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風險有哪些

時間 2021-06-18 16:10:36

1樓:飄搖

這裡說的合同風險,是指合同執行過程中的風險。合同簽完了,執行合同過程中會有很多風險,比如合同變更問題,籤合同和執行合同不是同一個人的問題,雙方是否能履約的問題等等。重點講幾個經常出現的風險點:

合同交底

籤合同和執行合同的不是同一個人,籤合同的這個人很清楚合同當中說了些什麼,但執行合同是另外一個人,不清楚。尤其是對非常複雜的專案,比如一個基建工程專案,涉及很多的部門和很多人(有時候是上百人),合同就一個,那就必須要讓執行合同的所有人都清楚合同是怎麼說的,怎麼定的。這就需要合同交底,要把合同裡的所有內容交代給所有與合同有關的人。

實踐當中比較好的做法,一是針對合同中的重要條款,比如質量條款、交付條款、索賠條款、標的條款等等,在簽訂之前就與相關部門協商進行協商,相當於執行前已經進行了交底;二是合同簽訂結束之後,對所有涉及部門進行一些講解,不要在出現糾紛的時候再去查詢合同。

合同變更

我們在工作中常碰到合同變更,這也是個很大的風險點。比如,**商交貨後,質量部檢查不合格。**商說不對啊,我是按照你們給的圖紙生產的啊,怎麼可能不合格呢,我手頭的圖紙和你用的圖紙不一樣?

大家覺得很奇怪,後來找到技術部門。技術部門說,圖紙是改過了,當時王工去改的。但是改過的圖紙沒有給到質量部,也沒有給採購部。

還有一種情況,**商說,王工你不是改了麼?王工說,我是改過,但是後來不又改回來了嘛!結果大家都沒有切實證據。

很多公司針對這點,都有個dcn(design change notice)設計變更,或者叫ecn(engineering change notice)工程變更,差不多是一個意思。針對公司裡的dcn管理流程(如果有的話)。

採購要堅持一條,所有的更改,都必須要通過採購發出,否則視為無效。這件事情要跟**商講清楚,也要跟公司內部部門講清楚。為什麼一定要通過採購發出呢?

因為這涉及到商務上的變更。否則**商不定哪天就可以拿一份變更通知單來找採購要錢,採購如果不同意,與**商就要產生爭議了。

還有一種典型情況,常出現在家裡裝修過程中

家庭裝修常常是女主人負責的,女主人總是要貨比三家,找來三家裝修公司,比價砍價,多少水泥多少黃沙,分析得清清楚楚,**也砍得很低。等真正裝修的時候,裝修公司就開始講,說現在啊都不流行這個門了,都流行實木的了,人一輩子搞裝修呢也搞不了幾次,也差不了多少錢;女主人想想,也行吧,就把門改了。

到裝窗戶的時候又說了,現在的窗戶都用中空的,隔音的,進口的,這個也差不了多少錢。結果又改了。所有的改動都差不了多少錢,到最後差了很多錢。

在國內搞基建造房子,這種情況也特別常見。採購的時候都搞招標,這時候把**商**殺得很狠,那時候我們很多需求並沒有確定下來。施工過程中,我們的需求部門不斷提出各種變化,這兒要開個門,那兒要增加一個物流通道……很多更改就是現場的一個工程師,就在變更單上簽字同意了。

最後施工公司來找採購要錢。

**商靠什麼賺錢?往往就是靠變更賺錢的!

所以對變更一定要強化管理。基建的時候,一開始會採用招標,但中間的變更就是一個工程師在簽字,這兩個程式就不一樣了。所以我們建議,原則上所有的變更必須遵循原合同的審批流程,保證原來審批的人都知道已經發生的變化,否則就會失控。

現實中,如果變更數量很大,也可約定一定金額範疇做授權,但前面那點「所有變更由採購發出」必須堅持。

合同變更中還有個說法,實質性變更

什麼叫實質性變更?

合同中有很多條款,只有一條不是實質性條款,就是「鑑於」條款,「雙方本著良好合作……訂立本合同」。宮老師把這個條款叫做「客套話」條款,這句話怎麼寫都沒關係。其他所有的質量、**、交付、仲裁等條款,都是實質性條款,這些內容如果變更了,就需要重新審批。

