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公司的正式員工已申請離職按勞動法

時間 2021-06-18 16:10:36

1樓:又想起了那個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按勞動法辭職提前30天提交申請,請問這30天是指工作日嗎?

2樓:樂觀的

通常情況下三十日是計算正常的休息時間,也就是30個自然天,並非工作日,算不算提交當天也要看公司有沒有詳細規定。如果您2月28日離職,建議在1月28日提出申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

1、提前30天通知解除被稱為「任意解除權」,是勞動法對員工的特別保護,其理論基礎是不得強迫勞動,只要員工不願幹了,企業沒有任何權利強留員工。

2、勞動合同法生效前,企業可以和員工約定違約責任,雖然不能強迫留人,但可以通過違約金這種經濟手段來留人。但勞合法以明確禁止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任何違約金,企業已無能為力。

3、需強調的是,企業雖然沒有收違約金的權利了,但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離職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誤區

誤區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時間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賦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著較為自由的就業選擇權,便於對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是否合適。

誤區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作出同意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就可以立即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提前通知。

誤區三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法定義務。

誤區四勞動者有嚴重違紀或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存有嚴重違紀,或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等過失性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解除行為是即時性的,無需提前30天。

3樓:木有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處的「三十日」是指自然日,並非工作日。

如果您2月28日離職,建議在1月28日提出申請。供您參考。

提前三十天打了辭職報告不批怎麼辦!

4樓:乙小甲

如果已經提前30天遞交辭職報告,不批准可以直接離職不需要公司批准。

根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用人單位強行留人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第八十條 用人單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法》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5樓:

辭職不需要徵得公司批准,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依法通知用人單位,並保留送達的證據即可。

辭職報告也稱為辭職申請書,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申請書,是解除勞動合同關係的實用文體。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24條明確規定:「當事人雙方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這種「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正常而便捷的方式就是遞交辭職報告和批准辭職請求。

辭職報告要將報告的事項和理由寫清楚,使對方能透徹瞭解你的要求和具體情況。

辭職報告語言要準確,文字要樸實。

辭職報告是個人離開原來的工作崗位時向單位領導或上級組織提請批准的一種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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