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糾紛訴訟審判程式

時間 2021-08-11 17:21:05

1樓:念憶

經濟糾紛訴訟審判過程為訴訟和審理、審理前的準備、**審理、判決和裁定以及**。

第一審普通程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式,它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式.經濟案件適用最多的是第一審普通程式。

起訴和受理。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

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式。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後,決定接受原告的起訴並開始訴訟程式的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樓:v英國皇宮

1、製作起訴狀及證據清單

在起訴前,需要製作好起訴狀及證據清單,需要注意的是一般情況下有幾個被告(包括第三人)就需要幾份起訴狀副本。有的法院還要求證據清單及所有證據影印件也同時提交多份,即證據清單所列證據的影印件份數需要同起訴狀的分數一樣。

2、向法院遞交起訴狀及證據清單

法院設定立案庭,多數法院會寫明立案審查視窗,法院會對你的起訴狀及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3、繳費

法院審查後,准予立案的,會出具准予立案通知書並製作繳費單,當事人拿到繳費單後,可前往指定銀行繳費(有的法院可直接在法院繳費視窗繳費)。繳費後,到法院換取正式票據。

4、等待**通知

繳費後就表示立案成功(一般來**院出具立案通知書後即表示立案成功,但當事人如果在規定時間內不繳費,即按撤訴處理),立案庭法官會根據案件性質,對案件進行分類,然後移交到審判庭,審判庭內勤人員會將案件分配到具體承辦法院手中,承辦法院安排**審判。

擴充套件資料:

**審理

1、法庭調查

法庭調查,是在法庭上出示與案件有關的全部證據,對案件事實進行全面調查並有當事人進行質證的程式。

法庭調查按照下列程式進行:

(1)當事人陳述

(2)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來到庭的證人證言

(3)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

(4)宣讀鑑定結論

(5)宣讀勘驗筆景。

2、法庭辯論

法庭辯論,是當事人及其訴訟**人在法庭上行使辯論權,針對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的程式。法庭辯論的目的,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人的辯論,對有爭議的問題遙一進行審查和核實,藉此查明案件的真實情況和正確適用法律。

3、法庭筆錄

書記員應當將法庭審理的全部活動記為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

法庭筆錄應當當庭宣讀,也可以告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當庭或者在5日內閱讀。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對自己的陳述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將申請記錄在案。

法庭筆錄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

4、宣判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後,即具有法律效力。

調解不成的,如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的,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一律公開宣告判決,同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判決、裁定。

3樓:華律網

經濟糾紛是指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以經濟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糾紛。經濟糾紛主要有兩大類:一是經濟合同糾紛,如買賣合同糾紛,借款合同糾紛,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技術合同糾紛、承攬合同糾紛等;二是經濟侵權糾紛;如智慧財產權的侵權糾紛、所有權侵權糾紛、經營權侵權糾紛等。

經濟訴訟是指人民法院在經濟糾紛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審理和解決經濟糾紛案件的訴訟活動,以及由此而產生的訴訟法律關係的總和。經濟糾紛起訴流程:1、撰寫民事起訴狀,收集相關證據材料,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立案視窗立案;2、案件被受理後,法院會給你一份繳費通知書,按照指示向指定銀行繳納訴訟費用,再將銀行給你的繳費單據拿到法院換票;3、等待法院通知**,一般會給你發**傳票的;4、按照傳票指示的時間、地點出庭參加訴訟;5、開完庭等待判決結果,如對結果不服,自收到判決結果之日起至15日可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4樓:南霸天

根據民事案件當事人爭議內容的不同,《民事訴訟法》規定了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審判程式和執行程式,並對涉外民事訴訟程式作出了特別的規定.經濟糾紛案件涉及的訴訟程式主要有第一審普通程式,第二審程式,審判監督程式,執行程式.

1.第一審普通程式

第一審普通程式是最初受理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所適用的審判程式,它是審理民事案件的基本程式.經濟案件適用最多的是第一審普通程式.

(1)起訴和受理

起訴是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合法權益,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審理案件的行為.人民法院對民事案件實行"不告不理"的原則.因此,起訴才可能引起訴訟程式,使訴訟活動開始.

起訴是當事人的一項重要訴訟權利,只有有效地行使起訴權,才可能使人民法院啟動訴訟程式.起訴應當具備的條件是:

①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②有明確的被告;

③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④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受理是人民法院接到原告的起訴後,決定接受原告的起訴並開始訴訟程式的行為.人民法院經過審查,認為原告的起訴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必須受理案件;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起訴裁定不予受理.

(2)審理前的準備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應當進行審理前的準備.包括: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組成合議庭並在三日內告知當事人;核對訴訟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

(3)**審理

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審判一般應當公開進行.審理過程分為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徵詢原告,被告,第三人意見;能夠調解的進行調解;判決.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判決和裁定

法庭辯論終結後,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判決一律公開宣告.

判決書應當寫明:

①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②判決認定的事實,理由和適用的法律依據;

③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④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以及依法不準上訴或上訴期滿沒有上訴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2.第二審程式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對地方人民法院作出的允許上訴的第一審裁定不服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對上訴請求的有關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審查.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裁定.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上訴案件,經過審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①原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

②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

③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或者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或者查清事實後改判;

④原判決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的,裁定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當事人對重審案件的判決,裁定,可以上訴.

人民法院審理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人民法院審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期間,不受此限制.

3.審判監督程式

(1)再審案件的提起

①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

②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③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出抗訴.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④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五)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⑤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

(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二年內提出.

(3)再審案件的審理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4.執行程式

(1)執行的申請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

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2)執行的組織

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3)執行的措施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向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查詢被執行人的存款情況,有權凍結,劃撥被執行人的存款,但查詢,凍結,劃撥存款不得超出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的範圍.

人民法院決定凍結,劃撥存款,應當作出裁定,併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銀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儲蓄業務的單位必須辦理.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

財產被查封,扣押後,執行員應當責令被執行人在指定期間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被執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規定交有關單位拍賣或者變賣被查封,扣押的財產.國家禁止自由買賣的物品,交有關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購.

(4)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限,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申請執行期限的規定,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開始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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