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判刑後,這下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嗎

時間 2021-06-12 13:14:03

1樓:四哥有法說

刑事判決生效後,家屬可以會見。如果剩餘刑期不足三個月的,會留在看守所服刑,看守所負責安排會見。如果剩餘刑期大於三個月的,需要等送入監獄後再會見。

相關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罪犯被交付執行刑罰的時候,應當由交付執行的人民法院在判決生效後十日以內將有關的法律文書送達公安機關、監獄或者其他執行機關。

對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依法將該罪犯送交監獄執行刑罰。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對被判處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執行。

對未成年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

執行機關應當將罪犯及時收押,並且通知罪犯家屬。

判處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執行期滿,應當由執行機關發給釋放證明書。

2樓:樂觀的洋哥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家屬等人可以為辯護人,也意味著可以會見當事人,但在偵查階段,家屬不能作為辯護人,但可以在檢查階段和法院審理階段作為辯護人。所以說判刑後是可以見到當事人的

批捕後多長時間親屬可以見到犯罪嫌疑人?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批捕後親屬不可以見犯抄罪嫌疑人。無論是刑事拘留還是已經轉為逮捕,家屬都是不可以見到的。

可以見到的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院公開**是你們可以旁聽,見到嫌疑人,但不可以和對方講話。

第二種就是法院作出生效判決,被告人到監獄服刑後,這種屬於正常的家屬探視。

批准逮捕是刑事偵查的一種強制措施。實際上這是一個動賓短語,或者是動賓片語,批准逮捕是一個程式工作,批准是檢察機關的許可權,逮捕一般是偵查機關(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的偵查部門)的工作。

偵查機關逮捕犯罪嫌疑人後通知家人的時間是:除無法通知的以外,應當在逮捕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公安機關逮捕人的時候,必須出示逮捕證。

逮捕後,應當立即將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羈押。

4樓:芥末小黃魚

一般刑事案件批bai捕後如果沒有經過批

du準不能zhi見家人。

《中華人民共和dao國看守所條例》

專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屬

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訊、會見。

擴充套件材料:

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後,提請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批准或決定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在24小時之內進行訊問。對於發現不應當逮捕的。

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者立即釋放。立即釋放的,應當發給釋放證明。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在24小時以內將逮捕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所在單位。

不便通知的,應將不通知的原因在案卷中註明。

逮捕是國家司法機關所採取的、在一定時間內完全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家屬接到逮捕通知書後,只能委託律師會見,家屬不能見到他本人。

5樓:非0常0好

如果沒有被取保候審,就必須要等到判決生效後才能見面,也叫未決犯不能會見家屬。

6樓:北京杜律師

根據法律規定抄和我的襲辯護經驗,你說的情況屬於涉嫌刑事犯罪罪,只

是你沒有提供涉嫌的具體罪名。

7樓:中顧網陳靜律師

這個要具體跟檢方諮詢

刑事案件法院判決後可以見當事人嗎

8樓:蘋果醋酸

判決生效了,開始執行刑期時,可以見。

9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可以申請會見的

已經判刑還在場上訴當中能見犯罪嫌疑人嗎

10樓:法律實務研究

不能。雖然一審法院已經判刑,但已經提出上訴的,屬於判決尚未生效,除辯護人外,他人不得會見。

11樓:落地***進

你試試不就行了,問問,如果不是死刑更可以了

判決書下來以後,能見犯人嗎

12樓:熊偉

如果是一般犯罪且沒有提請上訴,親屬通過申請是可以見犯人的。

具體什麼判決沒有說清楚,所以,能否見犯人,建議到行使判決的法院去諮詢一下。

13樓:布衣律師

可以,但要監獄管理機同意。

一個犯罪嫌疑人從剛剛被抓進派出所到被判刑需要那些過程?

