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撤訴後多久才能再起訴

時間 2021-07-17 03:18:17

1樓:1987蔡仁彬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後,一般在6個月之後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但如果撤訴後6個月之內,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擴充套件資料:

起訴離婚的程式包括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書、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檔案、材料,進行審查;

3、經審查起訴符合法律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決定並立案,反之則退回原告檔案及材料,並告之不予受理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答辯階段

1、人民法院決定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並告知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2、被告自收到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書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辯。

被告在十五日內不提出答辯,人民法院照常審理案件並作出判決。

如果被告確因非個人意志的原因在十五日內不能作出答辯,可以據實向人民法院申請,請求延期,人民法院院長可以作出延期的決定。

(三)第三階段:**審理階段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向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離婚訴訟結束,但如果不服法庭判決,可以在收到判決書之日起十五日(裁定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書生效。對生效的離婚判決(調解)不服的,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事人不能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這三個階段需要花費時間,而且中間的調查取證也是需要花費時間的。因此起訴離婚最快需要3個月。

2樓:壯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人民法院對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條的起訴,必須受理;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訴法若干問題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的規定可知,「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這條法律制定的初衷是基於維持家庭的和諧穩定和培養夫妻感情的,同時也是對那些視離婚為兒戲的人的一種限制。但這個規定也不是對離婚撤訴後所有案件都要求這樣處理的,對離婚撤訴後出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是不受六個月限制的。

像你提出的這種情況,你丈夫在你撤訴後並非痛改前非而是變本加厲地對你繼續打罵,況且這種打罵已危及到你的人身健康和安全,雖然法律上對「新情況、新理由」沒有詳細界定,但像你這種情況,根據審判實踐經驗,我認為已構成「新情況、新理由」,完全可以不受撤訴後重新起訴的六個月的時間限制,可以在撤訴後六個月內重新起訴。

3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訴訟撤訴後,必須六個月以後才能再次起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好律師網參考

4樓:賽罡諫陽澤

在夫妻關係的維護過程中難免會有一方忍受不了而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法院因此會根據相應的情況進行分析夫妻是否具有離婚的條件,若是沒有就將會被撤訴。那麼,關於撤訴後又再起訴的情況也常有發生,一般情況下多久能在起訴呢?按照法院的規定,在六個月之內是不能起訴的。

一、離婚撤訴後多久能再起訴?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離婚案件中,原告撤訴後,一般在6個月之後才能向法院再次提起訴訟。但如果撤訴後6個月之內,有新理由或者新情況的,可以隨時向法院提起訴訟。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規定,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6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後6個月內能否再次起訴,這是很多人都沒弄清楚的問題,那麼,撤訴後6個月內能不能再起訴?成都離婚知名律師陳元果將告訴您這一問題的答案。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又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從這一法律規定可看出,撤訴分為原告主動撤訴和法院接撤訴處理兩種情況,「原告主動撤訴」比較容易理解,就是原告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認為撤訴符合法律規定,同意撤訴。「法院接撤訴處理」通常是指原告沒有按照法庭規定的時間出庭,法院出具按撤訴處理的法律文書。

因此,一般情況下,撤訴後又起訴的沒有時間間隔限制。

由於婚姻關係涉及到身份關係以及社會、家庭穩定和諧,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原告撤訴和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起訴的,不予受理」。對此,無論是因為什麼原因撤訴的,只有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才能在6個月內再次起訴離婚。因此,律師認為,無論是因為什麼原因撤訴的,沒有新情況新理由的,撤訴6後個月內不能再次起訴離婚。

但對離婚撤訴後發現有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不受上述時間限制。

二、如何處理

但是撤訴可能發生在**審理之前,也就是說未經調解原告也可能出於某種原因撤訴,那麼對原告起訴離婚撤訴後6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情況應當如何處理呢?

鑑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44條第二款「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未對此作禁止性規定,應當認為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也可以不受理,法院有自由裁量的權利;或者,要**撤訴的具體情形具體處理,符合調解和好情形的不予受理,否則,即應當受理。畢竟司法解釋用的是「可比照」而非「應比照」。

對已經受理的上述案件,人民法院無權直接以裁定的形式駁回原告的起訴。筆者最近**一件未**原告即撤訴在6個月內無新情況、新理由再次起訴的案例,案件立案後,主審法官要求原告撤訴,否則即不**駁回。筆者認為法官的做法是錯誤的。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39條第一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的規定,只有立案後發現起訴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人民法院才有權利裁定駁回起訴。該件案件,恰如上述,並非不符合受理條件。

如果人民法院不**即駁回原告起訴,原告有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條的規定提起上訴。

若是您在離婚訴訟的過程中並沒有成功離婚,可以再六個月之後再進行起訴,在此期間應當注意相關離婚證據的收集以及考慮一下是否真的有必要進行離婚訴訟。同時離婚的危害性也是相對的,其中有孩子的父母離婚對孩子會造成一定的影響,希望各位離婚父母進行權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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