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不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

時間 2021-08-11 17:21:03

1樓:射手座的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被告若不同意原告改變訴訟請求,可以反訴。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如下:

1、第五十一條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2、第一百四十條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

1、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2、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3、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3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舉證期限分當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兩種情況,不知你的案子屬於哪種情況。總之,只要沒有超過舉證期限,原告就可以改變訴訟請求。被告沒有理由不同意。反之,就不行了。

民事訴訟原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訴訟請求歸納的三個原則:

其一,從新原則。

當事人的訴、辯內容前後矛盾,按照從新的原則歸納訴、辯內容。如第一次**陳訴請求與第二次陳訴請求不一致,按照第二次**陳訴請求為準;起訴書和**陳述不一致,按照**陳述為準。

其二,庭審結束後意見不歸納。

其三,歸納從新亦從真。

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流程:

1、當事人要求增加、變更仲裁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三日前提出(**三日前不包括**當天和**之日的前面三天,例如星期五為**之日,則**三日前為含星期一在內的星期一之前)。

2、當事人應當提交一式兩份的申請書,一份仲裁委存,一份交對方當事人。

3、通知對方當事人領取申請書副本和新的證據,並給予被申請人10日答辯期,被申請人明確表示放棄答辯期的除外。

4、10日答辯期從被申請人收到申請書之日的第二日開始計算,如果給予被申請人10日答辯期後已經超過了**之日,應當到排庭人員那裡重新排庭,並製作改期**通知書,將**通知書一併送達至雙方當事人。

2樓:恏乄亖

在民事訴訟中,如果沒有過舉證期限,原告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過了舉證期限就不能改變訴訟請求。舉證期限的說明見下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明確規定:

第五十一條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明確規定:

第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向當事人送達舉證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應當載明舉證責任的分配原則與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據案件情況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

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拓展資料

訴訟請求的概念在外國民事訴訟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從廣義上講, 訴訟請求是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予以判決的請求(當事人希望法院對其請求作出與之相應的確認、給付、形成這些具體的判決)。而狹義的請求僅僅指原告向被告主張的法律上的利益。

3樓:之何勿思

可以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及司法解釋,原告變更訴訟請求必須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否則法院不予支援。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拓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3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舉證期限分當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兩種情況,不知你的案子屬於哪種情況。

總之,只要沒有超過舉證期限,原告就可以改變訴訟請求。被告沒有理由不同意。反之,就不行了。

民事訴訟原則:

第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憲法為根據,結合我國民事審判工作的經驗和實際情況制定。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係,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第四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進行民事訴訟,必須遵守本法。

4樓:找法網

在民事訴訟中,原告是可以當庭改變訴訟請求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一條 訴訟請求處分和反訴

原告可以放棄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可以承認或者反駁訴訟請求,有權提起反訴。

第一百四十條 訴的合併

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九十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後果。

第二百二十五條

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庭前會議可以包括下列內容:

(一)明確原告的訴訟請求和被告的答辯意見;

(二)審查處理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的申請和提出的反訴,以及第三人提出的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

(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決定調查收集證據,委託鑑定,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進行勘驗,進行證據保全;

(四)組織交換證據;

(五)歸納爭議焦點;

(六)進行調解。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答辯意見以及證據交換的情況,歸納爭議焦點,並就歸納的爭議焦點徵求當事人的意見。

第二百三十二條

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第二百三十三條

反訴的當事人應當限於本訴的當事人的範圍。 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因果關係,或者反訴與本訴的訴訟請求基於相同事實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反訴應由其他人民法院專屬管轄,或者與本訴的訴訟標的及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理由無關聯的,裁定不予受理,告知另行起訴。

5樓:永世回眸

如果是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在法庭辯論終結前都是可以提出的.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56、在案件受理後,法庭辯論結束前,原告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提出反訴,第三人提出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可以合併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合併審理。

但如果是按照民事證據規則的規定,又與此不一致,要求在舉證期限界滿前提出,但如果**時,肯定是已過舉證期限了的.

這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

第三十四條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材料,當事人在舉證期限內不提交的,視為放棄舉證權利。

對於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材料,人民法院審理時不組織質證。但對方當事人同意質證的除外。

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都是最高院的司法解釋,不一致,但證據規則頒佈的時間在後,而且現在民事訴訟也是很嚴格的按照證據規則在執行(至少我們這裡是這樣),因此,建議不要當庭提出.否則如果被告不同意,後果會很嚴重,極有可能變更不了,法院也不會同意變更.

6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4條第三款規定:「當事人增加、變更訴訟請求或者提起反訴的,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提出。」

所以你的問題關鍵在於「當庭」是否已經超過舉證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33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舉證期限可以由當事人協商一致,並經人民法院認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舉證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於三十日,自當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次日起計算。

」也就是說,舉證期限分當事人商定和法院指定兩種情況,不知你的案子屬於哪種情況。

總之,只要沒有超過舉證期限,原告就可以改變訴訟請求。被告沒有理由不同意。反之,就不行了。

7樓:北京的劉律師

舉證期限期滿之前,原告可以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前法院沒有規定舉證期,尤其是簡易程式審理,可以當庭變更訴訟請求。如果問題重大,被告可以要求新的15天答辯期,以便答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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