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原因: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2樓:過往再見
針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起訴,人民法院並不一定都予以受理。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後,經審查,將在7日內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如果7日內不能決定是否受理的,應當先予受理,受理後經審查不符合起訴條件的,裁定駁回起訴。
哪些事項屬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範圍呢?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對於下列事項,人民法院將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也將裁定駁回起訴,一是請求事項不屬於行政審判許可權範圍的;二是起訴人無原告訴訟主體資格的;三是起訴人錯列被告且拒絕變更的;四是法律規定必須由法定或者指定**人、代表人為訴訟行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人為訴訟行為的;五是由訴訟**人代為起訴,其**人能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六是起訴超過法定期限且無正當理由的;七是法律、法規規定行政複議為提起訴訟必經程式而未申請複議的;八是起訴人重複起訴的;九是已撤回起訴,無正當理由再行起訴的;十是訴訟標的未生效判決的效力所羈束的。如果當事人的起訴屬於上述十種情形,人民法院將不予受理。
如果原告對人民法院的不予受理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對於受訴人民法院在7日內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訴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訴或者起訴。
案件受理費的預交是原告需要注意的問題。案件受理費是法律規定原告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必須預交的費用,最終訴訟費用如何承擔,將由法庭判決或者裁定,一般由敗訴方承擔,如果雙方都有責任的則由雙方分擔。但是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獲批准的,將被按照自動撤訴處理。
如果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交納訴訟費的,人民法院將予受理。
3樓:
不是律師,上網找了一下,看了看,感覺大部分是找錯法院了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民事案件包括:
1、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
2、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的;
3、依法應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
4、不屬於受訴法院管轄的;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
6、依法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又起訴的;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中,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
8、人民法院對民事、行政案件的再審申請人或申請人超過兩年提出再審申請或申訴的;
9、人民法院對不符合法定主體資格的再審申請或申訴;
10、下列再審申請不予受理:
⑴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式、公示催告程式和破產還債程式審理的案件;
⑵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和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案件;
⑶人民法院判決、調解解除婚姻關係的案件,但當事人就財產分割問題申請再審的除外;
4樓:達州律師劉江
這個問題很籠統,沒有辦法答覆。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5樓:小肥肥啊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提供的訴訟。國家行為又稱統治行為、政治行為,是指涉及國與國之間關係、****、以及其他涉及國家重大問題的策略性行為。
二、抽象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2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提起的訴訟。
三、內部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3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就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提起的訴訟。其中的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是指行政機關作出的涉及該行政機關公務員權利義務的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4項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
擴充套件資料:
不予受理與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的區別:
第一,適用階段不同。不予受理是在當事人起訴之後人民法院立案受理前的「審查」階段作出的;駁回起訴是立案後審理審結前作出的,對於人民法院尚未立案的案件不適用駁回起訴;駁回訴訟請求則是在審理終結後須作出實體評判的階段作出的。
第二,法律依據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依據的是程式法;駁回訴訟請求依據的是實體法,包括各種民事法律法規。
第三,解決的問題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解決的是程式問題,是對當事人的起訴權的否定;駁回訴訟請求解決的是實體問題,是對當事人勝訴權的否定。
第四,法律效力不同。雖然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三者的當事人都不得對這個爭議的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提起訴訟,但前二者是相對的,有條件的,如不屬於受訴人民法院管轄的起訴被裁定不予受理或駁回後,當事人還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而後者是絕對的,無條件的,該類案件的當事人不僅不得就爭議的這個法律關係以同一理由向受訴人民法院起訴,而且不得向其他人民法院起訴。即使判決有錯誤,也只能按審判監督程式處理。
第五,訴訟當事人不同。不予受理髮生在立案前,法院沒有受理,當事人起訴的被告沒有應訴參加訴訟,裁定書不能把起訴的被告列為訴訟當事人;而駁回起訴和駁回訴訟請求發生在立案之後的審理過程中,當事人起訴的被告已經參加了訴訟,應列被告為訴訟當事人。
第六,適用法律文書和上訴期限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適用裁定,上訴期限均是裁定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而駁回訴訟請求則適用判決,上訴期限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
第七,適用程式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僅適用第一審程式;而駁回訴訟請求適用
一、二審程式及審判監督程式。
第八,訴訟費收取及承擔情況不同。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將退還預交的訴訟費,而駁回訴訟請求應收取訴訟費,訴訟費由起訴人交納並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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