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仲裁中可以同時主張兩項經濟補償嗎

時間 2021-08-13 08:05:49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千萬不能辭職.超過一年辭職後雙倍工資沒有了.你以公司未交社保解除勞動關係.

不能同時主張兩項經濟補償.我在廣州經常幫別人去勞動仲裁.我每次打必贏.

己經成了我的兼職......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標準

1、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2樓:法律進萬家

根據說的情況你可以請求一下事項:

1、最後一個月的工資

2、要求5個多月的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標準為從你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要求單位把你的工資再發一遍)

3、每月少支付的加班費

4、被迫解出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相當於1個月的工資)以上是你可以提出的請求

3樓:亥思

可以的。但是工資報酬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補償須要勞動行政部門處理

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可以同時主張嗎

4樓:中國法制出版社

現實困惑

張某是某建築公司的合同工。在一次大樓修建中從五層樓上不慎摔下,造成全身多處受傷。經鑑定張某已經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再從事繁重的建築勞動。

建築公司見此情況覺得張某無法再勝任公司工作,便在支付了張某的醫療費用後單方解除了張某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張某十分不滿,覺得公司解除合同違法,要求公司同時支付補償金和賠償金。那麼張某能夠同時要求公司支付補償金和賠償金嗎?

律師答疑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張某在本單位因工負傷並被確認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建築公司是不能以張某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建築公司解除合同的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所以我們說,張某要求建築公司同時支付補償金和賠償金的請求是不能實現的,建築公司支付他賠償金便不會再支付他補償金了。張某的情況,我們建議他去申請做工傷認定,鑑定出幾級傷殘後張某就能依法獲得相應的工傷賠償,進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法條連結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法理薈萃

經濟賠償金只適用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與勞動者勞動合同的條件下,其他情況並不適用。並且需要注意,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二者是不能同時適用的。

5樓:土流集團

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求了雙倍賠償金,不得再主張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五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賠償金的計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計算。

6樓:粘茗姬元蝶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不能同時主張。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包括依法解除和違法解除兩種。用人單位依法解除勞動合同時是否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要視情況而論。

第一,因為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第39條列舉的過失情形,用人單位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的無須承擔補償責任;

第二,存在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的情形,即勞動者身體狀況的原因、工作能力的原因以及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不能履行的,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但需給予經濟補償金;

第三,用人單位無理由提出解除合同,經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需支付經濟補償金。除上述三種情況外,用人單位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均屬違法。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可見,支付經濟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關係應承擔的法定義務,具有補償性質;而支付賠償金則是用人單位違法行使勞動合同解除權時應當承擔的法定責任,明顯帶有懲罰意味,兩者性質完全不同,若同時提出這兩項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而且,《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5條也規定: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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