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制度中,只有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會給當事人發一本《離婚證》,這是兩個人解除婚姻關係的憑證。另外一種離婚的方式就是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法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當事人收到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後,還需要換取《離婚證》嗎?
答案是不需要的。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即是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的憑證。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意義。
當初能決定結婚在一起,雙方一定是有感情的。如果感情出現了破裂,雙方多溝通儘量不要輕易離婚。如果確實不能繼續生活下去,不管是《離婚證》還是判決書,都要把它給收好,它是你下一次能夠辦理結婚證,進入下一段婚姻生活的憑證。
2樓:青燈俗事
判決書不能換成離婚證。因為離婚有兩個途徑:
1、協議離婚,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
2、訴訟離婚,到法院起訴,由法院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
《婚姻法》
第三十一條 自願離婚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離婚訴訟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3樓:迷途羔羊
在我國,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及《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離婚有兩種方式、兩種途徑,任何一對怨偶最終離婚的,都只能選擇兩種方式、兩種途徑的其中一種,因而,手中持有的要麼是《離婚證》,要麼是《民事調解書》或《民事判決書》。
有的人,可能既到過民政局,也到過法院,但他們還是只能在法院或在民政局中的一個地方辦理離婚手續。
也就是說,我所指的「只能選擇兩種方式、兩種途徑的其中一種」是指最終成功離婚的情形。
一、【自願離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2、《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陳群律師說法]
其一,所謂「自願離婚」,就是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婚姻、婚內財產、婚生子女(包括婚內合法收養的子女、夫妻雙方合意採用生育技術生育的子女)三個大方面的內容(解除婚姻法律關係、分配婚內財產及承擔婚內債務、撫養婚內未成年子女)達成一致並形成書面的離婚協議;
其二,雙方一起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其三,攜帶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內地申請領取的)、雙方當事人共
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必須是清楚明白的,含糊其辭不行;
其四,如果當事人一方是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香港
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其五,「自願離婚」又叫「協議離婚」,民間說法就是「好聚好散」、和平分手,離婚的法定證件是《離婚證》。
這就是民政局給離婚當事人發的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婚姻登記條例
4樓:遙遙令嗣
只要是訴訟離婚,經過法院審理後作出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與民政部門所頒發的離婚證,具有同樣的法律效力,因此呢,持有離婚判決書或者調解書,是不需要再換成離婚證的。司法實踐當中在案件宣判領取調解書或判決書的當日呢,法院會讓當事人雙方把結婚證原件都交到法院。
通過訴訟程式呢,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和調解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文書,當事人不需要再到民政部門去換取離婚證,如果再婚的情況下呢,則需要帶上法院的調解書或判決書以及其他的相關證件比如雙方當事人的身份證原件、雙方的戶口本、結婚證、**等,就可以辦理再婚手續。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二、離婚判決的流程
(一)向法院起訴
法院離婚程式第一步,起訴。起訴需要的材料有:起訴書及起訴書副本、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居住證明引起感情破裂的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提供子女的基本情況和撫養狀況的證明等材料。
(二)法院審理階段
這是法院離婚程式中,最為重要的一個程式。
1、立案,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在立案後5個工作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您的配偶。您的配偶在接到起訴狀副本後,15日內提交答辯狀。
2、調解,在審理離婚材料後,法院不會立即進行庭審,而是在庭審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才會**審理。
3、**審理,在法院**審理中。
5樓:匿名使用者
有判決書效果等同於離婚證,離婚證是民政局發放的。
6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證應該是去民政局辦理的,就是你們辦理結婚的地方,帶上所有有效證件就可以了。
7樓:撒依童
判決書不能換成離婚證,判決書與離婚證是同樣具有法律效力的。離婚有兩個途徑:
1、協議離婚,到民政局登記,領取離婚證。
2、訴訟離婚,到法院起訴,由法院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
所以,只要有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就不需要到民政局領取離婚證了。
8樓:匿名使用者
親 離婚判決不代表離婚證的 要夫妻雙方都到民政局辦理才可以的 如果對方不去 你可以拿出離婚判決 讓法院強制執行
9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雙方已經簽訂自願離婚協議書後,在當地民政局就可以*****了,民政局的工作人員會詳細和你說辦理流程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祝福寶寶永遠健康快樂的成長o(∩_∩)o哈!
11樓:姐從此為你沉淪
由法院下發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與民政部門所頒發的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持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者,不需要再換成離婚證。離婚證與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的區別在於,婚姻登記系統裡並沒有法院判決或調解離婚的記錄,因此如果再婚,除身份證或戶口本外,當事人需持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證明自己的單身身份
12樓:匿名使用者
去民政局就可以辦理了。。。。。。。。。。。
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可以到民政局換成離婚證嗎
13樓:華律網
在我國法律規定的制度中,只有兩種離婚方式,一種是在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民政局會給當事人發一本《離婚證》,這是兩個人解除婚姻關係的憑證。另外一種離婚的方式就是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無法簽訂離婚協議書時,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人民法院判決離婚。當事人收到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後,還需要換取《離婚證》嗎?
答案是不需要的。法院的離婚判決書即是當事人解除婚姻關係的憑證。與《離婚證》具有同等的法律意義。
當初能決定結婚在一起,雙方一定是有感情的。如果感情出現了破裂,雙方多溝通儘量不要輕易離婚。如果確實不能繼續生活下去,不管是《離婚證》還是判決書,都要把它給收好,它是你下一次能夠辦理結婚證,進入下一段婚姻生活的憑證。
14樓:甜美志偉
不可以。依據《婚姻法》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前一種是協議離婚,後一種是判決離婚,民政局作為婚姻登記部門,只受理協議離婚。由法院下發的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與民政部門所頒發的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此持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者,不需要再換成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擴充套件資料:
離婚證的辦理程式
1.雙方提出離婚書面申請,出示證件
2.雙方對家庭財產處理、子女撫養、父母贍養、債權、債務等問題達成書面協議
3.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
4.填寫離婚登記申請書和結婚登記證處理表,登記機關審查
5.領取《離婚證》。
領取程式
一、受理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提出的申請並核查其應當提交的法律檔案;
二、婚姻登記機關明確告知申請離婚登記的夫妻關於《婚姻法》規定的登記離婚的條件;
三、詢問關於離婚協議的內容及意願是否一致,有異議的應當重新協商達成一致;
四、詢問關於子女撫養及財產、債務的處理是否有異議,如有,應當重新協商一致;
五、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婚姻登記員面前簽名或按手印;
六、當事人在婚姻登記員面前宣讀《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填寫《離婚登記處理表》。
發放步驟
一、向雙方當事人再次核實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願;
二、婚姻登記員告知其領取離婚證後雙方的法律關係,與子女的關係及各自應盡義務;
三、在《離婚登記處理表》上簽名或者按手印。本欄必由當事人親自辦理,不得由他人**;
四、登出雙方的結婚證,頒發離婚證;
五、宣佈解除雙方夫妻關係。
相關法規
編輯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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