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的總承包商不可以把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的嗎

時間 2021-06-20 23:40:09

1樓:知心炎珏

建築的總承包商不可以把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法律依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發包人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人完成的建設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人。

總承包人或者勘察、設計、施工承包人經發包人同意,可以將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綜上所述,建築的總承包商不可以把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

2樓:雲中飛翔

不能。主體結構只能自己完成,但是可以把鋼筋工、模板、混凝土工程,給具有勞務資的單位勞務分包。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這個在《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有明確要求。

違法分包包括。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4樓:小丸子

1、建築的總承包商是不可以把主體工程分包給分包商的,主體工程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施工。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中已經對此作出規定,相關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三章 建築工程發包與承包 第三節 承 包

第二十九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2、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將構成違法分包。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的違法分包還包括如下幾種情形:

1)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2)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有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3)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建設工程再分包的。

《建築法》29條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

5樓:紅茶曲奇配烤魚

這個問題即建築法的地28條和第29條,兩條規定並不矛盾,第28條是禁止承包單位將工程全部轉包,不管是全部轉包給一個人,還是把全部工程分解後轉包給多個人都是禁止的,即承包單位必須有部分工程是自己施工建設的。第29條是允許其將工程部分轉包,僅允許部分轉,與28並不矛盾。以下為法條原文:

第二十八條 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轉包給他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

第二十九條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6樓:旁人

「部分工程」與「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是完全不同的,不僅是字面上、邏輯上不同,而且含義深處也是很不同的,所以沒有自相矛盾!

請讀《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就更加清楚眀瞭。

7樓:劇景

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也就是主體結構不能發包。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築工程肢解以後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注意理解這個「全部」。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注意這句話中的「部分」一詞。

相信你已經可以理解了。

8樓:

你所列的建築法第29條規定只是其中一部分,後面還有一句「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施工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

而總承包將工程肢解分包,指的是將承接的工程分成若干部分(包括主體工程的肢解)再分包。肢解分包其實是工程轉包的一種特殊形式,法律上同樣是禁止工程轉包的

所以,你提的問題,這兩個並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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