實際中常發生這樣的事情,合同都印刷好了,發生了變更。有人用塗改液塗一下,或者用鉛筆、鋼筆寫一下,這都是不行的。有人說,我在更改的地方再蓋個章。

這個道理上是可以的,但是現在印刷這麼方便,最好不要用這種方法,因為容易產生爭議。

如果個別條款發生了變化,又不想重新列印一遍。怎麼辦呢?可以再多籤一個變更協議,或者補充條款協議,附在後面,這是可以的。這些在操作層面都要注意。

2樓:船帆煇

1、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沒有實際履行能力

在現實經濟生活中,經常出現的合同風險就是訂立合同的主體沒有訂立合同的資格,根本沒有履行能力,即通常所說的皮包公司利用出賣人的輕信,騙取出賣人的貨物。這種情況主要出現在以法人及其他組織為一方當事人之間訂立的合同,主要表現形式為:a、訂立合同的一方根本沒有提供法人資格證明;b、合同一方雖提供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為副本(未年檢)或影印件,其實為偽造的證明;c、合同一方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其實際虛報註冊資本,無實有資金,並沒有實際履行能力;d、合同一方在訂立合同時雖提供了正式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但因其它原因已歇業或已被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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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超越**許可權,以被**人名義簽訂合同債務

在合同債務的簽訂中,經常有**人以被**人名義簽訂合同的情況,在被**人授權範圍內,**人所簽訂合同的權利義務應由被**人承受。但**人超越**權或**權授權期限已屆滿後所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由行為人承擔。根據《民法通則》有關規定有可能會給合同另一方當事人造成損失。

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如果對方是加蓋分公司、部門的印章或者是部門經理、業務人員等都需要明確的授權委託書。

3、合同債務中出現漏洞導致權利得不到保護

合同債務中經常出現因為對業務不熟悉或者談判經驗不足而在合同內容中出現漏洞,常見漏洞有:a、質量約定不明確;b、履行地點不明確;c、付款期限不明確;d、違約責任不明確;e、付款方式不明確;f、履行方式不明確;g、計量方法不明確;h、檢驗標準不明確。以上漏洞多出現在合同主文內容缺少或者約定不明,使用文字雙方有爭議等情況。

4、在合同債務中的惡意履行

簽訂了一份內容齊備、詳盡完善的合同並不代表沒有任何風險,在實際履行中有可能出現惡意履行的情況,一般有:a、藉口產品質量差而拒付貨款;b、產品有質量問題而故意不告知;c、在發生多交貨時不予通知;d、在對方履行不符合約定時,不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損失的發生;e、出賣人工作人員收貨後以工作人員非本企業員工為由拒絕支付貨款。

5、虛開支票,套取貨物

虛開支票是近年來增長較快的一種欺詐行為。主要形式是開具不實面額的支票即空頭支票,這樣當收票人將支票交給自己的開戶行轉賬時會被出票人的開戶行拒付而使支付額不可兌現。也有買受人在星期六或星期天去提貨,以支票形式付款,因銀行有時週六日不上班,出賣人週一去銀行時發現是空頭支票。

另一種形式是故意製造障礙使開出的支票不能兌現,這種形式更具有隱蔽性。例如,支票上的印鑑與出票人在銀行預留的印鑑不同;支票的大小寫不同;日期有誤;連筆致使支票不能清晰辨認;有塗改等都會導致支票被拒付。虛開支票方利用收票人需用一段時間才能弄清支票真偽,而套取了貨物,使對方處於十分不利的局面。

二.合同簽訂時的風險防範

合同法的內容紛繁複雜,陷阱很多。我們在這裡就與公司日常經營活動關係最密切的買賣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的風險防範問題,與大家共同**。合同條款的規範主要應注意質量標準條款、交付方式條款、付款條款、定金條款、違約條款等。

1、質量標準條款:根據我方的產品質量情況明確約定質量標準,並約定質量異議提出的期限。同時應認真審查合同中約定的標準和客戶的需求是否一致。

超過質量異議期未提出異議即視為質量符合約定,國家規定有質保期的除外。

2、交付方式條款:如果貨物送往本地,當明確約定送貨地點,這關係到糾紛處理時法院的管轄;如果貨物送往外地,則儘量不要寫明,而應爭取約定由本地法院管轄。此外,合同中應列明收貨方的經辦人的姓名。

這樣做的目的是防止經辦人離開後,對方不承認收貨的事實,給訴訟中的舉證帶來困難。

3、付款條款: 應明確約定付款的時間。模稜兩可的約定會給合作方找到拖延付款的理由,**貨物的合同應避免簽訂「貨到付款」造成錢貨兩失的風險。

4、定金條款:注意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定金條款應寫明「定金」字樣,而非「訂金」,最高院關於適用《擔保法》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第118條規定: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訂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第八十九條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對於超過百分之二十的部分,可以作為預付款,可以要求返還。但不具備定金的性質。

5、違約責任條款: 應當注意審查對方起草的合同中有無不平等的違約責任條款和加重我方責任的違約責任條款。我公司起草簽訂合同中必須明確約定對方的違約責任,而且應與我公司訂立合同的目的能否實現為標準。

