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撤訴還不到月能再次起訴嗎,離婚案撤訴還不到六個月能再次起訴嗎?

時間 2022-01-22 15:35:04

1樓:呂艾

離婚案原告撤訴了,還不到六個月,沒有新的理由和新的證據,原告不能再次起訴。

過了六個月後,要求離婚的,原告可以再次起訴離婚。

被告變成原告,起訴離婚,不在此列。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4條第7項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樓:李建成律師

離婚案撤訴還不到六個月原告再次起訴,法院裁定不予受理。被告起訴的不受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3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的,原告撤訴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應當在六個月後再次起訴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4樓:婚姻律師劉輝

無特殊情況應該滿六個月再起訴。

5樓:匿名使用者

公訴案件本身就和受害人無關。

是否起訴是檢察院說了算,檢察院的公訴人,代表國家提起公訴。

個人只能決定刑事附帶民事案件的起訴和撤訴。

6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和律師聯絡 根據案情而定 主張賠償

女方第一次起訴離婚後撤訴,六個月後再次起訴,如果男方不到場,法院會判決離婚嗎?

7樓:靜的窒息

一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雙方之間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如果破裂法院會依法判決離婚,被告拒絕出庭的法院會缺席審判,如果夫妻感情卻以破裂法院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8樓:蘇州樑律師

如果男方不到法庭,法庭完全可以缺席判決離婚的!

9樓:h肖偉健

這個得看男方是不是有客觀原因,比如不可抗力的,能證明就走流程,擇日宣判。

要是就不來,故意推脫,結果女方勝,但不影響財產分割

10樓:泰安法正所律師

第一次起訴離婚後撤訴,六個月再次起訴離婚,這相當於還是第一次離婚,第一次離婚男方不到場,法院肯定是不判離的。你的失誤是不應該撤訴,你撤訴了法院沒有進一步審理。即使第一次離婚時,男方不到場,法院也會做出判決,等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後再起訴,男方不到場法院是肯定判離的。

你不應該撤訴,離婚案件,撤訴是很慎重的。一旦撤訴必須要六個月後重新起訴。

11樓:匿名使用者

會的、我的朋友和你情況差不多

在法院撤訴後,還可以再起訴嗎

12樓:正商觀察者

原告在撤訴以後是可以以同一理由再次起訴的,但是例如離婚案件,以及解除收養關係的案件,是有間隔期限的限制的。

拓展回答: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五條規定,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13樓:涼涼看社會

在法院撤訴後,還可以再次起訴,但是必須有正當理由,法院才會予以受理。如果沒有正當理由,起訴也不會被受理。

在法院撤訴後,還可以再次起訴的依據是: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中的第二百一十四條:

原告撤訴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原告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比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所以,就算在法院撤訴了,當訴訟請求合法的情況下,再次起訴是沒有問題的。

訴訟時效:提起訴訟需要在法規規定的訴訟時效內,逾期無法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14樓:晴空的晨曦

具體答案如下:

根據2023年最新公佈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民事案件撤訴後不一定可以再次提起訴訟,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1、如果是一審判決前撤訴的,可以再次起訴;

2、如果是二審時撤回

一、二審的訴訟請求,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3、如果在再審階段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撤訴,撤訴後不得再次提起訴訟。

資料拓展: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指統治階級(統治集團就是政黨,包括國王、君主),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全體國民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15樓:大哥

根據2023年最新公佈的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民事案件撤訴後不一定可以再次提起訴訟,要區分不同的情況:

1、如果是一審判決前撤訴的,可以再次起訴;

2、如果是二審時撤回

一、二審的訴訟請求,可以再次提起訴訟;

3、如果在再審階段原被告雙方協商一致的,可以撤訴,撤訴後不得再次提起訴訟。

拓展資料

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

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

16樓:匿名使用者

在民事、刑事、行政訴訟中,撤訴後再次起訴的情況是不同的。

1、民事訴訟中

(1)《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2、刑事訴訟中:

(1)公訴案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第117條: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自訴案件:第188條: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3、行政訴訟中:《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1)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通過審判監督程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

民訴中撤訴後再起訴的,法院一般受理。刑訴中和行政訴訟中一般不受理。

擴充套件資料:

申請撤訴

1.申請撤訴,即原告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撤回其起訴的要求。

申請撤訴的條件:

(1)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人,經原告特別授權的訴訟**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也可以提出撤訴申請。但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申請撤訴不影響原告和被告之間本訴的進行。

(2)撤訴必須是原告自願。申請撤訴是原告處分自己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行為,除非原告有明確的意思表示,任何人不得強迫原告申請撤訴,審判人員也不得以任何藉口,動員原告申請撤訴。

(3)撤訴必須合法。申請撤訴的時間必須是在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申請撤訴的人必須是有申請撤訴權的人;申請撤訴在實體上不得有規避法律的行為,不得違反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有損於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4)撤訴必須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當事人行使處分權,必須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申請符合條件的,裁定準許撒訴,案件審理終結;申請不符合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案件繼續審理。

不論是否准許撤訴,都必須以裁定的方式告知當事人。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民訴意見》明確規定,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蔘加訴訟後,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依法准許原告撤訴後,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作為另案原告,原案原告、被告作為另案被告,訴訟另行進行。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案件,如果當事人有違法行為需要依法處理的,法院可不準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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