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能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麼

時間 2021-09-13 08:04:18

1樓:匿名使用者

正確。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確定了人民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的內容和程度,即人民法院能夠審查的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或適當性。這就是說,如果具體行政行為沒有違法,只是有些不適當或者有些不合理,人民法院原則上不應當進行干預。

人民法院原則上只審查合法性問題,而不審查合理性的問題,主要理由有以下5點:

第一,依法行政是行政法制中的最基本的規則,人民法院只能用法律而不能用其他標準來衡量行政行為。 這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原則。《憲法》第5條規定:

「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必須予以追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

」根據這一規定,我國行政機關行使行政職權,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不得違反、不得超越憲法和法律,這就是「依法行政」。 《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是憲法規定的依法行政原則的具體化。一方面,依法行政原則決定了在行政訴訟中人民法院必須對行政是否依法進行審查,決定了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中的基本任務是解決一個是否合法的問題。

因此,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原則是憲法依法行政原則的必然延伸和繼續。另一方面,《行政訴訟法》的這一原則又是貫徹《憲法》的依法行政原則的一個重要保證。 《行政訴訟法》第1條規定,制定行政訴訟法的宗旨之一是「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人民法院在審理行政案件時,如果做到了支援和維護合法的行為,監督和糾正違法的行為,就必然會加強而不是削弱我國的行政權。

第二,無論是行政機關的職權,還是相對於人的權益,都是由法律加以規定的。因此,法律不僅是調節國家利益和個人利益的基本準繩,而且是行政職權和相對人權益的標線。只有用法律作為判斷行政行為的標準,才有可能協調行政職權和個人權益之間的關係,從而實現行政訴訟既保護相對人合法權益,又支援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統一目的。

第三,為了保證行政機關對社會實行有效的管理,需要給行政機關留有一定的自由裁量餘地。 根據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機關應當享有在一定範圍內的自由裁量權,法律不可能也不應對行政活動面面俱到地加以詳細規定,只能劃定大致的範圍,給行政機關留有餘地,以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應公共利益需要的措施、方式。如果幹預太多,將不利於行政機關大膽地進行管理,不利於他們靈活果斷地決定問題。

第四,行政管理活動涉及面廣,有些方面專業性很強,要處理好,需要有豐富的行政工作經驗和專業知識,而人民法院的審判人員不可能具備各方面的專業知識。因此,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受到一定條件的限制。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以法律來衡量,而行政行為的合理性則在很大程度上要依賴於行政經驗。

如果允許用人民法院的自由裁量代替並且干預行政機關的自由裁量,未必能使不妥當變為妥當。

第五,就我國目前情況而論,司法審查深入到自由裁量領域條件尚不成熟。我國的行政訴訟和行政法制建設都處於「初級階段」,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已經是問題很多、阻力很大了,行政訴訟是否能再深入到行政自由裁量許可權的領域,要在有了相當的司法經驗和在行政法制建設進一步完善以後,視情況而定。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只能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2樓:未來法律

你好,不一定,可以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也就是審查行政行為做出的依據本身是否合法。

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就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判斷題)

3樓:誠心為您諮詢

是錯誤的。

4樓:北歐小皮匠

這個命題過於絕對,是錯誤的,。因為法院一般只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審查有例外情況,就是法院對顯失公平的行政處罰進行變更。

人民法院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為原則,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為例外,變更判決是一種涉及到自由裁量權的判決,是對形式上不違法,但實質上違反法律公正合理原則要求的具體行政行為司法審查的結果,故法院不是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進行全面審查。

因此,該命題過於絕對了,是個錯誤命題

如何理解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原則?

5樓:吾本漁樵

具體行政行bai為合法性審查原du則,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主zhi體作出的具體

dao行政行為擁有司法審內查權,審查的內容容主要是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不是適當性。這一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1、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審查的物件是行政主體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機關制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及釋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命令、決定等抽象行政行為。

2、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應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對行政主體運用自由裁量權過程中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理與適當,原則上不予審查。

3、對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審查標準,主要是根據《行政訴訟法》第54條的規定,即主要證據是否充分、適用法律和法規是否錯誤,是否違反法定程式、是否超越職權和濫用職權、是否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

4、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以及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並參照行政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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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為依據。根據 行政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為依據。地方性法規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審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並以該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為依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參照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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