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人替債務人還款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期限法律有規定嗎

時間 2021-08-11 17:17:12

1樓:七臺河李陽平

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應適用於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的一般規定,自人民法院對主債權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一般兩年內須提起訴訟。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五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二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條 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

1、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

2、**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宣告的;

3、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4、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

第一百三十七條 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

第一百三十八條 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願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第一百三十九條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一百四十條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第一百四十一條 法律對訴訟時效另有規定的,依照法律規定。

2樓:ckj歲月鎏金

1.債務履行期屆滿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2.保證人之所以向債權人履行債務,是因為其根據合同承擔了保證責任,先行替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了債務,但並非保證人自身欠債權人的債務。

3.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實際上就取代了債權人的地位,保證人有權在其承擔責任的限度內向債務人追償。

4.保證人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的訴訟時效,自人民法院對主債權的判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一般訴訟時效2年。

最高人民法院 超過保證期間還款,有追償權嗎

3樓:淮安浙江人

如果保證人超過保證期間還款時,通知了債務人,則還款行為應視為債權的轉讓。保證人應享有一般債權訴訟權利。

根據合同法第79條的規定,債權轉讓是指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第三人取代原債權人成為借款關係中新的債權人。另根據《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可見,債權轉讓不需債務人同意,只需通知債務人即可。

本案中,保證人在超過保證期限後向債權人還款的行為,應當視為債權轉讓的行為,即保證人已取代原債權人成為了借款關係中新的債權人,且保證人在還款後已告知原債務人,原債務人也未持異議,視為該債權轉讓已對原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故保證人作為新的債權人而應享有一般債權,其向原債務人主張追償已付款項,應當得到法院的支援。

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 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能否向債務人追償

4樓:匿名使用者

保證復人能夠獲得追償的前提是,制保bai證人的保證責任du履行能夠使得債務zhi人獲益。那麼

dao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應有兩種情況:1,債務人對債權人明確提出時效經過的抗辯權,那麼這個抗辯權的行使使得這個債權能獲得法律保護的數額降為零,保證具有內容和範圍上的從屬性,那麼保證數額也因此降為零,此時保證人必須行使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時效經過的抗辯權,沒有行使而清償的,沒有使得債務人獲益,這種情況不能像債務人追償。2,主債務訴訟時效已過,債權人向債務人求償,債務人沒有提出時效經過的抗辯權,那麼這個債權債務在法律上得以復活,但事實上債務已過訴訟時效,那麼保證人也可提出主債務訴訟時效的抗辯權,保證人沒有提出而清償的,因為債權債務的復活,使得債務人獲益,那麼這種情況是可以找債務人追償的。

擔保人還款後發現過了擔保時效,是否享有追償權?

5樓:鑽誠投資擔保****

擔保人還款後發現過了擔保時效,是享有追償權的。

保證人追償權又稱"保證人求償權",是指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得請求主債務人償還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31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民法通則第89條也規定:"保證人履行債務後,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保證人追償權的成立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保證人追償權

一、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了保證債務

不論保證人依何種方式履行債務,也不論保證人是履行了全部還是部分債務,只要保證人承擔了保證責任,就可享有追償權。

二、因保證人的履行而使債務人免責

所謂使主債務人免責,是指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債務因保證人的履行而消滅,並非指債權債務消滅。債務人非因保證人的保證債務的履行而免責的,保證人不享有求償權。例如,債務人因自己的清償行為而免責時,即使保證人又履行了保證債務,保證人也不享有向債務人追償的權利。

於此情形下,保證人只能依不當得利的規定請求債權人返還。

三、保證人履行保證債務無過錯

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上有過錯的,保證人喪失求償權。例如,保證人在債權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時,應行使主債務人的抗辯權而未行使,致使承擔了不應承擔的責任的,在此範圍內,保證人喪失向主債務人追償的權利。又如,保證人在為清償或其他免責行為後,應當及時通知主債務人,以免造成主債務人的重複履行。

如保證人在履行保證債務後怠於通知主債務人,致使主債務人善意地再為履行時,保證人也喪失追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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