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愛穿拖鞋
事實婚姻的構成條件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
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
2、雙方自願結婚;
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重婚行為的認定,怎樣可以認定為重婚?
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後知道而繼續保持婚姻關係,則屬於「明知」。反之,不知道、受欺騙,則不構成重婚。
認定重婚,關鍵要看是否構成另一夫妻關係。依據有關司法解釋,重婚有兩種情況:
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
二是事實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應視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的;
(2)有配偶的人雖未與他人舉行結婚儀式,但以夫妻相稱或者對外以夫妻自居的。
以夫妻相稱,除當事人間承認、日常生活間的稱呼外,當事人同居生活,女方生病時男方以丈夫的名義簽名、陪侍,女方 生育孩子男方以父親的名義在醫院簽字,當事人以父母的名義為子女慶祝滿月等,也可以作為認定以夫妻相稱的輔助證據。認定重婚,通常還需要取得周圍群眾、當 事人親朋戚友的證言,以證明周圍群眾認為當事人是夫妻。
2樓:匿名使用者
事實婚姻是2023年以前的
事實婚姻能認定重婚嗎
3樓:法律快車
事實重婚罪的認定
由於我國對事實婚採取的是限制承認主義,即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所以只有事實婚具有法律效力時,才能成立事實重婚罪。2023年11月21口最高人甩法院頒佈的《關於審理未辦結婚登記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第一,2023年3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以前,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起訴時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
第二,2023年3月15日《結婚登記辦法》施行以後,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如同居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關係;如同居的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第三,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係對待。現在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已經公佈施行,由於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以時間為界限對事實婚的法律效力採取了限制承認主義。
因此,《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後,所有的事實婚都將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不存在「重婚」的問題。據此,事實婚只有被承認有法律效力時,才被確認為一種婚姻關係,也才談得上與其它婚姻關係的重合,從而構成重婚罪。若事實婚不具有法律效力而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則當事人所謂的「夫妻關係」不但得不到法律的確認,反而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因而所謂「重婚」也就無從談起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認定事實婚姻規定
4樓:李建成律師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五條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好律師網參考
新婚姻法對事實婚姻的認定是怎麼規定的
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有關事實婚姻bai的認定du
,請參閱最高人zhi
民法院關於適用dao《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內法》若干問題容的解釋(一)的如下規定:
第五條、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7樓:匿名使用者
1、事實婚姻的男女應無配偶,有配偶則成為事實重婚。
2、事實婚姻的回當事人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答。男女雙方是否互以配偶相待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內容上的重要區別。因為,一切不合法的性行為,不具有婚姻的目的和共同生活的形式。
3、事實婚姻的男女雙方具有公開的夫妻身份。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又為周圍的群眾所公認。也就是說,不僅內在具有夫妻生活的全部內容,在外部形式上還應有為社會所承認的夫妻身份。
這是事實婚姻與其他非婚兩性關係在形式上的重要區別。一切違法的兩性關係和行為,均不具有夫妻的名義,群眾也不會承認其為夫妻。
4、事實婚姻的當事人未履行結婚登記手續。不具有法定的結婚登記要件,這是事實婚姻與合法婚姻區別的主要標誌。在我國,不論當事人是否舉行過結婚儀式、凡未進行結婚登記的,均不是合法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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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婚姻與重婚
8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不會支援的,與後男的婚姻有效。
9樓:匿名使用者
一、該女與前一男子只是同居關係,無婚姻關係。
二、該女與現男的婚姻有效,受法律保護,前男的起訴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援。
10樓:梅子不能吃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在此情況下,其中一方與他人登記結婚或一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應構成重婚,但得需要大量的證據證明,否則很難認定。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同居的,按非法同居處理,其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在此情況下,又與他人登記後同居不能構成重婚。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不予支援。
事實婚姻的認定標準是以夫妻名義共同居住、生活。而本案中前一對已經分居,不具備最基本的事實婚姻的基礎了,且當時是16歲,不符合法定婚姻年齡,當事人年齡不合法,根本就不具備婚姻的基本形式。
本案不能以重婚起訴,但是之前生育的兩個女孩,女方應當承擔撫養義務,是可以起訴的。
12樓:老虎檯燈
這是一個事實婚姻與登記婚姻結合在一起 我國有條件地承認事實婚姻即自2023年2月1日以前,男女雙方均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並開始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情形 之後的事實婚姻都是不合法的 該女是於95年與一男有事實婚姻 所以兩人的婚姻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所以該女後由與另一男結婚 是不構成重婚的 前一男的請求是不會的到支援的 與現男的婚姻有效 該女不犯重婚罪
13樓:匿名使用者
從你的敘述看,前一個「婚姻」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不構成重婚罪。主要理由有2個:
1、我國94年2月以後就不承認事實婚姻了,第一個同居關係發生在95年,時間不符合;
2、第一個同居關係發生時,女方才16歲,不符合法定最低婚齡,不滿足婚姻的法定條件,因此也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綜上,上述兩個「婚姻」關係中,經過合法登記的婚姻為有效婚姻。
事實婚姻的認定條件有哪些,94年前的事實婚姻認定
未來法律 您好,所謂事實婚姻,其實就是指男女雙方未按法律規定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就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在一起所形成的婚姻。事實婚姻其實也是婚姻關係存在的一種方式,只是它不被法律所認可與保護。事實婚姻 概念 事實婚姻,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群眾也認為是夫妻關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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