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挎籃背心兒
這個相關法規是有規定的,
勞動部2023年頒佈並實施(至今仍然有效)的《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12、13條規定如下:
12.已辦理廠內離崗休養或退養手續的原固定工,用人單位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關係,其離崗休養或退養的有關檔案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
13.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保待遇等權利和義務。
其實這兩條的解釋是比較模糊的,所以你只能結合時代背景來看——當年是全民下崗的時代,為了保持穩定,所以出臺了這些規定。現在來看,當時所說的「離崗退養」到底算不算「享受養老保險金待遇」,那真的只能說是天才知道了。
其實勞動合同法上面也體現出這樣的精神,就是已經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就不再享受經濟補償金了。其實說白了就是說,你們都已經退休了,拿著很高的退休金,就沒有必要再給補償金了。
當然,就你這個個案來說的話,究竟應該怎麼認定,也很難講,但是你要理解勞動局的這個決定,因為這種個例沒有任何的法律具體規定,只能是說看他們的裁判了,那他們肯定也不可能裁判你這種屬於受理範圍,不然全市當年的退養職工都來鬧來了,這不又不穩定了麼?說白了就是一句話,兩個字「維穩」就對了!
其實勞動合同法上規定過一個月不籤合同,給雙倍工資,本意也不是說不籤合同勞動者就真的有啥損失了,多給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其實本意是要督促企業儘早籤合同,這樣打起官司來仲裁、法院省事了。所以說你硬是去要那個沒簽合同的錢,加上前面的顧忌,他們當然會商量出來一個這樣的結果了,也不奇怪!
當然,出了籤合同以外,其他的一些還是要受到勞動法保護的。至於你的父親的問題,要分成幾塊:1 沒簽合同你要錢,這塊估計要不成了,也就算了;2 工傷部分,如果真的認定是工傷的話,還是應該用人單位負責的。
奇怪的就是你為什麼不以這個理由提起仲裁呢?
你應該以工傷賠償提起仲裁,如果還不受理的話,那你就去法院,告他們!
2樓:謇靈
既然按勞動法處理,為什麼不讓交工傷保險?
3樓:制己制理
當然適用勞動合同法
可以仲裁,但最好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在仲裁。衝裁不成的。再起訴
這是你們當地的地方性法規,按理講是適用的
4樓:簡簡單單
1、退休人員如果享受退休待遇的,用人單位招用的按勞動關係處理,如果沒有退休待遇,仍可按勞動關係處理的。
2、《廣東省高階人民法院廣東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勞動合同法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已達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可按勞動關係處理。
用人單位招用已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員,雙方形成的用工關係應按僱傭關係處理。
內部退養人員是否適用勞動法
勞動法對國企職工內退有什麼規定
5樓:
如果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可以本人向公司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後可以內退,內退期間由企業逐月為其發放生活費,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生活費標準是根據企業支付能力由企業與內退人員協商確定的,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國有企業富餘職工安置規定》
第九條規定:職工距退休年齡不到五年的,經本人申請,企業領導批准,可以退出工作崗位休養。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修養期間,由企業發給生活費。
第十條 職工可以申請辭職。經企業批准辭職的職工,在辦理辭職手續時,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給一次性生活補助費。
6樓:監理師
內退屬於企業行為,不屬於勞動法管轄範圍。
能內退當然是好事,說明單位福利好。
新勞動法關於內退規定出臺
7樓:匿名使用者
請問國營企業工人如果不是自願退養,強迫退養怎麼辦
8樓:丁小儒
勞動法沒有規定內退,現在內退一般都是企業內部自己的規定。一般企業現在都不允許內退
9樓:淮北市濉溪路
我是工作滿20年內退的,前年退的時候拿625元/月
10樓:匿名使用者
所有的政策法規都是公務員定的,你們覺得這兩種退休方法公平嗎?
11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本人不同意內退該怎麼辦?
12樓:滄桑西夏
關於內退生活費部分,有法律依據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工齡30年,年齡48歲,企業解困職工的檔案
內退返聘人員受勞動合同法的保護嗎?
14樓:
這個問題首先要看當地勞動部門對內退返聘人員關係的確認.
比如在上海,退休返聘人員、下崗人員、協保人員等均屬於"特殊勞動關係",只有最低工資、勞動保護、工作時間是完全按照《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實施的,其他的問題,例如經濟補償、返聘解除和終止的方法等均要求雙方協商,有約定從約定。
所以我建議樓主先去當地勞動部門諮詢,然後看看當時協議有無特殊約定,酌情考慮。
15樓:匿名使用者
內退返聘人員,屬於勞務關係而非勞動關係,故不適應勞動合同法!目前沒有對應的專門法律保護
一般 退休人員再工作, 學生實習 都不算勞動關係 不受勞動法保護,也不受最低工資限制,全憑公司意願 如前幾年 肯德基麥當勞的打工學生 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目前已略有改變只為籠絡人心
16樓:大刀砍向
當然受保護,可以到企業所在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7樓:匿名使用者
一、目前,我國退休年齡是勞動者結束其勞動法律關係的終止年齡,簽訂勞動合同無效。所以是不受《勞動合同法》保護的。
二、退休再就業時應注意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務合同,而不是勞動合同。與用人單位簽訂具有勞務合同性質的聘用協議,明確規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包括工作內容、勞動報酬、醫療保險待遇等。此外,超過60週歲的再就業人員,不能稱為勞動者,簽訂勞務合同後遇到的糾紛屬於民事糾紛,可以作為民事案件訴至法院。
三、勞務合同的含義:
1、勞動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由於在勞動關係確立後具有隸屬關係,勞動者必須服從用人單位的組織、支配,因此在提供勞動過程中的風險責任須由用人單位承擔。勞動合同糾紛屬於勞動法調整,要求採用仲裁前置程式。
2、勞務合同提供勞動的一方有權自行支配勞動,因此,勞動風險責任自行承擔。勞務合同屬於民事合同的一種,受民法及合同法調整,故因勞務合同發生的爭議由人民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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