月至60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備案。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2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工人都是按照包工頭的指示去辦,就屬於僱傭關係,按二樓說的是對的.但是年紀60了,死亡賠償金會相應少一點.

3樓:

責任不是很大,首先,是他不小心掉下去的,施工又是合理合法的。賠錢也是出於仁義上來賠。 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定要賠的吧!

4樓:驪北人

胡扯。僱傭關係中,僱工發生損害,僱主要承擔責任。也經營許可證只是證明施工時合法的,並不是免責事由。如果僱工在活動中有重大過失,僱主可適當減輕責任。

農村建房出現事故 責任怎麼劃分

5樓:du知道君

隨著農村建設市場也逐步繁榮,由於種種原因,建房過程中的**事故屢有發生。,雙方對責任的承擔爭議問題往往成為訴訟焦點。

一、責任主體的確定

目前,農民建房普通採用承包的模式,即若干名勞動力聚合在一起,組成鬆散型的建築小分隊,由一名召集人(工頭)負責攬活並領工,與房主談妥報酬,包公不包料,只掙工錢的模式。根據這種情況,在施工中一旦發生**事故,承擔責任的主體一般應是:工頭、房主、**者本人及其他有過錯的人。

二、分配責任的方式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精神及此類案件的特點,對各方責任的劃分一般應適用過錯責任並輔之以公平原則。結合農村的實際情況,考慮案件的社會效果,應儘量由多方分擔責任,不宜將責任過分集中在某一方身上。

(一)工頭的責任

建設部2023年頒佈的《村鎮建築工匠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建築工匠應當依照本辦法進行資格審定,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未取得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不得承攬村鎮建築工程。

」而目前農村的建築工匠取得縣級人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資格證書者寥寥無幾,從已處理過的案件來看,大部分**事故都與安全措施不力有關。作為領工者(工頭)有責任充分注意施工中的安全防護措施,並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教育,以保障其人身安全。但實踐中,他們並非專業的建築隊,一般都缺乏必要的安全裝置而盲目草率施工,領工者也很少進行安全教育。

領工者的上述過錯,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所以,在劃分責任時,工頭一般應承擔主要責任。

(二)房主的責任

如果房主將工程承包給了無《村鎮建築工匠資格證書》者即為房主的過錯,應承擔相應選任錯誤的民事責任。

在不同的個案中,房主還可能有其它方面的過錯。如根據約定應由房主提供必要的裝置,而房主提供的裝置不安全等情況,均屬房主的過錯,其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但需要強調的是:

即使是這種情況,仍應由領工者(工頭)承擔主要責任。因為保證安全施工始終是領工者應注意的義務,如果裝置不安全就不能盲目施工。房主雖然提供了裝置,但並不負責現場指揮和安全檢查,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因素,只能承擔次要責任。

(三)**者本人的責任

一般情況下,**者本人存在對自己安全注意不夠的過錯,應自負相應的民事責任。有些案件中,其本人的過錯還很明顯,甚至是造成其**的主要因素,這時其本人應承擔較多的責任。但不宜承擔主要責任,。

此類案件劃分責任的原則是過錯原則加公平原則。施工者本人受了傷,如讓其承擔主要責任,就過分強調了過錯責任原則而忽略了公平原則,有失偏頗,社會效果也不好。

(四)其他有過錯者的責任

其他有過錯者是指自己幹活不小心,給別人造成**的情況。如不小心將磚塊碰掉砸傷他人的。有時造成損害者是該建築隊以外的其他人,均應根據其過錯承擔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農村建房,發生事故,責任應該怎麼分擔?

6樓:匿名使用者

要確定你父親的責任,那麼首先要確定你父親在這個事件中的身份。

要確定你父親在這個事件中的身份,首先要明確的是,你父親是幫工建房還是承攬建房?

如果僅僅是幫工建房而你父親也不從找人做活中賺取利益的話那麼你父親就不應該承擔責任,否則要承擔僱工的責任,也就是說應該對他的僱員的安全承擔相應的責任。

7樓:老法大

你們給他錢應當讓他給打收條,並把保證也寫在紙上,不能口頭一說就得。現在你們應當把當時他們在說不再找你家時的證人找到,讓他出證,如果他不出證,那你們只有再給他們錢了。再給錢時,必須打收條,並寫出保證。

最好經過公證,或有證明人在場,以防他們再次反悔。

8樓:匿名使用者

你爸爸屬承攬合同關係,依照《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你爸爸應該承擔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賠償協議,按照協議一次性支付完了即可,現在不必支付任何費用,因責任沒有劃分,也沒有報警處理,無法證明任何事實。

縱橫法律網 戴曉彥律師

10樓:南海仙山

有承攬協議的,按照協議規定處理。沒有的,按僱傭關係處理。

【第十條】 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定作人對定作、指示或者選任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傭關係以外的第三人造成僱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僱主承擔賠償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因安全生產事故遭受人身損害,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僱主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屬於《工傷保險條例》 調整的勞動關係和工傷保險範圍的,不適用本條規定。

施工過程中發生人身安全事故,責任怎麼劃分?

