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未來法律
您好,所謂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婚姻。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
事實婚姻-概念: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兩性結合。事實婚姻是相對於合法登記的婚姻而言的,事實婚姻未經依法登記,本質上屬於違法婚姻,但考慮到我國的現實國情,為了維持一定範圍內的,特別是廣大農村人口婚姻關係的穩定,國家對未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男女雙方之間的關係有條件地予以認可,這就產生了“事實婚姻”這一概念。
事實婚姻-特徵: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事實重婚:
指前婚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只要雙方公開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也已構成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事實婚姻-解除條件:事實婚姻的解除目前尚沒有統一的標準,我們認為既然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具有同等效力,就應同等對待,即事實婚姻的解除也需要通過法定方式[即行政手段(到民政部門)或訴訟手段(到人民法院)].在實踐操作中,民政部門往往不會受理事實婚姻的協議離婚請求,所以解除事實婚姻關係最好是到法院(即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事實婚姻當事雙方,或一方,對婚姻法,對婚姻登記條例不夠重視,不夠尊重,所以有條件登記,也不願意去登記。承認事實婚姻,不等於鼓勵不登記。所以,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不應該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否則,要登記何用?
有鑑於此,法律對事實婚姻的保護,應當是有限的,以促使那些不願登記的人,早日登記,以維護婚姻登記制度的權威性。事實婚姻可以自行協商解除,有爭議的,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2樓:匿名使用者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好律師網參考
94年前的事實婚姻認定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
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由此可知,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效力的確認以登記為準,而非傳統觀念上的舉行結婚儀式,只舉行結婚儀式不辦理結婚登記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而是同居關係,不受我國法律對婚姻關係的保護。
但是,我國法律同時也對事實婚姻做出了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對未按 我國《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是否構成事實婚姻確定瞭如下認定標準: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離婚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由此可知,我國《婚姻法》以2023年2月1日為界線,區別了事實婚姻與同居關係。2023年2月1日前,未辦理結婚登記,但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而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關係被確定為事實婚姻,這是我國法律認可的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受我國《婚姻法》保護,解除事實婚姻適用解除一般婚姻關係的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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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與重婚的認定,應該怎樣界定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條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 男女雙方的同居 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 穩定的共同居住 行為始於1994年2月1日以前 二 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 同居雙方1994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 雙方均...
97年是否法律有規定的事實婚姻
到97年在法律上已經不存在事實婚姻這個說法了。所有存在著事實婚姻關係的男女在法院那裡都按照同居關係處理了。財產分割的時候也是按照同居的情況處理。所以沒拉結婚證的需要趕快辦理,否則財產上的損失是很大的。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
婚姻成立的條件是什麼,婚姻成立的條件有哪些
蘭瞳 1.必須是異性男女 2.男女雙方必須在自願的基礎上達成合意 3.必須達到法定婚齡。男的不得低於22週歲 女的不得低於20週歲。4.必須符合一夫一妻制,即不得重婚。5.必須不是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6.雙方必須均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法律依據 根據 婚姻法 第五條,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