比如最近我公司一件技術轉讓合同中,由於沒有明確約定對方提供的技術資料不能通過審批取得新藥證書時的違約責任,造成我們無法直接向對方索賠。

3樓:小賴被我抓走了

合同風險:在合同法上,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於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合同風險中很重要的一項是**風險。

而所謂**風險,是指貨物發生損壞或滅失時買方是還應支付貨款的風險。

中文名稱

合同風險

外文名稱

contract risk

常見風險

之 買賣合同中的欺詐與反欺詐

買賣合同是商品生產和交換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現形式。常見欺詐手段主要有:

偽劣產品替代履行法

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欺詐方出示真實的質量較高的樣品,而在履行時卻代以質量低劣的偽次品。

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詐法

當事人一方在自身無履約能力或雖有一定履約能力的情況下,自訂立合同起,就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而是想通過欺詐手段使對方履行合同。在騙取對方履行合同之後,非法佔有對方履行的錢或產品,而自己卻不再履行合同,使對方造成重大損失。

偽造產品的質量鑑定證明或標誌法

供方本無產品或產品質量不合格,但為騙取貨款,引誘對方簽訂合同,偽造產品的質量鑑定證明或標誌,合對方看過之後信以為真而訂立合同,在對方作出履行之後,供方則不再對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

假冒註冊商標商品誘籤合同法

一方當事人為了誘使對方簽訂合同,騙取錢財,將自己的偽劣產品假冒為註冊商標商品,對方由於信任註冊商標商品而與之簽訂合同,在履行合同之後,才發現上當受騙。

專利產品謊稱法

當事人一方(供方)謊稱自己的產品為專利產品或名優產品,利用對方資訊不靈,交通閉塞,缺乏經驗,對「專利」或「名優」產品的神祕感或信任感而使其陷入錯誤的認識。供方在對方意思表示不真實的情況下,與其簽訂合同,以推銷自己的偽劣產品。

盜用其他單位名稱法

一方當事人通過非法途徑盜取其他單位的公章或合同專用章或空白合同書,在對方當事人不知自己為無權訂約人的情況下,為了獲取非法利益,而與對方當事人簽訂買賣合同,獲取對方當事人履行的錢或物。

假單位欺騙詐法

所謂假單位,又稱「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經合法註冊的單位。這樣的單位沒有註冊資金、沒有固定的場所,沒有經營管理設施,甚至連從業人員都有是虛假的。社會上極個別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騙取營業執照成立所謂的「假單位」,然後冒充某單位董事長或業務經理的名義與被欺詐方簽訂合同,待對方做出履行或預付款項後,攜帶錢財逃之夭夭。

虛假**欺詐法

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錯誤認識的情況下與之訂立合同,從中獲取不法利益。這種欺詐手法一般是通過所謂的「大削價」、「大甩賣」、「大清倉」活動實現的。

長線大魚欺詐法

所謂長線大魚,即「放長線釣大魚」。這種欺詐手段的特徵:一是欺詐方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前已先與被欺詐方簽訂履行了幾份小額合同,付小額定金,且履約積極、順利,製造本身履約能力強、重合同守信譽的假象,騙取對方信任。

然後謊稱因生產生活需要,簽訂大額買賣合同,騙取大量貨物或錢款。二是欺詐方對被欺詐方非常瞭解,而被欺詐方對欺詐方的瞭解一裔是假象。待上當受騙後,方知欺詐方原來所說純屬謊言。

三是在實施欺詐行為之後,欺詐方往往逃避或隱藏起來。

買賣雙重欺詐法

這是一種古老傳統且較難識別的欺詐手法。其特徵:一是欺詐方先後以賣方和買方兩種身份出現。

即欺詐方先派人以賣方或推銷方的身份出現,意欲出賣某種商品,使受欺騙詐方產生有人出賣某種商品且**較低的現象。然後欺詐方再多次派人以買方或求購方的身份出現,使被欺詐方又產生有多人要買這種商品且**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詐方是一些開業不久,但又賺錢心切的企業。

由於缺乏簽約交易經驗,這些新企業很容易上當受騙。三是欺詐方在與受欺詐方簽訂完某種買賣合同,受欺詐方付清貸款後,就攜款逃走。

合同風險有哪些

小賴被我抓走了 合同風險 在合同法上,廣義的風險是指各種非正常的損失,它既包括可歸責於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又包括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導致的損失 狹義的風險僅指因不可歸責於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所帶來的非正常損失。合同風險中很重要的一項是 風險。而所謂 風險,是指貨物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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