11樓:淡定超人

1、丙方應該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可以根據傷殘等級,提出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營養費等

2、發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接受發包或者分包業務的丙方沒有相應資質或者安全生產條件的,應承擔連帶責任。所以如能證明甲乙知道該情形,其應承擔賠償責任

3、受害人自身有過錯的,減輕賠償責任

4、如果受害人與丙方是屬於勞動關係,並且繳納工傷保險。

12樓:匿名使用者

醫療款歸甲方,最好去找律師諮詢下。

農村建房發生安全事故,責任如何承擔

13樓:土流集團

1、僱工受損害 房主(僱主)負全責

例項:東陽人李某,多年從事建築施工。2023年5月,李某將自家的老房子拆掉重建,因人手不夠,就僱了王某等小工,在自己的帶領下施工。

施工中因提水泥泵的繩子突然斷裂,導致王某受傷,住院花去2000元醫療費。

律師點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僱傭合同關係是指受僱傭人在一定或不特定的期間內,接受僱傭人的指揮與安排,為提供特定或不特定的勞務,僱傭人接受受僱人提供的勞務並按約定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案中,王某在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11條第1款「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李某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無償幫工受傷 房主應承擔責任

例項:去年9月18日,蘭溪農民陳某正在建造樓房,鄰居林某主動前去幫忙。但陳某嫌林某年紀大,且做事不靈活,讓林某不要來幫工。

上午9時,林某在幫工過程中從二樓平臺跌下,導致八級傷殘。後林某將陳某告上法庭,要求陳某賠償殘疾賠償金、誤工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共計9萬多元。

律師點評:《解釋》第14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範圍內予以適當補償。」本案中,林某系無償給陳某幹活,屬於義務幫工,陳某接受了林某的幫工,就應對其安全承擔保護義務。現因陳某防護措施未到位,造成事故發生,應承擔賠償責任,但陳某曾明確拒絕過林某的幫工要求,故只需在受益範圍內適當補償。

3、包工頭有資質施工 工人受傷房主免責

例項:市開發區農民楊某建房時,將房屋「包清工」給有施工資質的張某施工。曹某是張某僱傭的一名工人。

2023年8月15日下午,曹某在工作時因腳手架斷裂跌下受傷。曹某向法院起訴,要求房主楊某和僱主張某共同賠償醫藥費等共計4萬餘元。

律師點評:根據《合同法》有關規定,承攬合同關係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權利義務關係。本案中,楊某將房屋發包給有資質的張某承建,雙方形成承攬合同關係。

張某僱傭曹某為其做小工,雙方系僱傭關係。根據《解釋》第10條「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的,定作人不承擔賠償責任」和第11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張某在承建過程中對曹某造成損害,應由張某負責賠償,發包方楊某不承擔賠償責任。

4、房主(定作人)存在過錯 承擔按份責任

例項:李某與劉某糾紛發生前並不相識,楊某本身沒有建設工程施工相應資質,但以個人名義承包民房建築的泥瓦工活。2023年春劉某籌建北京平房四間面積140平方米,楊某與劉某協商,將劉某建房的泥瓦工活包下,並找李某等約

七、八個人開始施工建房。2023年7月3日早8時許,李某在往椽子上鋪磚時椽子突然折斷,將李某摔到地面,李某被送至北鎮市中醫院**,被診斷為腰椎壓縮性骨折,共住院31天,住院期間為二級護理,共支付醫療費18371.33元,矯型器費1300元,2023年8月2日出院時建議繼續休息半年。

2023年10月8日,李某起訴至法院提出前列請求。劉某對李某舉證材料無異議,指出建房之前以每平方米73元的**包給楊某,事先與李某並不相識,李某為楊某出工,身體受到傷害後與劉某無關。楊某承認本人從劉某承包泥瓦工活,不包購料和木工,李某在幹活過程中由於劉某椽子質量不好,致使李某摔傷,對此列舉有關證人證言證明事發經過,主張李某的損失應由劉某予以賠償,對李某舉證材料無異議。

律師點評:根據事實,李某與楊某是僱工與僱主關係是恰當的。李某在從事僱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僱主楊某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楊某與劉某之間是何法律關係一節,《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十三條第三款的規定「搶險救災及其他臨時性房屋建築和農民自建低層住宅的建築活動,不適用本法」,其他相關建築法律法規也大多明確不適用農民自建低層住宅建築活動,因此,房主劉某與包工人楊某之間的法律關係,不是建築工程合同而是承攬合同,雙方之間是承攬合同關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承攬人在完成工作過程中對第三人造成損害或者造成自身損害,定作人不承擔賠償,定作人對定作、選任、指示有過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交警出事故責任認定書後怎麼處理,交警出事故責任認定書後怎麼處理

華律網 當我們發生交通事故,拿到交管部門出具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後,會有一些當事人對責任劃分不服,認為自己不應該承擔這樣的責任,遇到這種情況,大多數人的做法是拒絕簽字,其實這並不能有效的解決這個問題,因為即使當事人不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上簽字,也不會影響這份文書的法律效力,那麼正確的做法應該是什麼呢...

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

一 越野車,違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38條第1項和第51條第7項,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且起作用較大,故應負主要責任。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38條第1項 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 行人通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交通事故責任是怎麼劃分的

一 交通事故如何劃分責任。1 發生交通事故後劃分責任的標準如下 1 一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全部責任 2 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 3 三方以上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據各自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