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故意殺人罪
(1)孫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是故意殺人罪,在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孫某明知自己帶小孩進入山林以及失散後不去尋找小孩,在山林中會發生危害小孩生命的事實。卻放任了小孩死亡危害結果的發生,所以其在主觀上是間接故意,在客觀上,孫某的行為造成小孩的死亡,所以孫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2)屬於不作為形式的犯罪。所謂不作為是指犯罪人有義務實施並且能夠實施某種積極的行為而未實施的行為,即應該做也能夠做而未做的情況。孫某應該在失散後尋找小孩,卻沒有去做。
因此屬於不作為形式的間接故意殺人罪。
2樓:
此題的答案是:
過失殺人罪.
我們要抓住過失殺人罪的定義.過失殺人罪是指過失致人死亡的行為,包括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結果,由於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會造成他人死亡的結果,但由於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這個大人帶著小孩去打獵,當孩子丟失時他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孩子的死亡結果.但是他卻繼續上班.所以是過失殺人罪.
3樓:詮釋刀戈
故意殺人罪,選項中應該沒有不作為故意殺人罪這一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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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
1.合同成立.
根據《合同法》第18條規定,要約中確定了承諾期限的,在有效期內不能撤消.
又甲方的取消通知晚於乙方收到要約的時間,不符合要約撤回條件.
故要約有效,乙方的承諾應生效.
2.根據《合同法》第26條: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合同法》第25條: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所以,合同成立時間為2月10日乙方回函到達甲方時.
5樓:朱書涵
甲方取消要約的通知2月9日到達乙方,由於乙方已經發出承諾,所以此事的要約不能撤回,所以噹噹2月10日乙方回函到達甲方合同成立。合同法規定以承諾到達要約方為合同成立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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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常識問題 關於法律常識的兩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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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遺產房屋買賣的問題。覺得自己法律常識太少了。希望高手詳解
1 不過戶也沒什麼隱患,只是買賣時麻煩一些。因為按照 繼承法 的規定,繼承是自被繼承人死亡時就開始了,遺產即時繼承,不需要辦任何手續。2 如果要買賣的話,也可以直接以老人的名義過戶,但得證明你對房屋擁有所有權,得辦理繼承公證或由法院判決確認。3 放棄繼承不一定要寫出來,也不一定要公證,但得有證據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