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法是什麼時候頒佈的啊,最新房屋遺產繼承法是什麼時候公佈的

時間 2021-08-11 17:12:03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的《繼承法》是2023年4月10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2023年4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佈,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為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制定本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三)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四)偽造、篡改或者銷燬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二章 法定繼承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章 遺囑繼承和遺贈

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並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公民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十八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第十九條 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

第二十條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牴觸的,以最後的遺囑為準。

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第二十一條 遺囑繼承或者遺贈附有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應當履行義務。沒有正當理由不履行義務的,經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請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遺產的權利。

第二十二條 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

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第四章 遺產的處理

第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第二十四條 存在遺產的人,應當妥善保管遺產,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爭搶。

第二十五條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十六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第二十八條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保留的份額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第二十九條 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樓:貧嘴大民的碎碎念

本法自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

3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頒佈單位】 全國人大

【頒佈日期】 19850410

【實施日期】 19851001

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最新房屋遺產繼承法是什麼時候公佈的

4樓:找法網法律諮詢

《繼承法》就沒有進行過修訂,也沒有什麼最新房產繼承法出臺。

有關房產繼承,仍適用專一九八五年屬

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的《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法律諮詢:網頁連結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的規定。

繼承法對繼承的開始時間是什麼規定的

5樓:

繼承開始的通知   繼承開始後,由於種種原因,有的繼承人可能不知道繼承開始的事實。因此,繼承開始後,應將被繼承人死亡的事實通知繼承人或遺囑執行人,以便其及時處理有關繼承問題。這是繼承開始的一個必要環節,也是繼承人行使繼承權的一個前提條件。

  《繼承法》第23條規定:「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則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負責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者單位,如有隱瞞繼承開始的事實,造成其他繼承人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於繼承開始通知的具體時間和方式,我國繼承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一般情況下,負有通知義務的繼承人或單位,應當及的發出通知;通知的方式可採取口頭、書面方式,也可以採取公告方式。   如何確定繼承開始的地點   繼承開始的地點,是指繼承人蔘與繼承法律關係,行使繼承權,接受遺產的地點。是繼承人開始繼承遺產的地方。

在各國繼承法中,一般都對繼承開始的地點有明確規定。日本、法國和瑞士等國家規定為被繼承人住所。我國繼承法對繼承開始的地點沒有明文規定,通常以被繼承人生前最後住所地或被繼承人的主要遺產所在地為繼承開始的地點。

  確定繼承開始地點的意義。確定繼承開始地點有利於查清被繼承人的遺產;有利於繼承人蔘加繼承、接受遺產;有利於在確定繼承開始通知人與遺產保管人;繼承開始的地點還決定繼承糾紛的訴訟的管轄,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3項規定:「因繼承遺產引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   如何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   繼承的開始亦即繼承法律關係的發生。《繼承法》第2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根據這一規定,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應以被繼承人死亡的時間為準。

死亡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因此,被繼承人生理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時間也就是繼承開始的時間。   相互有繼承權的幾個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確定死亡的先後時間的,推定沒有繼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繼承人的,如幾個人的輩分不同,推定長輩先死亡;幾個死亡人輩分相同,推定同時死亡,彼此不發生繼承,由他們各自的繼承人分別繼承。

  繼承開始的時間不同於遺產分割的時間,它具有法定性和強行性,不能由當事人商定,也不能任意改變。正確確定繼承開始的時間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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