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拆遷補償款如何分割,離婚時房屋拆遷補償款怎麼分

時間 2021-08-30 09:05:37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在確定離婚補償款如何分割時,首先要明確的是此時討論的是離婚前的拆遷補償款在離婚時的分割,因此,離婚時拆遷補償款如何分配就需要確定房子的產權歸屬於哪一方。

1、離婚房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根據拆遷政策的規定,拆遷補償款是給予房屋的所有權人,也就是房屋的主人(非居住人)。此時,由於房屋只屬於夫妻一方,則拆遷補償款只能屬於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離婚財產分割時不參與分割。因此,此種情況下,離婚拆遷補償款不進行分割。

2、離婚房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就是夫妻共同擁有房子的產權,房屋拆遷補償款是對夫妻的共同補償,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拆遷補償款在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平均分配。當然,一般情況下是平均分配,在分配時需要同其他共同財產一樣參照照顧無過錯方、女方、撫養子女一方的原則,對拆遷補償款進行分配。

2樓:君同法律**諮詢

一、對拆舊補新房屋

(1)婚前舊房屋拆遷:因為婚姻法及司法解釋規定,一方婚前個人財產,結婚後仍然是個人財產,因此婚前個人的房屋在婚後拆遷安置的房屋應認定為是個人財產,而不是夫妻共同財產。

(2)婚後加蓋房屋:在結婚後加蓋的房屋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屬於家庭共同財產,對加蓋房屋的拆遷安置之房屋也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或家庭共同財產,如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可以一併分割,如屬於家庭共同財產(包括父母財產),應在分家析產時一併分割財產。

二、按照人頭補償的房屋或款項

在拆舊補新之外,往往按人頭補償部分房屋或門面房或款項,對於該部分財產,就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應一併分割,如果上述財產由離婚當事人的父母保管而不是由離婚當事人直接掌控,那麼就應當在離婚後另行提起分家析產之訴。

三、處理程式

(1)因拆遷安置補償,往往涉及到家庭共同財產,所以需要通過分家析產來分割財產,在離婚訴訟中往往不能分割,必須在離婚後另行提起分家析產訴訟。

(2)分家析產訴訟,應當將家庭所有成員(戶口本顯示的所有家庭成員)列為共同的當事人,共同原告或共同被告,這樣才能保護每一位家庭成員利益。

(3)在訴訟之前,應通過律師調查拆遷安置協議,如果檔案保管部門不配合,只能在訴訟後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據,但起訴要有最幾本的證據,比如離婚證、戶籍證明、拆遷資料等,否則立案也存在難度。

離婚時房屋拆遷補償款怎麼分

3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當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分割是必須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的,而房產作為重要的財產組成部分,受到大家的重點關注,而房產中比較特殊的一類住房就是拆遷安置房,很多人對拆遷安置房如何分割都不是太瞭解,那麼拆遷安置在內的房屋分割是怎樣的呢?如果被拆遷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權是夫妻一方在結婚登記之前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也登記在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名下,拆遷安置房應認定為個人財產而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依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遷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產權調換方式取得的拆遷安置房的所有權屬於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如果房款差價是以夫妻共同財產出資結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貸款方式結清後,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財產償還的,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是否改變了我們認為,不能改變拆遷安置房為原被拆遷房屋所有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性質。

但是,對於該部分出資,離婚時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給予另一方適當的補償。

4樓:

首先,考察被拆遷的房屋是公房還是私房,如果是私房,則要確定該房產是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是個人財產,則拆遷補償款也相應的歸個人所有,不進行分割。

1、拆遷房屬於私房

如果被拆遷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拆遷補償款當然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如果婚前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後所得拆遷補償款,及婚後又用於購買房屋的,原則上屬於原房屋所有權人的個人財產。

但是拆遷款中包括了對家庭人口的補償,或有部分款項是補給家庭成員配合拆遷而給予的獎勵等,或拆遷安置的房屋中考慮了家庭成員的存在,以家庭為單位給予的補償,由此獲得的該部分補償款應為夫妻共同財產,配偶方應享有一定的份額。

2、拆遷房屬於公房

(1)若補償以人口+宅基地或老房面積為計算依據,配偶基於合法婚姻關係而取得的按份共有財產,對其份額享有所有權,離婚時應給予補償款。

(2)在許多地方拆遷補償款是按照被拆房屋的面積為依據進行計算的,並未考慮同住人的因素。此時的拆遷補償款應歸取得公房承租權的一方所有。

(3)如果公房承租權是婚後取得的,則補償款歸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由雙方進行分割。

3、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死亡

(1)如果繼承人是在婚前取得的被繼承人房產,則房屋拆遷時,繼承人的配偶無權分得房屋拆遷款。

(2)如果繼承人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被繼承人房產,則房屋拆遷時,繼承人的配偶有權分得房屋拆遷款。

5樓:匿名使用者

1、房屋拆遷除了房屋拆遷補償款外,一般還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社會保障費用等費用。

2、房屋拆遷補償款要看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房屋拆遷補償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分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離婚時房屋拆遷補償歸個人所有。

3、對於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是將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徵地安置費和土地補償費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有關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對於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5、對於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離婚按房屋拆遷補償款的分配原則處理。青苗補償費一般按生產收益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分配。

6、安置時選擇的是安置房而非貨幣安置的,如果房屋拆遷前是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時安置房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分配;房屋拆遷前屬於婚前個人財產的,離婚時安置房歸個人所有。但獲得安置房的一方應補償另一方享有的優惠購房份額面積所對應的價款。

7、社會保障費用因其人身屬性一般歸個人所有。儘管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房屋拆遷的社會保障費用因為是為了保障無房後的生活,法院一般不會將此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8、法律依據:

①《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四十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拆遷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③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第十四條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8、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13、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方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⑥重慶市高階人民法院關於當前民事審判若干法律問題的指導意見

(2023年11月22日市高階人民法院審委會第564次會議通過)

四、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件的處理

27、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徵地安置費或土地補償費是否屬於共同財產。為了平衡夫妻雙方的利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徵地安置費和土地補償費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有關軍人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的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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