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勞動仲裁要多久

時間 2021-09-14 04:08:33

1樓:華律網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勞動仲裁受理後,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有下列情形的,仲裁期限按照下列規定計算:1、申請人需要補正材料的,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的時間從材料補正之日起計算;2、增加、變更仲裁申請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增加、變更仲裁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3、仲裁申請和反申請合併處理的,仲裁期限從受理反申請之日起重新計算;4、案件移送管轄的,仲裁期限從接受移送之日起計算;5、中止審理期間不計入仲裁期限內;6、有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另行計算的其他情形的。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條 【仲裁審理時限及先行裁決】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2樓:小小魚兒說娛樂

勞動仲裁一般需要多久

3樓:胡漢九九

去勞動局的檢查大隊,帶好證據,很好解決。(切身體會)

4樓:匿名使用者

1.沒有簽訂合同超過一個月至一年的可以得到兩倍的工資;

2.如果超過一年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單位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3.可以主張用人單位補交社會保險費;

4.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在法律上會得到保護的,只要有能證明自己在該單位上班的證據,比如工作牌、人證、工資卡等。

5.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你屬於這種情況

6.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7.支付了賠償金的不能再向用人單位主張經濟補償金。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那些程式,一般要多久才能完成仲裁。急!

5樓:匿名使用者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勞動仲裁程式第一步:當事人申請。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式。

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勞動仲裁程式第二步:審查受理。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仲裁程式第三步:仲裁前的準備:① 組成仲裁庭。②對應當迴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鑑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迴避決定。③ 調查取證。

勞動仲裁程式第四步:仲裁審理:①通知當事人。

② 先行調解。③ **裁決。④製作仲裁裁決書。

⑤ 仲裁期限。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6樓:香蕉菠蘿蜜

仲裁庭裁決案件,應當自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

基本程式:

1.爭議發生後一年內申請仲裁,遞交仲裁申訴書。

2.仲裁委員會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

3.仲裁庭**五日前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

4.**,明確請求,答辯,調查事實,舉證質證,辯論,陳述。

5.調解。

6.調解不成,再裁決。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我們可以歸納為三類不同的人申請勞動仲裁需要的材料也不同。

第一類、申請人是員工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仲裁申請書(詳細陳述申請事項事實理由,一式兩份或按被申請人人數提供。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影印件。

(3)有委託**人的,需當面簽定並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同時提交受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律師事務所派出的執業律師,應提供執業律師的證件影印件:如委託人的**人是公民,應提供與委託人簽訂的不收費**協議書,以及**人和委託人之間的關係的法律資料。

(4)被申請人工商註冊資訊資料。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證明材料包括:勞動合同、暫住證、工作證、廠牌、工卡、工資表(單)、入職登記表、押金收據、以及被處罰憑證和被開除、除名、辭退、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通知或證書等。申請人提交證明材料時,應附原件及影印件各一份,稽核後退回原件。

(6)《提交證據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第二類、申請人屬集體爭議的,請提交如下材料:除提交第一類(1)至(6)項資料外,申請人需推薦3或5名員工代表,並提交員工代表名單以及全體員工簽名表,其中屬欠薪的集體爭議案件,申請人還需提交用人單位拖欠員工工資的人員名單和拖欠餘額表。

第三類、申請人是用人單位的,請提交下列材料:

(1)被申請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2)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與第一類第(6)項要求相同)。

(3)《營業執照》副本影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

(5)有委託**人的,需提交《授權委託書》(註明委託事項)委託**人的身份證影印件。

(6)《提交證明材料清單》(一式兩份)。

7樓:

1、向勞動仲裁提出仲裁申請,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5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並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 ,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相當於10天之內通知用人單位)

3、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後,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這有一個10天,一般用人單位會拖到最後)

4、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在收到答辯書後,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這又是一個5天)

5、仲裁庭應當在**五日前,將**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差不多5個工作日)

6、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

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最短45天,最長60天。

拓展資料:

