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大家幫幫忙,我已經向原單位提交辭呈了,月之後我離職的手續還未辦完,我是否可以和新單位簽訂合同

時間 2021-08-11 16:41:52

1樓:匿名使用者

你不是開玩笑吧。前**辭職報告,後腳要求‘和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你如果是反悔,可以和領導說清楚,收回報告,仍然是單位的員工。

按理說,你可以走人而不承擔責任。前者是你的權利,領導不批准也沒有用。後者是單位的權利,他可以不批准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不是自討沒趣。

2樓:匿名使用者

提交辭呈30天后就可以直接走了,如果原單位不能和你正常辦理離職手續你可以找勞動局仲裁。不過最好還是好好和原單位人事談談,好聚好散嘛。

3樓:

老單位不放人,試試讓新單位開個入職通知書什麼的,如能寫明崗位、合同期、薪金就好了,讓老單位人事看下,他懂的。

4樓:

新單位和你籤勞動合同,一定會讓你交前一個單位的離職證明。

你可以拖幾天,但不能太久。

原來的單位應當開給你的,不用著急。

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已經與原單位提交辭呈,但是離職手續還未辦理完畢,在這種情況下,是不可以與新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因為,與原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之前,勞動者不應該簽訂新的勞動合同,以免發生勞動糾紛。如果有競業限制的勞動者,還要遵守競業限制的相關法律規定。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第二十四條:競業限制的人員限於用人單位的高階管理人員、高階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競業限制的範圍、地域、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的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

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前款規定的人員到與本單位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用人單位,或者自己開業生產或者經營同類產品、從事同類業務的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二年。

我以前在一個地方乾的很好,某種原因我辭職走了,現在老闆想我回去幫忙,你們說應不應該回去??好煩惱

6樓:匿名使用者

那要看是什麼原因。

如果因為他們對你不好 或者不喜歡那裡的環境和氣氛,那就不要回將就回去了。答如果現在有好的工作 也不要回去了 因為回去幫忙是暫時的,不欠老闆什麼人情 也沒必要回去。如果現在沒有什麼事情 有很無聊ớ ₃ờ 那就回去看看 畢竟在一起工作過。

7樓:請讓問題飛一會

很簡單,如果你覺得以前那個地方還是不錯的,那就回去,如果有更好的就不回去

我是一名初二班長,我實在是不想當班長了,想寫一篇辭職信,請大家幫幫忙。謝謝啦。字數200字左右。

8樓:棒棒糖

。。。直接找老師說明原因就行了

9樓:李光明李

心有餘而力不足,望能者居之

10樓:手機使用者

直接和老師商量就行了吧?

大家幫幫忙,請大家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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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大家幫幫忙,謝謝了,請大家幫幫忙,謝謝了

1 你最好還是找找他父母,做做他父母的工作,讓他父母對你產生好感和信任,這點很重要!她父母之所以不讓她去外地,就是不放心她 同時也可以看出,她父母對你個人方面也是比較缺乏瞭解和認識的。2 要想辦法讓她父母知道她是多麼愛你,同時你又是多麼愛他。3 問題的關鍵是在於她的父母而不是你女朋友自己,因為首先你...

請大家幫幫忙

靈楓石業 看他這個人上進不?他如果很努力奮鬥,不懶惰,你們相處八年,感情深,可以,因為莫欺少年窮,雖然已經近40了,給他平臺,也許能發展很好。如果只是一般人,不勤奮,有感情也別耽誤自己了。古話說的好,救急不救窮,沒上進的人,就不要付出感情了。個人觀點,清官難斷家務事,你自己做主。凡事牽扯到感情,不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