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勞動法什麼時候下發紅標頭檔案啊

時間 2022-12-28 03:55:02

1樓:網友

勞動法不會以紅標頭檔案形式下發。

法律不是以紅標頭檔案的形式下發,而是公佈即發生效力。只有**制定的政策等才以紅標頭檔案形式下發。

新勞動法是什麼時候頒佈實施的?

2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什麼新勞動法,我們國家勞動法就一部。2023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還有一部勞動合同法,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於2023年6月29日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3樓:覺王

你說的是《勞動合同法》吧,2023年1月1日起實施。

4樓:小螞蟻跑得快

2023年頒佈 2023年1月1日實施。

5樓:勞動案件專家

2023年公佈,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是勞動合同法,2023年6月29日公佈,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的!

7樓:把夢想握在手中

那是《勞動合同法》。2023年1月1日起實行。

8樓:匿名使用者

2023年釋出,2023年開始實施。

最新勞動法是什麼時候頒佈,具體有哪些內容?

9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1、《勞動法》是2023年1月1日實施的;

2、《勞動合同法》2023年1月1日實施,2023年7月1日修訂了部分內容;

3、這2部法律條文很多,視窗內貼不出來。

10樓:阿丟愛晚晚

08年頒佈的 新增了一些保護企業員工的一些問題 比如。

說 1、書面合同不籤,視為已籤合同 勞動合同一般以書面形式定立。已經存在勞動關係,但雙方沒有書面合同的,除非勞動者認為自己與用人單位沒有建立勞動關係,否則視為已經簽訂勞動合同。 據***法制辦公室政法勞動社會保障法制司有關人士介紹,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要簽訂書面合同。

可是,在實踐中,書面合同的簽訂率不高。為了促進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合同,初具規模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形式界定為「一般以書面形式」,並且要求用人單位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除非勞動者不同意,否則視為從勞動者提供勞動開始,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已經建立勞動關係。 2、試用期、合同期應成比例 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成適當比例。

勞動合同期限短,試用期便短。勞動合同期6個月以下的,最多隻有15日的試用期。11年以上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超過120天。

高階崗位試用期可適當延長,但不能超過180天。 有關負責人表示,為了遏制用人單位反覆使用「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的草案中還規定,同一用人單位對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即使該勞動者調出單位再回來,也不能再約定試用期。

3、合同自然終止,員工可獲補償 勞動合同終止後,用人單位不再與該勞動者續約,也要補償勞動者。法制司有關負責人表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短期合同,對勞動者來說難以感受穩定的工作狀態。為了促使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續簽長期合同,擬定的勞動合同法草案中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約的,應該支付給勞動者一定金額的補償金。

除非勞動者退休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單位便不再支付這筆補償金了。也就是說,使用快退休的老職工,或者與職工續約到職工退休,單位可以省下這筆補償金。 4、用人單位裁員時老職工後走 用人單位確實需要裁員的,不僅要提前與職工說明情況,而且還應該後裁減老職工。

而且,單位裁員6個月之內再次招聘的,應該優先錄用以前的被裁員的職工。 5、勞動力派遣單位要取得資質求採納。

新勞動法是什麼時候釋出的?

11樓:七臺河李陽平

勞動法是2023年釋出生效的,2023年進行了修改。勞動合同法是2023年4月1日生效的,

12樓:匿名使用者

最新勞動法2023年7月1日施行。

新的法律法規**官網已公佈,但是紅標頭檔案未下發到地方,具有執行效率嗎

13樓:蓼花秋

你好,從釋出單位釋出並進行公告時,新的法律法規就已經生效。地方上是否接到紅標頭檔案,不影響法律法規的法律效力。

新勞動法對上班時間是怎麼規定的?

14樓:網友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5樓:餘朗然

一個月的平均工作天數是天,新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一天工作時間原則上不超過8小時,一週不超過44小時。如果你們一週工作六天,但每天只工作比如7小時,加起來是42小時,並不違反規定,但如果已經超過44小時,則屬於違反勞動法的行為。

如果你們公司是每天工作8小時,週六還上班,公司也未安排時間補休,則應該支付加班費用,為日平均工資的兩倍,希望有點幫助。

1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上班時間的規定: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新《勞動法》中如何規定辭退員工的相關內容?

1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勞動合同法》第36條、第39條、第40條、第41條等都是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比如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8樓:樂觀的

根據現行《勞動法》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情況下,不問解除的事由,只要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又分三種。

1、用人單位隨時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況,用人單位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b、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c、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e、被勞動教養的。

2、用人單位需要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才能解除勞動合同。《勞根據動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發生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30天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a、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c、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3、經濟性裁員。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出現下列情況,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

a、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b、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用人單位根據上述情況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三、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況,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a、在試用期內的;

b、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c、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新勞動法加班規定

19樓:華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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