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判的不公向什麼部門投訴,法院判決不公平,找哪個部門投訴

時間 2021-08-30 09:51:48

1樓:白色的明

對案件不服可上訴,發現法官違法違紀可向上級人民法院上訴,投訴書寫明投訴人、投訴物件資訊,投訴內容,有關證據材料等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覺得法院判決不公,可以通過以下途徑進行救濟:

1、如果是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上訴期內提交上訴狀,向作出判決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如果是判決已經生效,在判決生效後六個月內依據審判監督程式提起再審申請。

3、如果掌握案件審理過程中審判法官涉嫌枉法裁判或者徇私舞弊的,可向該法院的主管領導反應情況,或者向當地的監察委或者人民檢察院舉報。

總之,對於不利於自己的判決,應該客觀評價,如果證據和理由充分確實判決錯誤的,一定要依法維護自身利益。

有關人員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口頭形式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這樣規定是為了保證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準確、無誤,準確、及時打擊犯罪,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藉口加以剝奪。

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第二百二十九條規定,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的,自收到判決書後五日以內,有權請求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人民檢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請求後五日以內,應當作出是否抗訴的決定並且答覆請求人。

第二百三十條規定,不服判決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訴和抗訴的期限為五日,從接到判決書、裁定書的第二日起算。

2樓:戚廣利

法院終審判決不公,應該向法院申訴或者向檢察院申請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3樓:布沛邇

樑懷忠,本人是海淀區上莊鎮東小營村113號**是18501187081,本人申請訴求,本人不服海淀區法院對我的判決,案件號是1662號,法官品海非是實不情證據不足,本人在**實讓法官出實證據他說就別說了,道現在也設有出實證據,本人現在申請訴求和投訴品海非辦事不公證據不足?

4樓:軍中浪子

我在福建榜頭鎮法庭更加的奇葩,欠我的錢不還法官會判欠我錢的人贏了官司,大家信嗎

5樓:在三爪侖夢遊的紫薇花

我在商場租賃合同,租賃費每年1月就交清了可到我撤店,起訴我沒交清費用,還有商場工作人像我收取租賃費也不認,我全有票據,可法院判我輸,我該怎麼辦

6樓:孫濤濤

一審法官明顯偏向原告,我不服終審判決,再審被北京高院駁回,我是被告,法院判決不公,到**信訪

7樓:

我對吉林省長春市經開法院判決不公 但有不知道去那投訴

8樓:支志文

該法院的上級部門,或者該法院的紀檢委,但是要有憑有據!

法院判決不公平,找哪個部門投訴

9樓:張偉傑律師

詳細檢視判bai決書最後一段話du,寫的很清楚,zhi可以提dao起上訴。

見:《民事內

訴訟法》第一百五容十二條 判決書應當寫明判決結果和作出該判決的理由。判決書內容包括:

(一)案由、訴訟請求、爭議的事實和理由;

(二)判決認定的事實和理由、適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決結果和訴訟費用的負擔;

(四)上訴期間和上訴的法院。

判決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10樓:ok陳律師

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提起上訴。對終審判決不服,可以申訴,請求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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