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可否缺席判決,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是什麼?

時間 2022-03-15 21:00:05

1樓:正商觀察者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樓:

離婚案件屬於解除夫妻身份關係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根據身份關係不得**的原則,離婚訴訟只能由婚姻當事人本人親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除外)。因此,離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法律有明確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訴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

「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是什麼?

3樓:金果

1、被告經傳喚拒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包括無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的法定**人)經傳票傳喚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法院許可中途退庭,可以缺席判決。

但如果是關於贍養、撫育、扶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可以拘傳被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0條:「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2、被告不到庭可以缺席判決的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3、被告一方下落不明,原告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缺席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擴充套件資料:

一、原則:不能缺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定了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審理的原則。

其法理在於:

1、離婚案件屬於解除夫妻身份關係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僅憑原告單方面陳述或者客觀的證據難以證明,家庭共同存款、共同債務也難以查明。

2、離婚判決的不可逆轉性。《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二、缺席離婚審判的財產分割:

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於被告的自認。

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要求處理。實踐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對於子女應由誰來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

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

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後再主張權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相對穩定,有利於減少社會矛盾。

要視判決書送達情況而定:

法院進行缺席判決後,仍要按規定將判決書向雙方當事人送達。向當事人送達後,如果雙方都沒有在15天內上訴的,則判決生效;對方沒有在判決書規定的履行期內自覺履行的。

則另一方就可以向法院申請執行。如果需通過公告送達判決書的,則公告刊登後過60天視為送達,也就是申請執行的時間起碼要在上述時間的基礎上再加60天。

4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因此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情形為: 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5樓:華夏正義

律師專業解答:

您表達的不是很清楚,我不知道您要「詳細的判決情況」是什麼意思?

按照題目的理解回答問題。

離婚案件,嚴格來說不會缺席判決的,但是也有個別的例外情形比如被告下落不明,或者被告明知**拒不參加庭審的情況(此種情況會很慎重),另外就是被告被宣告失蹤。其餘的情況一般不會缺席審判的。這些情況,法院也有嚴格的程式,60天公告期外加15天的答辯期,而且在法院指定的報紙公告。

(希望幫到您!)

6樓:上海楊律師

離婚案件缺席判決一般適用於兩種情況:其一,被告收到法院傳票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其二,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簽收法院傳票的,包括故意絕不簽收法院傳票,又不參加**審理的。

7樓:深圳張勇律師

被告收到法院傳票拒不出庭,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被告下落不明,無法簽收法院傳票的,包括故意絕不簽收法院傳票,又不參加**審理的。

8樓:劉大來律師

被告下落不明、或經依法傳喚拒不出庭、以及出庭後中途退庭。

詳細情況可**或qq聯絡

北京婚姻家庭 劉大來律師

離婚能缺席判決嗎?

9樓:合肥律師劉志漢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第一百三十條規定: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因此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情形為: 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10樓:燃星戰歌

一、在當前審判實踐中,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的有兩種情形: 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二、離婚案件缺席審理的弊端 1、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查明。

在缺席審理時,由於被告未到庭,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質證程式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審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舉證,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並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誇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難以查明。 原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產,因為對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僅侷限於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還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也有可能隱瞞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

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缺席判決後,一旦被告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同時,因為被告未出庭參加訴訟,對夫妻間的共同債權、債務亦無法查清。在共同債務問題未查清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子女撫養問題難。 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跟誰生活及撫養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子女,對被告公告送達缺席審理時,若判決由原告撫養,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於子女的健康成長。

對於離婚案件法院可以缺席判決嗎?

11樓:逮安妮己情

法律規定,離婚案件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不到庭案件事實問題將無法審查清楚。當現實當中有很多問題出現,被告經傳票或多次傳喚拒不到庭的情形時候發生,這樣不經原告的合法權益得不到維護,而且影響了法院的工作效率。

這個問題如何解決,現行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在實際審判當中,通常是在幾次傳喚不到庭的情況下,法官會依據民訴法的有關規定,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進行缺席判決,這種作法是否合法另當別論。

12樓:拱華池讓晨

離婚案件中,下列情況可以缺席判決: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

離婚為什麼不可以按缺席判決

13樓:桓慕凝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人應當到庭,法定**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 二、《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三、因此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最常見情形為:

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而採用公告送達缺席審理; 另一種是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而缺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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