勞動仲裁是指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對當事人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居中公斷與裁決。

在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8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及有關規定,現將勞動爭議仲裁有關事項告知如下: 一、申訴:申訴人提起勞動爭議仲裁要求的,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下簡稱仲裁委員會)書面提出申請。

申訴人應按仲裁委員會的要求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申訴人系勞動者的,應提交身份證影印件及相關證據,並提供原件核對;申訴人系用人單位的,應提交法人登記執照影印件(加蓋公章)、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證明書、委託授權書、委託**人身份證影印件及相關證據,並提供原件核對。 二、受理:

自申訴人按規定提交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申訴書及相關證據、材料之日起7日內,仲裁委員會將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併發給通知書。 申訴人應自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5日內預交受理費、處理費,不按規定預交仲裁費的按撤訴處理。 三、應訴:

申訴人自收到仲裁委員會發給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被訴人收到應訴通知書及申訴書副本後,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答辯書和相關證據材料,到期不提交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被訴人也應按規定預交處理費。 四、委託:

當事人可以委託不超過二名的律師或其他委託**人蔘加仲裁活動;有委託**人的當事人必須向仲裁庭提交授權委託書,授權委託書應明確委託事項和許可權,並應有委託人與受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委託**人為律師的,應提供其所在律師事務所出具的函件及律師執業證或實習律師證影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委託**人為其他人的,應提交身份證影印件,並提供原件核對。 職工一方在10人以上的,應推薦代表參加仲裁活動,最多不超過5人。 五、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的權利:當事人有委託**人、申請仲裁工作人員迴避、提供證據、進行辯論、請求調解的權利。申訴人有變更、補充、撤回申訴的權利(但變更、補充申訴請求的,應在第一次**審理結束前提出);被訴人有反駁、承認申訴人的申訴請求及提起反訴的權利(被訴人提起反訴的應在第一次**審理結束前提出)。

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以請求查閱本案未涉及****的仲裁案卷正卷。迴避:仲裁工作人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口頭或書面申請仲裁工作人員迴避(但應在最後一次庭審結束前提出):

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近親屬的;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係的;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公正仲裁的。 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應履行的義務:當事人有義務依法行使屬於自己的權利,遵守仲裁活動的程式;有義務回答仲裁員提問,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活動參加人的權利。

六、當事人及委託**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證據的,應當提交影印件或複製品,同時將原件提交仲裁委員會進行核對;從有關單位摘抄、影印的證明材料應由有關單位蓋章。當事人及委託**人提交的證據應當製作證據清單,並將證據材料逐一分類編號,對證據的**、證明物件和內容作簡要說明,證據清單上應有當事人或委託**人的簽名或蓋章,並註明提交日期。 七、旁聽:

旁聽人員應在**時間前30分鐘向仲裁庭申請旁聽的,經仲裁庭同意後,方可旁聽。 八、仲裁庭紀律:1、當事人、委託**人及旁聽人員必須保持肅靜,不準鼓掌、喧譁、吵鬧,不得有其它妨礙仲裁活動的行為;不得隨便走動,不得進入仲裁區;2、當事人和其它仲裁參與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經仲裁人員同意,不得發言、提問,發言時,應注意文明禮貌,不準攻擊、辱罵他人;3、未經仲裁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仲裁庭內錄音、攝影、錄影;4、不準吸菸、隨地吐痰;5、在庭審時,必須關閉傳呼機,移動**。

對違反仲裁庭紀律的人,由仲裁員勸告制止,不聽勸告的,給予訓誡;情節嚴重的,責令退出仲裁庭;其中,申訴人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的作缺席裁決。 九、審理:當事人應按仲裁庭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的地點參加庭審活動。

申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30分鐘未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按撤訴處理;被訴人無正當理由超過30分鐘未到庭的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進行缺席審理並作出缺席裁決。當事人若不服仲裁庭作出的裁決,可自收到裁決書之日十五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十、結案: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一般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如案情比較複雜的,經批准最多可延長30天。對於出現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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