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財產結婚後過戶給另一方後算共有財產嗎

時間 2021-06-20 21:55:28

1樓:匿名使用者

過戶之後就開始算是夫妻共同財產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算,你過戶了,財產就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了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不是結婚後5年,就算夫妻共同財產?

3樓:格子裡兮

一方的婚前財產,結婚後5年,仍然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我國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十九條規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為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不因婚姻關係的延續而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可見,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財產遵循的是有約定從約定,無約定從法定。

夫妻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區分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

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4樓:哈哈親愛的

這要看具體情況,如果是婚前單方面購買的房產,而且兩人沒有共同使用,是個人財產,還有,要是兩者有書面協議約定的話,也可以是個人財產。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5樓:

房產證是兩個人的名字的婚前財產離婚也是一個人的嗎

6樓:匿名使用者

你說的是以前8年。

現在婚前財產永遠屬於各自所有,不管是結婚多少年,也不管是什麼財產。

7樓:名威發藝

不算。。房權證上是誰的名字。就是70年後也是他的。

和你沒有任何關係。。就算是悲哀點離婚了。。他也可以不和你分房子。

新婚姻法的規定。。這也是挺人性化的。畢竟房子是人家買的。

不能因為結婚了就要分割人家的財產對吧。。如果幫到記得點採納給個好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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