14樓:特特拉姆咯哦

1、批准拘留後進行訊問。

2、基本犯罪事實清楚後呈請檢察院批准逮捕。

3、批捕後繼續偵查蒐集整理證據材料—。

4、偵查終結後向檢察院提出起訴建議。

5、移交檢察院。

6、檢察院整理材料向法院提起公訴。

7、法院擇期進行審理。

8、宣判:(嫌疑人不服上訴或檢察院不服抗訴—上級人民法院二審——宣判)。

9、執行判決。

15樓:匿名使用者

1、立案審查

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之後,要對這個案件進行立案審查,目的是為了查明案件是什麼人蔘與了,有無犯罪事實,需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2、移送檢察院

公安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後,認為有犯罪事實且犯罪事實清楚,達到刑事立案標準,便向同級人民檢察院遞交《起訴意見書》以及同案證據材料。

3、審查起訴

人民檢察院在接到公安機關遞交的案卷材料後,必須查明以下幾點:

案件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確實;

是否還有其他應當追究其責任的行為;

有無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情形;

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是否給被害人造成了經濟損失,被害人有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偵查人員的偵查活動是否符合法定程式。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決定,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

若是人民檢察院認為案件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有不足或薄弱部分重新進行偵查,補充偵查的期限在一個月以內完畢,次數以兩次為限。

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後,認為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依法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提起公訴。

4、**審理

人民法院在接到人民檢察院遞交的起訴書後,應當在7日內決定是否受理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

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情形之一的,經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還需要延長的,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5、審結

人民法院根據已經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的法律規定,分別作出以下兩種判決:

1、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做出有罪判決;

2、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3、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六十九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依照本法和監察法的有關規定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補充核實的,應當退回監察機關補充調查,必要時可以自行補充偵查。

對於監察機關移送起訴的已採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動解除。人民檢察院應當在拘留後的十日以內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的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決定採取強制措施的期間不計入審查起訴期限。

第一百七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16樓:遠航的帆船兒

刑事訴訟的程式

當一個人觸犯刑法,也就是犯罪後,往往會受到刑法的懲罰,在犯罪分子受到懲罰前會經過一定的程式,即為刑事訴訟該程式,而所謂刑事訴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式,解決被追訴者刑事責任問題的活動。

1、立案

當公安機關接到報案後,一般會對案情進行審查,這一過程我們稱之為立案。

2、偵查

刑事偵查是偵查機關對已經立案的案件,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證據,證實犯罪、查獲犯罪人及在偵査中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必要的強制措施的訴訟活動。

3、審查起訴

檢察院接到偵查機關移送的案件以後,案件進入到審查起訴階段。在這一階段,檢察院會對《起訴意見書》以及全部案卷材料和證據進行全面審查,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被害人的意見,聽取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委託人的意見,調查核實其他證據。

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需要對案件作進一步偵查時,可以決定退回偵查機關補充偵查。

4、審判階段

刑事審判是整個訴訟過程的核心階段。法院在收到並審查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後,除涉及國家祕密或個人隱私的案件,一般會公開**審理。

5、執行判決

執行則指刑事執行機關為了實施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所確定的內容而進行的活動,在我國,刑事執行的主體主要是人民法院、公安機關和監獄等。

17樓:匿名使用者

在偵查階段,羈押分拘留和逮捕兩種形式,其中拘留又分為公安機關偵查案件和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兩種情況。

拘留:公安機關偵查案件:羈押期限為14日。

這14日包括: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3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捕。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期限為7日。但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法律規定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

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羈押期限為14日。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10以內做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

逮捕: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對於以下四類案件:(1)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2)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3)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4)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在期限屆滿時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此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級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還可再延長兩個月。對於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規定,因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延期審查。

此外,對於羈押期限起算的時間,有3種特殊情況: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二、審查起訴階段

審查起訴階段的羈押期限為一個月。重大、複雜的案件,可以延長半個月。改變管轄的,從改變後的人民檢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刑事訴訟法》一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不能超過兩次。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三、審判階段

一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改變管轄的案件,從改變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重新計算期限;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的案件,補充偵查完畢(期限為一個月以內)移送人民法院後,重新計算期限。

二審階段,羈押期限為一個月,至遲不得超過一個半月。四類案件經高階人民法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再延長一個月;但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抗訴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決定。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對不應當拘留、不需要逮捕、不批准逮捕、在押而被判決宣告無罪、在監管場所服刑期滿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立即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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