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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間 2022-09-13 03:20:02

1樓:

1.縣人民法院應按自訴案件處理,因為造成了輕傷害。

2,有權

3.自訴是指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近親屬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控訴形式。根據自訴進行的訴訟程式,稱為自訴程式。

在國家追訴主義占主導地位的現代刑事訴訟中,自訴是著眼於保護被害人利益的必要補充,是刑事訴訟實行國家追訴主義兼採私人追訴主義的產物。與公訴相比,由於控訴主體和控訴形式不同,自訴有其獨特之處,明顯的區別是自訴可以在判決宣告之前和解,而公訴不能和解。建立刑事自訴制度的意義在於:

(1)在權衡國家利益與被害人個人利益後,對於一些輕微的屬於侵犯公民個人利益的犯罪,將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權力交由被害人行使,有利於案件的解決與社會的穩定。(2)可以降低訴訟成本,提高訴訟效益,節約司法資源。

刑事訴訟法第88條還規定,對於自訴案件,被害人死亡或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近親屬有權提起自訴。

自訴案件的犯罪性質一般不嚴重,對社會的危害性也較小,因此在審判程式上有一些特點,這些特點是:

(1)人民法院審理自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對雙方當事人進行教育,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進行調解,使雙方達成一致協議,不再進行判決。但根據刑訴法172條的規定,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檢察機關不予追究的,不適用調解。

(2)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和解或撤訴;

(3)自訴案件的被告人或其法定**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對自訴人提起反訴。反訴條件是:(一)反訴的物件必須是本案的自訴人,(二)反訴的內容必須是與本案有關的犯罪事實,(三)反訴的案件必須是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4)自訴案件具有可分性。比如一個犯罪行為致多人受害,而受害者中任何一個人都可以獨立向法院起訴;數人共同對某一人實施犯罪行為,受害者有權只對其中一人或幾人提起訴訟等。

2樓:文字般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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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諮詢哪類

提問底下的**就是我想問的問題

我來不及打字,只好講先前截圖的提問發給您了

回答您好 您截圖的看不到

提問你點開**不就看到了

回答依據勞動部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四十條規定:勞動者依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可以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在試用期三天自動離職的,用人單位是應當支付其工資的,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其工資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其工資。如果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因為勞動者的離職給其造成一定損失的,用人單位是可以要求勞動者進行一定賠償的。(一)如果是給用人單位工作,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監察投訴;優點:方式簡單。缺點:

各地執法力度可能不是很大;2、可以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優點:除了工資外,還可以主張經濟補償、雙倍工資等,並且一般都可以最終解決;缺點:申請勞動仲裁就是打勞動官司,程式稍多,需要專業人士指導。

(二)如果是給個人工

要扣6天工資 -工資不管在何種情況下都應該支付,如果存在拖欠、延遲發放工資的情況可以到勞動局投訴。或者直接以不發放工資拖欠工資為由解除勞動合同要求經濟補償

1. 如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或屬於事實勞動關係,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應遵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

如當事人與用人單位簽訂的是勞務合同或屬於實施勞務關係,則應屬於合同法等民事法律的調整範圍,不屬於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管理範圍。 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勞動保障監察部門的應盡職責

提問我進公司是說的250+30一天合計280,但是30是幹滿三個月一次性補齊,我未乾滿合同期,一直認為是未乾滿合同期按250算,《口頭宣導是也是這麼講的》但仔細觀察合同後才發現幹不滿合同期,同工同酬不說,還要將前面所發的工資一併同共同籌,這樣算下來我剩餘6天的工資也就能拿到五六十快了,我就想知道這份合同,合不合理,是否有法律效益,我申請仲裁能否勝訴?

回答根據你的情況 可以確定 能勝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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