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丟了,再婚需要帶判決書嗎

時間 2021-10-16 04:24:58

1樓:華律網

當初能決定結婚在一起,雙方一定是有感情的。如果感情出現了破裂,雙方多溝通儘量不要輕易離婚。如果確實不能繼續生活下去,在法院判決離婚後,離婚判決書要把它給收好,它是下一次能夠辦理結婚證,進入下一段婚姻生活的憑證。

如果一不小心,丟失了人民法院作出的離婚判決書,想要第二次辦理結婚登記但又沒有證明已離婚憑證,這時候,不要著急,告訴朋友們一個小方法簡單的就可以解決這個問題。因為人民法院的每個案子審理都會有記錄,都有底單存檔。這時候,你只需帶上你的身份證,在人民法院查詢出當時做出判決你離婚的那份判決書,再讓人民法院蓋上法院查詢的章,證明該份檔案與原件的真實性,即可當作原件使用,相當於補辦的一樣,拿著它在去民政部門辦理結婚登記即可。

2樓:

離婚判決書丟失後,可以持本人身份證親自到審理你離婚案件的法院檔案室影印離婚判決書並加蓋法院公章,離婚判決書的影印件與原件的作用是一樣的,離婚判決書(調解書)是證明自己身份關係最重要的法律檔案,還是需要妥善保管為宜,一旦搞丟,補辦也是件比較麻煩的事。

3樓:

你的離婚判決書丟了,現在要再婚,直接去民政機關進行登記即可,不必持判決書。 法院判決後,會同時將副本送達民政機關,民政機關儲存有判決書副本。 如果民政局非要求出具,你可以持本人身份證,到法院的檔案室申請影印,法院也儲存有判決書。

4樓:匿名使用者

再婚辦理婚姻登記是不需要離婚證明的,需要的材料具體如下:

《婚姻登記條例》

第五條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擴充套件資料:

辦理婚姻登記的條件和婚姻無效的情況:

《婚姻登記條例》

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5樓:

這個問題,好辦,再結婚登記直接到民政局去辦理就是,民政局都有你的檔案的,他要問的話。你就說找不到了。沒事的。祝你順理成章,順順當當。

6樓:元浩利

不用了,有離婚證就可以

法院判決離婚的,再婚可以不帶判決書嗎

7樓:老虎

不能。再婚登記,需要雙方當事人一起持各自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或生效的離婚判決書,到一方當事人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結婚證書。

《婚姻登記條例》:

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五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二)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宣告。

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

(二)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證明。

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二)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願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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