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是如何收集證據的

時間 2021-08-30 09:12:44

1樓:念憶

刑事證據的偵查調取是指在刑事訴訟過程中,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在發現某單位或者個人持有與案件有關的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以後,依照法定程式,要求單位或者個人向偵查機關提供相應的物證、書證或者視聽資料的活動過程。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律的規定,偵查機關在從事相關偵查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法定程式。偵查機關在從事證據調取行為時,也必須嚴格遵守相關法律規定。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實物證據,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開具調取證據通知書。在接到調取證據通知書後,被調取單位、個人應當在通知書上蓋章或簽名,拒絕蓋章或簽名的,公安機關應當註明。

公安機關向有關單位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提供人簽名,並加蓋單位印章;公安機關向個人收集、調取的書面證據材料,必須由本人確認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檢察機關可以憑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取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證據材料,並且可以根據需要拍照、錄影、影印和複製。對於涉及國家祕密的證據,應當嚴格保密。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23年10月26日修正)第五十條規定:「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2樓:呂艾

1、 公安部門對當事人的詢問,或者盤問;

2、書證;3、物證;4、視聽資料;(錄影、錄音取證等)5、電子資料;6、證人證言;7、鑑定意見;(dna比對等)8、勘驗現場,書寫筆錄。9、跟蹤犯罪嫌疑人。10、國內各省、市、縣的公安部門相互配合,

收集犯罪嫌疑人證據。11、內地**和境外的**合作,取得犯罪嫌疑人證據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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