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易書科技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交警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勘查現場,對雙方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做出準確認定。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基礎上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發現交警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存在不規範的地方,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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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大小,依據以下原則:
1、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
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的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法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如果違法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那麼行為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道路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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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六十條,公安內機關交通管理容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道路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六十一條,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一)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逃逸的;
(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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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判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
責任大小,依據以下原則:
1、事故當事人的版違法行
權為。事故當事人的違法行為造成交通事故的應負交通事故責任,沒有違法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了損害事實。
損害他人的健康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損害民事責任的前提。如果沒有造成損害,或者某種行為可能會導致交通事故的發生,並沒有成為客觀事實,就談上交通事故責任。
3、交通事故當事人主觀上有過失。
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是因交通事故當事人心理上存在著過失,即當事人對發生交通事故應預見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知道違法行為可能引起交通事故卻輕信能夠避免。如果當事人存在著故意造成的不屬於交通事故的範疇。
4、交通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所謂因果關係,是指交通事故中,客觀存在著一種內在的必然聯絡。如果違法行為與這起交通事故的發生之間存在著因果關係,那麼行為人就要承擔相應責任。違法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存在的因果關係是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一個重要條件。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法律依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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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交通事故報警後,大家最關心的就是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會如何劃分本次交通事故的責任,因為這個責任劃分跟後期的賠償是息息相關的,那麼交管部門劃分交通事故責任分為哪幾類呢?今天我就現實生活中最常見的雙方交通事故,給大家分享一下:第一,一方無責一方全責。
該種情形一般是一方無明顯過錯,而另一方面過錯比較重大的情形,這種情況下由全責方承擔全部賠償。第二,一方主責一方次責。這種情形,雙方都有過錯,但明顯一方過錯比較輕微,另一方過錯比較嚴重,這種情況下,雙方按比例承擔賠償。
第三,雙方同等責任。這種情形,一般是雙方均有過錯,且過錯程度相差無幾,那麼後期賠償雙方各承擔一半。第四,責任無法劃分。
這種情況比較少見,一般是交管部門經過勘查、檢驗仍然無法還原事故情況,無法判斷雙方行為過錯,所以對於責任沒有辦法劃分。法律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對於道路交通事故,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事故發生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來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對於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標準,筆者概括為交通事故的事實認定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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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有交警處理的交警會根據駕駛雙方違章情況劃分事故責任的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為,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1,主要責任,因駕駛人違章發生交通事故或重大交通事故使人死亡或者受傷的應負全部責任,駕駛證吊銷二年
2,同等責任是駕駛人雙方都出現違章發生交通事故的雙方應屬於同等責任,駕駛證扣12分或者不扣分
3,次要責任人是對方違章發生交通事故是對方受傷或死亡的應負次要責任,駕駛證扣12分或者不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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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四)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由此可見,《道路交通安全法》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法律依據,交警部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認真勘查現場,對雙方當事人的交通事故責任做出準確認定。只有這樣,當事人才能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基礎上就賠償問題進行協商。如果當事人發現交警部門進行責任認定存在不規範的地方,要及時向有關部門投訴。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相關法規有哪些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六大原則是什麼
8樓:禿頭的美少女
1、行為責任原則。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2、因果關係原則。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3、路權原則。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規定:
“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
4、安全原則。
5、結果責任原則。
6、事故認定書審查原則。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六大原則的認定程式
1、違反各行其道規定的。
2、違反讓行規定的。
3、違反交通規則其他規定的。
4、違反交通安全原則的。
9樓:法律快車
(一)行為責任原則
如果當事人對某一起交通事故負有責任,則必定因其由行為引起,沒有實施行為的當事人不負事故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是過錯認定原則。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即指有因果關係的行為在事故中的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其中過錯的嚴重程度是以當事人的行為為前提的。
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先看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然後,確定該行為過錯的嚴重程度。
(二)因果關係原則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必須認定哪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及作用的大小。關於那些行為在事故中起作用,與事故有直接因果關係的行為才起作用。
1、因果關係原則
當事人存在有違法行為,是否一定在事故中起作用,違法的嚴重程度與在事故中的作用並不成正比,有些行為並不違法,但在事故中也起到了作用,也有些違法行為很嚴重,但在事故中並未起作用。行為與該事故的發生沒有因果關係,也沒有加重事故後果。同樣,交通事故當事人的某些違法行為也不一定是導致事故的原因。
要確定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其行為必須與事故有因果關係。
2、直接原因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是實實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損害後果發生的因素,它就構成事實上原因,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作為技術認定,應載明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認定只是證據之一,在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時,應從技術的角度出發,認定直接行為人的責任,而不須考慮應承擔相關法律責任人的事故責任。
(三)路權原則
路權原則即各行其道原則。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訊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訊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各行其道原則是交通安全的重要保證,是交通參與者參與交通的基本原則。
現代化交通設施給所有的交通參與者規定了各自的通行路線,行人、不同型別的非機動車和機動車都有各自規定的通行路線。然而,在當前的交通環境中,極少有絕對的專用道路,借道通行必然存在。在強調交通參與者各行其道的同時,也要規範交通參與者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道路的行為,即借道通行的行為。
在科學的管理制度下,交通參與者在使用非其法定優先使用的道路時,必須遵守一定的原則,這樣才能確保安全。
(四)安全原則
1、合理避讓原則。交通事故的形態千變萬化,事故原因多種多樣,交通參與者在享受通行權利的同時,如遇他人侵犯己方的合法通行權,必須做到合理避讓,主動承擔維護安全的義務。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應怎樣分析雙方的行為在事故中所起的作用呢?
事故責任的劃分,先確定一方已違反了通行規定,後分析另一方如何處置,再以事故發生時雙方是否盡到了安全義務來衡量雙方行為的作用並劃分責任。
2、合理操作原則。合理操作原則為:交通參與者在參與交通執行時,為了保證交通安全,應主動杜絕一些法律法規未禁止,但有可能存在危險隱患的行為。
如果實施了上述行為且造成了交通事故,應負事故責任。
(五)結果責任原則
行為人的行為雖未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但加重了事故後果,應負事故責任,即結果責任原則。確定該原則主要原因有兩個方面: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對導致交通事故的作用及其行為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過錯時,還應注意以下兩點:
(1)應強調駕駛人員職業上的注意義務,避免對行人、非駕駛方的苛刻要求,留給其精神和身體以適度的自由空間。判斷駕駛人員責任時,不應僅看其是否違章(不違章不意味著已盡注意義務),還應看其是否遵守一般安全義務,因為任何發達的交通規則都不能完全概括現實交通的複雜狀況;
(2)如果雙方均未報案,一般應認定駕駛方有條件報案而未報案,使其承擔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交通事故責任怎麼認定
一 越野車,違反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38條第1項和第51條第7項,該行為與事故的發生有因果關係且起作用較大,故應負主要責任。法律依據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38條第1項 綠燈亮時,准許車輛通行,但轉彎的車輛不得妨礙被放行的直行車輛 行人通行 2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劃分,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如何劃分的
發生交通事故應該第一時間報警,這個是大家都知道的常識,那麼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多久可以出具就是大家非常關心的問題了,今天崔律師就給大家解答一下,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何時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的規定,針對案情比較簡單的交通事故,公安機關需要在接到報警後進行現場的勘查,並在10日內製...
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急急急急,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急急急急!
板沛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 鑑定的,應當在檢驗 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發生死亡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