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宣判的擇日宣判與擇期宣判有什麼區別

時間 2021-07-03 23:18:15

1樓:g買了否冷

法院宣判的擇日宣判和擇期宣判是一個意思。都是指的法律上的「定期宣判」。 擇日宣判和擇期宣判的意思都是,法院在**審理案件時,當庭不能作出判決,需要庭後經過研究、合議後,再另行確定日期宣告判決。

合議庭評議完畢或獨任審判員的審理;結束後,人民法院在另訂的期日宣佈判決。一律公開進行。宣判時,人民法院同時告知當事人的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審法院。

刑事判決定期宣判的,人民法院立即將判決書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或行政訴訟判決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根據刑事、行政、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法院定期宣判的,應當提前三天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並向社會公告。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祕密、個人隱私或者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

離婚案件,涉及商業祕密的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

第一百四十八條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

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內傳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

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

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2樓:明正雅

一個有具體時間一個是沒有確切的時間

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有什麼區別?是不是擇日宣判的要重!

3樓:匿名使用者

當庭宣判和擇日宣判都是對法律案件的審判,只是審判的時間不同,審判的輕重是根據違法性質決定的,而不是根據判決日期決定的。它們兩者的區別為:

1、宣判時間不同。當庭宣判是在庭審結束後立刻宣判,而擇日審判時在庭審後的某一天進行宣判。

2、案件清晰度不同。當庭宣判的案件通常為事實調查清楚,可以立刻判決的案件;而擇日宣判通常為對案情有些不明朗,合議庭需在進行審議的。

3、公訴機關法律適用不當。當庭宣判的案件法律適用沒有問題,是可以直接宣判;而擇日宣判的案件有可能適用法律錯誤,需公訴機關再次提起公訴。

4樓:匿名使用者

當庭宣判就是**過程完了就立即宣判,而後再送達判決書,擇日宣判是**結束後一段時間再宣判同時送達判決書。與輕重無關,通常複雜案件不會當庭宣判的。

法院擇日宣判一般要多久

5樓:專揀米粒

法院擇日宣判這個沒有明確的法定標準或時間,只能理解為合同時間內,這個合理時間以不超過審限為原則,簡易程式一般在三個月內,普通程式一般為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可以達到15個月),只要在這個審限期內宣判都屬於程式合法。

擇日宣判是指法院無法當庭作出裁判的就會擇日宣判,一般案件都是擇日宣判。只有案情簡單的才一般當庭宣判。一審擇日宣判的死刑,如上訴要高院二審,即使不上訴也要高院複核,高院駁回上訴或者核准死刑的,再報最高人民法院複核,最高院核准才可執行死刑。

擴充套件資料:

擇日宣判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規定》第二條:

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第一審民事案件,期限為六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延長的,報請上一級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適用簡易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個月。

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民事案件,期限為三十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但審理選民資格案件必須在選舉日前審結。

審理第一審船舶碰撞、共同海損案件的期限為一年;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個月;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三個月。

審理對民事裁定的上訴案件,審理期限為三十日。

對罰款、拘留民事決定不服申請複議的,審理期限為五日。

審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的規定,不受上述案件審理期限的限制。

審理涉港、澳、臺的民事案件的期限,參照涉外審理民事案件的規定辦理。

6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這個很難說

一般也沒有強制性的規定

有一點是肯定的,要在法定的審理期限內宣判的一般是一審為六個月,二審為三個月

現在法院的工作量很大,加之內部程式複雜

你也不要太著急,也可主動到法院向審判人員詢問一下

7樓:杜柏飛律師

你好,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庭審結束後何時宣判可以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作出第一審判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第一審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和第八十八條「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在收到上訴狀之日起三個月內作出終審判決。

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高階人民法院批准,高階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需要延長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的規定,對於審理期限是有明確規定的。

換句話說,一審案件從立案日開始6個月內,二審案件從立案之日起3個月內都應該判決。

8樓:楊文戰律師

這個沒準兒,只要沒過案件審限,法官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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