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識問答,法律知識問題問答

時間 2021-07-26 03:22:38

1樓:法學院法老周捷

1,如果贈與人是16歲至18歲之間,以自己的勞動作為主要的生活**的視為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而且贈與合同屬於實踐合同,贈與人將贈與動產(金錢)已經交付被贈與人,贈與合同成立並生效,該贈與合法有效。

2,如果贈與人還是學生,靠父母或監護人扶養,沒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那麼該贈與屬於效力待定,其監護人追認的,贈與合法有效;拒絕追認的,贈與自始無效。

3,如果贈與人非常富有,18000元人民幣對贈與人而言只是平時一個月的零用錢,法院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認為贈與人有處分該財產的行為能力,認為贈與有效。

總之,必須有一些細節才能確認該贈與的效力。

2樓:

樓主想說什麼呀?

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未滿18歲,在我國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除了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行為外,其他民事行為應該徵得其監護人同意方能生效。

根據我國國情,18歲不到的孩子處理價值18000元的財物顯然超出了他的年齡,其監護人有權撤銷該贈與行為。

3樓:

其贈與行為為效力待訂,應該徵求其父母的意見

對於rmb18000元來說,他應該不具有完全的處分能力。

4樓:匿名使用者

誰知道小日本的法律是怎麼規定的

法律知識問題問答

5樓:匿名使用者

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了未遂犯的種類大概有兩大類:能犯未遂與不能犯未遂、實行終了的未遂與物件不能犯。在通常情況下,看其是具體犯的是什麼。可能會數罪併罰也有可能會從一重罪處罰。

6樓:斯璧完顏姿

一般兩個小時左右就可以做完了。

法律題目以及一些法律知識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我認為是選擇訴訟擔當,也就是b

訴訟擔當是指與案件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訴訟,由與案件無直接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以當事人的資格,就該涉訴訟法律關係所產生的糾紛行使訴訟實施權,判決的效力及於原民事法律關係主體。

非正當當事人,即當事人適格有缺陷的訴訟當事人。這種缺陷是指當事人因與特定訴訟標的沒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關係,既不是該訴訟標的的權利或法律關係主體,也沒有訴訟擔當人的資格,對該訴訟根本沒有訴訟實施權。處理:

駁回訴訟或駁回訴訟請求,更換非正當當事人。

特殊的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主要包括:清算組織、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為保護死者名譽權等提起訴訟的死者近親屬、其他組織。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而非失蹤人的近親屬。

我的理解是這樣的,好久沒看民訴,也忘得差不多了簡單的一個區別,前者如果贏了官司,可以獲得實際的利益,歸於自身而後者是歸於他人,如遺產代管人,不可能自己享有遺產。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8樓:偶是青春小王子

1、題目的答案為b,但b的表述應當為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這樣表述更準確、更專業一些。

2、非正當當事人。即當事人適格有缺陷的訴訟當事人。這種缺陷是指當事人因與特定訴訟標的沒有事實上或法律上的關係,既不是該訴訟標的的權利或法律關係主體,也沒有訴訟擔當人的資格,對該訴訟根本沒有訴訟實施權。

處理:駁回訴訟或駁回訴訟請求,更換非正當當事人。

3、關於訴訟權利義務承擔。在民事訴訟中,實體權利義務主體均可以作為訴訟中的當事人,而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便產生了非實體權利當事人,在民事訴訟進行過程中,經常會出現一些特殊原因,致使一方當事人無法繼續進行訴訟,此時,應當適用訴訟權利義務承擔的制度將該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轉移給案外人,由案外人承受原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作為當事人繼續進行訴訟。

即為了訴訟的便利,特殊的非實體權利義務主體也可以作為民事訴訟當事人,主要包括:清算組織、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遺產管理人或遺囑執行人、為保護死者名譽權等提起訴訟的死者近親屬、其他組織。

4、非正當當事人和非實體權利義務當事人的區別。非正當當事人不是適格的當事人,無發動和實施訴訟的權利;非實體當事人雖不是直接的權利義務主體,但基於其與權利主體之間存在的法律擬定或約定關係,且實體權利義務當事人已無發動和實施訴訟的可能,其參與訴訟與實體權利義務當事人並無二致,也實現了訴訟的便利。這在訴訟法學上即稱之為訴訟權利義務的承擔,是民訴法對特定訴訟當事人的擬製。

9樓:程傳武律師

b。 區別:1、非正當的意思就是不符合訴訟當事人條件的,需要更換

2、非權力主體就是能夠作為訴訟當事人,只是不是提起訴求的權利人本身

急求法律小故事和小學生法律知識問答

10樓:匿名使用者

呵呵 根據這個編了

竊盜罪所謂竊盜罪,就是指『偷東西』。在沒經過主人的同意下,隨便取走他人的財物,包括錢和物品。

恐嚇取財罪

就是用不當的手法,包括:恐嚇、威脅、暴力等,向別的同學借錢不還或強索金錢。

強盜罪是拿著**,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險性的東西,威脅同學,使他不敢反抗,然後強行奪取身上的財物。

傷害罪因為打架造成別人身體上、健康上的傷害,依據受傷程度可細分為:『普通傷害罪』、『重傷罪』、『普通傷害罪之加重結果犯』。

施打、吸用***品

所謂的『***品』就是指『毒品』,因為錯誤的使用***品,會影響身體的健康,因此,除了在醫院由醫生合法使用外,私下吸用***品都是違法的行為。

另外,雖然本身沒有吸毒,但若有販賣***品,也是犯法的行為。

賭博罪同學們在學校玩耍時,不論是用金錢或是物品當籌碼,都不可以玩賭博性的玩具或遊戲。除了不可以從事賭博性的行為外,也不可以提供別人從事賭博的工具或環境,否則就算你沒有玩,你還是犯了法。

毀壞公物罪

不論在學校或是公共場合,只要是不屬於自己的東西,而是給大家共同使用的東西,就是公共物品。同學應該小心使用並愛惜公務,不可以隨便破壞、毀損或丟掉公務

諮詢法律知識,諮詢法律知識

1.縣人民法院應按自訴案件處理,因為造成了輕傷害。2,有權 3.自訴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 人或近親屬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控訴形式。根據自訴進行的訴訟程式,稱為自訴程式。在國家追訴主義占主導地位的現代刑事訴訟中,自訴是著眼於保護被害人利益的必要補充,是刑事訴訟實行國家追訴主義兼採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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